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作者&投稿:邵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法律分析: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是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第六条 鼓励投资和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研究,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第七条 结合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以及闽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海峡两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跨区域合作的机制。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第二章 配额管理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碳排放配额具体分配方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

  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初期采取免费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本省减少碳排放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省级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改(扩)建重大建设项目等。第十四条 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所需配额,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免费发放。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属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省级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5月1日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自2024年5月1日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迎来了第一部专门法规。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于1月22日重启,通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为节能减碳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

碳交易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该办法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概念、市场的建立与运行规则、监管与处罚措施以及交易的意义与影响。通过实施这一机制,我国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依据:《国家碳排...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2、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3、...

在我国什么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十二五”规划纲要》。在中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推动减排工作,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自2011年以来,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已经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
5. 碳交易市场以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通过定价机制实现碳排放权的买卖,从而引导企业关注并承担碳排放成本。6. 根据《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或超过2.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年的单位和组织,都应遵守碳排放限额管理规定。7. 碳排放限额管理和碳交易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

重磅|“红头文件”正式印发:全国碳市场真的来了,2030交易额将超千亿
1月5日晚,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市场建设步入新阶段,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一天,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指出,2021年全国将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逐步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增加交易品种和方式...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如下: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

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的需要考量的内容包括
1. 碳排放权的分配:需要确定合理的碳排放权分配比例,以确保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并促进低碳发展。2. 碳排放权的交易: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来减少自身的排放量。3. 碳排放权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碳排放监管体系,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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