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废除

作者&投稿:雷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死刑究竟应不应该被废除~


有如下国家或地区:
1、安道尔,安哥拉, 亚美尼亚,澳大利亚, 奥地利,阿塞拜疆, 比利时,不丹, 波黑,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捷克,丹麦,
2、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东帝汶,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 几内亚比绍,海地, 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
3、 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尔多瓦,摩纳哥,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尼泊尔, 荷兰,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挪威,帕劳,巴拿马,
4、巴拉圭,波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 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黑山, 塞舌尔群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南非, 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5、土库曼斯坦,图瓦卢, 乌克兰,英国, 乌拉圭,瓦努阿图,梵蒂冈, 委内瑞拉,中国香港(地区),蒙古。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内容死刑判决规定: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刑

死刑废止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出发,死刑是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尽管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往往被死刑存置论所夸张,并且被大多数当政者所迷信。但相对于其他较轻的刑罚,作为最重之刑的死刑,其威慑力是其他刑罚所难以企及的。问题在于:难道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备的威慑力,它就一定是正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任何一种残酷之刑,包括盗者截手,奸者去势以及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就具有正当性了。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够起到遏止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这仅仅是一种刑罚的功利主义。这种刑罚功利主义往往导致重刑主义,陷入只要目的是正当的,可以不择手段的非道德主义的思想误区。

中国春秋时期法官所宣扬的“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思想,就是其极端之例。确实,从古至今,对于刑罚威慑效果的追求上始终如一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实现这一威慑效果的手段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人道思想的弘扬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说,在野蛮落后的古代社会,通过严刑苛罚获得刑罚的威慑效果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而视为正当,那么,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人道主义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否则就是不正当的。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从过去的天然正当演变为如今因其野蛮残酷而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人道是超越功利的,人道是人类的必然选择。在死刑问题上也是如此,它在人道的法庭上,面临着被审判的命运。

为死刑辩解的另一种逻辑是杀人者死。这是一种报应的刑罚理念,它曾经是死刑存置论的理论基础。在历史上,那些著名的报应论者,例如康德、黑格尔,大多是坚定的死刑存在论者。刑罚报应主义主张以恶制恶从而实现刑罚之善,以刑罚之不人道应对犯罪之不人道从而实现刑罚之人道。其实,报应主义的这些观点是似是而非的。报应本身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等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但报应观念当中仍然保留着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的残余。在一个理性主导的社会里,报应观念逐渐消退,并且受到限制。刑罚人道主义必然要求超越功利与报应,从而为死刑废止论提供理论支持。

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死刑存废也不应囿于抽象地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5]那么,从现实上来说,目前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死刑废止,需要具备物质文明程度与精神文明程度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目前中国都还是不具备的。

从物质文明程度上来说,中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正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但距离这个目标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显得比较大。可以设想,同样是盗窃一千元财物,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在经济落后地区,其危害性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月收入如果五千元,这一千元只是一周的收入。而在经济落后地区,月收入如果一千元,这一千元就是一月的收入。因此,同样是盗窃一千元,在经济落后地区造成的危害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五倍。由此可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关系的。进一步引申,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越具有容忍性。而且,物质文明程度提高以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也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用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实际上,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容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省力省钱,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的。

除物质文明程度以外,对于死刑废止来说,精神文明程度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证明,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愈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而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也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废止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因此,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止的条件。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但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因此,限制死刑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死刑的废止是以刑罚轻缓化为前提的,只有经过刑法改革,逐渐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才有可能真正提上议事日程。

