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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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

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

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

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碰和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

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

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

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

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笑扒盯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

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此升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

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

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

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

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

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

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

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

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

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

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

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

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

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

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

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

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

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

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

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

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

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

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

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

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

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

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

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

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

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

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林业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处理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纠纷。城建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排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销售电力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第六条 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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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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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二)实施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保护措施;(三)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四)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电力...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201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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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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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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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国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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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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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倪内济: 对于高压线100米内不能住人这一说法,很多人还不是非常了解,那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高压线50米不宜住人,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体有危害,表现在对中枢神经的损伤和导致肌肉能力障碍.调查显示,高压线50米以内的儿童血癌的发病率较高.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是为了保证已建容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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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倪内济: 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与高压线的电压有关.一、从电磁辐射角度考虑: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 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 35-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8米; 154-22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 350-500kV高沿线的安全距离为15米. 二、若从电力安全角度考虑,并考虑大风引起高压线产生风偏,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kV以下:1.0米; 1kV-10kV:1.5米, 35kV:3.0米, 66kV-110kV:4.0米, 154kV-220kV:5.0米, 330kV:6.0米, 500kV: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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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倪内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只有提到水平距离 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 . 仓库应该不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这一条说明,留出的水平距离,一是为了保证人的安全,另外还要保证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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