物权法综述

作者&投稿:圣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大用益物权的相同点总结~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例如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扩展资料:
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物权

综述房地产法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的出台对中国日后相关立法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一部以调整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利用为主体内容的法律,《物权法》对房地产法律部门的重大影响更是不言而喻。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将架空房地产法中的私法体系,而将房地产法“醇化”为专门调整房地产纵向管理关系的房地产管理法。诚然,《物权法》中大量关于不动产的内容与现有房地产法中的规定有重合交叉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的出台就掏空了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恰恰相反,《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规定正好补充和填实了现有的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而为中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尤其是与民事立法的协调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与房地产法共同调整房地产关系(一)物权法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法的体系包括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和物权法的内容体系,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就是物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构成的体系,这在《物权法》中得到了体现;而物权法的内容体系,是指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所形成的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规范和动产物权规范,其中的不动产物权规范构成了整部《物权法》的核心和重点。一般认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定着物和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三类,其中定着物主要包括房屋和林木。在不动产物权中最重要的当属土地物权和房屋物权,即房地产物权,这是整部《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规范调整的重心。1.土地物权。土地物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物权渤第五章即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土地他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抵押权,前四种属于用益物权,被规范在《物权渤的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被规范在<<物权法》的第四编第十六章。2.房屋物权。房屋物权同样可分为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物权。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独有、共有以及区分所有,以区分所有为最普遍的房屋所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物权渤第二编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房屋他物权的内容,在《物权法》草案修改和审议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曾被纳入房屋他物权体系中的居住权、房屋典权、房地产让与担保权,因种种原因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分别被删掉,最后《物权法》体系下房屋他物权只剩房屋抵押权,被规定在《物权法》的第三编第十六章。(二)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关系的调整与物权法仅调整不动产中的房地产物权关系相比,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房地产物权关系,而是非常充实、全面的。虽然学术界对房地产法的性质、调整对象等方面依然存在争论,但我们认为房地产法应定位为民法性质。在此基础上,根据作为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的房地产产品的生产、交换、使用和消费的过程将房地产法律规范大致划分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规范、房地产交易规范、房地产征收规范、房地产服务规范和房地产社会保障规范。需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房地产法,因此对房地产法的立法体系尚存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以上划分,依据的是房地产法的内容体系。1.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贯穿整个房地产活动,确定房地产物权归属、变动及其变动模式、公示方法等。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2.房地产开发用地规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法律规范。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土地管理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3.房地产开发建设规范。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规范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规范。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办法》等。4.房地产交易规范。包括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法律规范。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敝保法》、懒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5.房地产征收与征用规范。包括针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规范和拆迁房屋的法律规范。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6.房地产服务规范。包括中介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规范。其中与中介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7.房地产社会保障规范。包括城镇住房社会保障规范和农村房地产社会保障规范。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对房地产法体系之映射比较及其影响通过上述对物权法和房地产法所调整的房地产关系来看,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的确在众多领域存在规范的重合,但这种重合不足以使《物权法》架空房地产法中的民法规范。(一)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广于《物权法》。1.纵向考察。物权法的调整重点是房地产所有权和他物权,主要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如房地产物权的归属、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等,属典型的静态法;房地产法的调整重点是整个房地产业,主要规范房地产作为一种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易和消费过程,如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中介机构的运营等,属典型的动态法。2.横向考察。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房地产业涉及建筑业、金融信托业、建材业、装潢业及服务业等行业,在这一产业的运行过程中除了物权以外,还有众多其他权利类型,如债权、股权、信托权、知识产权等,这些都需要房地产法来进行综合调整。《物权法》只是以物权为调整对象,不能规范一切的财产权,如房地产债权、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二)房地产法的调整手段多于《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下的基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属于典型的私法,适用私法的调整手段。如果仅用<<物权渤之私法调整手段来驾驭房地产业,则多少有些力不从心。房地产作为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关系国计民生,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管理和行政干预。房地产法律关系就性质而言大致可分为房地产民事关系、房地产行政关系和房地产社会保障关系。这与房地产业本身具有较强国家干预性和对象特殊性的特点有关。虽然房地产法以民法规范为中心,但还是表现出很多公法和社会法的因素,如《城市规划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因此,在处理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私法的调整手段,还需辅之以公法的调整手段,如房地产征收。(三)房地产法的调整规范细于《物权法》。通过对《物权法》中调整不动产法律关系的条款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即使是在房地产业中的物权领域,彻权渤的调整也是不充分的。例如,在《物权法》条文中保留大量的未尽事宜,这些事宜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如在“建设用地使有权”一章中,就有四处明文规定需根据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分别涉及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和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等重要问题。可见,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勾勒出基本的房地产物权框架,但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物权法》的调整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了。物权法之所以难以取代房地产法中的民事规范,一方面就立法技术而言,《物权法》的普适性难以适应房地产业的专业性,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很难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就涉及出让金数额的确定、支付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等问题,《物权法》对此不能面面俱到,否则必然导致条文的冗繁和体系的失衡;另一方面,在法律涵射范围方面,彻权法》的静态属性也难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动态过程,如对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使用,除了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大物权关系外,还涉及征地的程序、审批权限、补偿安置等问题,这些内容显然已经超出《物权法》规范的涵射范围。因此,《物权法》中的多处规范就有必要让位于房地产法,由后者对相关问题作出更为细密的规定。尽管《物权法》与房地产法存在众多规范重合之处,但并不能取代房地产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更不能架空房地产法中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反,砌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范构成了整个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在房地产法领域正缺少一部明确权利归属规则的基本法律规范之时,《物权法》的出台恰好充实了现有房地产法律框架下的民事法律规范,尤其是物权法律规范,为建立完善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制定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一、什么是物权法?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
(二)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三)财产法包括: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是规定无形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的对象:动产(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现金)和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
(四)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三、物权法不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法不应规定国有企业(国家投资设立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二)假如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且不说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只要在国家财产所有权部分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凡有国企在外国被诉,外国法院就有权扣押包括中国民航的飞机、中国远洋航运的船舶、一切中国国有企业的财产!
(三)假如物权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凡江河湖泊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均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假如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就解除了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野生动物传播疾病如禽流感,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起什么作用?
(一)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有重大意义);
止争?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当前制定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警察要强行进入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卧室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开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五、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
当前最具有蛊惑性的一句话就是: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最大的误解!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咋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是十足的混淆是非!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个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日常生活中,小到一张纸、一支笔,大到车辆买卖、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经营,人们对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实际上都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

可以从物权法的性质、沿革、分类、作用、发展趋势等角度写。
其实民法内容博大精深,一个物权法综述,可以写一背子,你随便选几个点侃一侃就好大一篇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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