在欧洲各国,到19世纪中叶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刑罚轻缓化,从而为进一步废除死刑创造了条件。例如,英国19世纪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严酷的刑法。早在1826年,罗伯特·皮尔就呼吁对残酷而混乱的刑法进行修改、整理、汇编,使之明确化、法典化,可惜这一要求未被政府采纳。不过,在以后的几十年内,刑事罪特别是死刑罪有所减少。1837年,议会通过了几个法案,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罪的数量,取消了违背人道主义的颈手枷等酷刑,因债务而被监禁的历史也宣告结束。1861年,议会又连续通过6个法案,对刑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们构成了现代英国刑法的核心。这些法案规定,只有叛国、谋杀、武装海盗、纵火烧毁皇家造船厂、军械库或船只才可判死刑,不得在公共场所处决死刑犯人。上述改革大大缓和了刑法的严酷性。[6]在法国和德国,也大体上在这个时期完成了刑法改革,其标志分别是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这两部刑法典虽然都还保留死刑,但死刑的罪名已经大量减少,并且死刑执行的残酷方法也已被废除。而在这个时期,我国正处于清朝末期,延续了数千年的严刑酷苛还是我国当时刑罚的主要内容。正如沈家本所言:顺治时,律例内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条,又杂犯斩绞三十六条。而至清末时,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不惟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地。[7]此时,中西在刑罚的残酷性程度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与反差,从而也为列强在中国实行治外法权提供了借口。在清末刑法改革中,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减八百余项死罪为二十余种。经过清末刑法改革,中国逐步实现了刑法的近代化,在死刑问题上也缩短了与西方国家的距离。清末至今,又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在这一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性的废除死刑高潮。尤其是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废止死刑的国际公约,进一步推动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有将近一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执行死刑。即使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与此同时,我国的死刑未减反增。1979年刑法中有28个死罪,至1997年已经增至68个,几乎占整个罪名的七分之一,可以说,我国目前刑罚严厉性程度与西方的对比度几乎等同于清末。在这种情况下,死刑限制是十分迫切的。笔者认为,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死刑罪名减少到二十个左右,尤其是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应当废止死刑,那些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也应予以废止。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将死刑限于故意杀人等个别特别需要保留死刑的罪名,逐步地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最终废止死刑。

综上所述,笔者对死刑是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

2007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再次讨论有关死刑问题,据报道,会上有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最后联大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议案。借着这股阴冷西风,国内有些法律专家象吃了兴奋剂一样,又粉墨登场,以人权卫士姿态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废除死刑。余看了颇觉好笑,也许是看惯了那些总是喜欢发表穷人上不起学是因为学费太低、学术剽窃不是腐败是因为引用不规范的教授专家嘴脸,对这些不看中国国情而妄谈死刑存废的跳蚤感到恶心和厌烦。

目前我国死刑存废两派都是观点鲜明,壁垒森严,各执一词,众说纷纭。死刑废除这一观点自70年代以来,在我国逐渐日盛,为许多刑法专家呼吁推动,疾呼为了人权必须废除死刑。2002年,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等认为,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人权,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更好笑的是,会上76岁高龄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赠言:“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不知此君现身何处),胡云腾更是提出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的确是个梦想,痴人说梦)。在2005年“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并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贾宇认为,既然法律禁止杀人,国家就应带头不杀人,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

笔者大致浏览一些坚挺死刑废除的法律界专家教授的主流观点,看看他们的高谈阔论,感觉实在是高论不高,低级不低,大声疾呼废除的口号是一致的,背后支撑和列举的理由是五花八门,奇理怪因颇多。表面看起来很精彩,其实细细一看,原因翻来覆去就是那么几条。但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说废除死刑是为了彰显人权理念,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其主要意思无外乎是说,把一个活生生的人给处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剥夺。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对人处死,都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行径。国家提倡死刑,其实就是对残忍和野蛮的一种认同,是国家报复,这与时代的进步是相背的,是对野蛮的一种继承。

究竟他们的观点站的住脚吗?经的起推敲吗?能否代表民愿和社会正义趋向?只要简单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死刑废除是为了人权观点的荒诞不经,背后支撑证据和缘由也是牵强附会,不堪一击。

简单举例说,一是那些教授说死刑是侵犯人权,甚至叫嚣死刑犯的人权比其他人的人权更为重要。我却认为人权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他们可以罪恶的剥夺他人生命权,侵犯和掠夺他人的权益,我们为什么还要对他谈人权呢?二是,有的教授说什么死刑是落后的标志,废除死刑就是代表文明,代表社会进步,我感觉更是荒诞不经,死刑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撒手锏,如果没有他的紧箍咒制约,估计社会将更加猖狂和无序,更不用谈什么和谐和稳定。其实我认为死刑仅仅是手段,不是目的,关键是如何规范和运用,关键是如何发挥最高效能,起到最佳效果。我认为法律始终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是为了打击犯罪,是为了惩恶扬善,趋利避害,否则要法律做什么呢?三是,有些教授将死刑说是报复心理和情绪,我也颇感好笑,政府是个管理者,是个裁判,如果说一人犯法,受害人不经过政府执法部门而是直接采取行动才是属于报复行为,至于由政府出面则是履行政府功能,何谈狭隘的报复行为!不知那些教授是什么心理!更不知他们废除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呢?四是,有些教授甚至说死刑并不能罪犯违法的程度,也不能起到根本的震慑作用,说什么容易让他们造成“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心理,其实更是将事情推行另一面,难道他们不知道如果废除死刑,会促使受害人有另外想法,就是:杀,管他妈的,杀再多也没有死刑!如果受害人死了两个而犯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以中国传统的心理,我估计受害人家属将采取私下行动进行报复,社会才会真的无序和混乱。五是,有些教授说什么经济犯罪不应该判处死刑,我也感觉好笑,其实我们过多的关注了人的生命权,还有很多的罪恶和危害远远大于剥夺人的生命,贪污腐败、徇私舞弊尤其是高校招生舞弊案层出不穷,影响深远,动辄给国家造成数十亿的损失,尤其是高校舞弊招生侵犯了多少人的合法权益,罪大恶极,如果没有死刑的威胁,他们将更加丧心病狂,相比历史上动辄灭族、连坐现象,我们已经对他们太慈善了。六是,在死刑存废上我们要考虑一点,那就是我国的国情,除了传统民族情绪外,另一点就是特权和钱权等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因素还很多,不见有许多有钱的即使撞死人因为赔偿积极而逍遥法外,而普通的民众呢?即使他们是无意伤人性命,即使他们是为民除害,仍被那些所谓正义的执法人士以法律借口而严判。还有那些教授争相为有钱有势力的人辩解,刘涌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其他还有很多,而忽视一般民众的权益保护。还有我国法律执行上面还很欠缺,有些人只要不被判为死刑,哪怕仅仅是死缓,他们总能想方设法摆脱,而且在监狱里生活地自由自在,遥控作恶,有的层层减刑,最后保外就医。上海首富周正毅在监狱里很洒脱,甚至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班子为他考虑如何减刑,如何灭除罪名!如果是普通人可以吗?对他们来说,什么都不怕,即使死缓,他们就怕死刑!

一句话,希望那些国内的法律精英闭上你们的狗嘴。在我国只有执行和强化死刑,才能从根本上加强社会控制和规范,稳定整个社会形势,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生存环境,才能真正使法律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趋利避害,才能从根本上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死刑废除死刑全球形式图
【其一】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废除),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是人权社会所禁止的,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六十年代发生过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举国哗然,从此以后,对死刑的判决变得“艰难”了,从罪犯审判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平均达九年,这主要是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和相关机构对犯罪进行更为详细、完整的调查,以减少冤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有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认为,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砍头,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由刽子手用大刀(又称鬼头刀)将犯人的头砍下,犯人头颅通常悬挂于城门的高处(小木笼子里),尸体由家属领回,自行掩埋。
2.枪毙,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站姿,面对行刑士兵,用黑布蒙住犯人双眼,在犯人心脏处做红色标记(多为别在犯人衣服上的小红布,小红条),十名左右的士兵集体举枪,发令官喊一声:预备,放!十人一起开枪打向犯人心脏,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死刑缓期:
我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的威慑力远大于有期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目地就是预防犯罪。有威慑力才有预防的效果。死刑的威慑力是最高的。

贝卡利亚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


为何废除古代酷刑
酷刑被废除,是因为酷刑不仅基于人道及道德而受到非议,另一方面,藉由施用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也被认为是不可靠的,且容忍或使用酷刑将使一个机关腐败,所以废除了酷刑。酷刑,指的是残酷的刑罚。酷,意为残忍、暴虐到极点。酷刑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为弯曲身体),起初只用于对付奴隶,随后扩展到...

酷刑为什么被废除
酷刑被废除,是因为酷刑不仅基于人道及道德而受到非议,另一方面,藉由施用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也被认为是不可靠的,且容忍或使用酷刑将使一个机关腐败,所以废除了酷刑。酷刑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为弯曲身体),起初只用于对付奴隶,随后扩展到成为帝国专制的工具。弑君的罪犯、巫师和说谎者,都...

为什么隋文帝要废除酷刑?
一、废除酷刑为了缓解当时的阶级矛盾,隋文帝杨坚废除了大量的酷刑,不仅废除了枭刑和宫刑,还减去了八十多条死罪,一百多条流刑,正是因为刑法的减少,导致因为犯罪死亡的人数也越来越少,百姓逐渐安定下来,社会也向良好的状态发展。正是因为隋文帝颁布的法律不仅维护了统治阶级,还安抚稳定了被统治者,所...

简述西汉废除肉刑的意义
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度的开始.这次刑制改革...

宫刑最终废除于( )。
宫刑最终废除于()。A.北魏 B.北齐 C.北周 D.隋朝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547)、北齐后主天统五年(569),均下诏应处宫刑的改为收为官奴,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正式被废除。(P117)本题知识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宫刑废除于哪个朝代
中国古代史上,最终废除宫刑的是(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自此,结束了长期使用宫刑的历史。

汉朝最先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谁?
汉文帝 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文帝,愿为官婢以赎父刑,文帝怜之,于是下诏废除肉刑。

死刑应该被废除吗
在中国,死刑现在没有废除,因为:1,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2,中国是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

揭秘史上几次最著名的凌迟酷刑:凌迟是怎么废除的?
是谁废除了凌迟这一人类史上的酷刑?1905年4月,清朝两位修律大臣——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合署名,向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提交《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请求从《大清刑律》中永远删除凌迟。 这是伍廷芳和沈家本汇合后做出的第一个惊天之举,是现代法理与古代酷刑传统的第一个较量,两位修律大臣拉开架势,高屋建瓴,以...

酷刑的意思是什么酷刑为什么被废除
酷刑的意思是什么【拼音】:kùxíng【解释】:1.残酷的刑罚。【例句】:认识到错误以后,毫不遮掩,反而将之公之于众,肉袒负荆,当街走过,穿越群宾客,到蔺相如门前谢罪,这对一个高傲的将军来说可以说是无法忍受的屈辱和酷刑。魏忠贤对别人实施过什么酷刑?魏忠贤勒令六人每天跪在台阶前,在对其施以各...

忻州市17393928432: 死刑可以废止吗 -
高缸尤诺: 在中国,死刑是要废除,但是现在没有废除,因为:1,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2,中国是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3,在中国如果有40%的民众接受死刑可以废除的理念,那么,在中国逐渐推行死刑的废止,就是一个可行度很高的做法.但现在可以看到,对中国来说,40%的比例,是一个何其遥远而不切实际的数字.

忻州市17393928432: 如何理解死刑的存废
高缸尤诺: 废除死刑是刑事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是因为:一、目前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杀人、抢劫、...

忻州市17393928432: 斩首制度何时废除的?都有哪些国家何时,何人废除了死刑?
高缸尤诺: 1.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86个.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

忻州市17393928432: 死刑!到底应不应该被废除?
高缸尤诺: 关于废除死刑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从珍爱生命角度说,应该废除死刑;从社会秩序上说,不能废除死刑.我国现阶段人口众多,社会治理难度很大,应该不能废除死刑.以后,到一定阶段总人口减少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废除死刑.

忻州市17393928432: 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理由是什么? -
高缸尤诺: 不应该废除,因为作为一个国家的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死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死刑能否废除,参考国际形势是一个方面,但是结合本国国情也是必须的.中国人自古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文化传统.死刑不应该被彻底废止,但是可以减少一部分的死刑及死刑适用,坚持慎杀、少杀原则.

忻州市17393928432: 2015刑法草案中哪些废除死刑 -
高缸尤诺: 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忻州市17393928432: 现在有多少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
高缸尤诺: 现在是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关于死刑是否该废除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 另有14个国...

忻州市17393928432: 目前哪些国家废除死刑了?
高缸尤诺: 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处以死刑.还有20个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也被认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因为这些国家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处死过任何犯人,从而使得在法律上或实际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达到了109个.目前,世界上还有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但这些国家每年处死犯人的人数并不多,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执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

忻州市17393928432: 我国是否应废除死刑?
高缸尤诺: 在现阶段,死刑不应该废除,但应该减少死刑的种类. 第一,法律应该首先维护社会秩序,然后才是改善人权. 第二,即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法律完善的美国,只是部分州废除了死刑,还有很多州保留死刑.可见死刑有其重要作用.只是少数发达国家废除了死刑. 第三,中国人口太多,如果废除,将很难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把死刑改为无期,将加大监狱管理难度,没有足够的监狱,可能导致越狱. 第四,法律是公平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应该也被处死,否则是对另外一个人的不公.有违法律基本原则. 第五,缺少医疗样本

忻州市17393928432: 死刑废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
高缸尤诺: 死刑不应该被废除.罪大恶极者,死刑之后,还要下地狱继续遭受惩罚.无论人承认不承认.死刑废除的依据,被标榜成所谓的“人道”.其实只不过是某些人自己罪大恶极,想为自己制造社会舆论罢了.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