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社会养老保险法>>最新颁布的,急

作者&投稿:产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最新颁布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还没颁布吧

据政策百科里面的政策解读介绍:《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

·政策宣传·

编者按: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本刊将分期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专题解读,以飨读者。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解读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简要过程和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近17年。期间,党的执政理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总体上看,构成《社会保险法》重大而直接的立法背景,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规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的意见占绝对多数比例,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时机和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

第三,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包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还有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待立法解决。比如,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社会保险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社会保险制度分割,缺乏衔接;筹资渠道偏窄,难以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
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因此,要求制定一部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1995年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后,根据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第二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1年再次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但是由于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在急剧变革之中,有关各方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基本模式等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因此,这两次报国务院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都未能在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也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并于2008
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正式诞生了!

总的讲,社会保险法研究起草工作从1993年启动至今,历时近17年。其间,先后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大量吸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对一些主要的制度和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可以说,社会保险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成果。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适应劳动者和公民的合理流动,促进城镇化进程。《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使各类群体更加公平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可以说,《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造福百姓的法,是一部彰显公平的法,是一部促进和谐的法。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推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推进入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做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涵盖面广,内容丰富,要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保险法》在目前社会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发展和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二)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我举几个例子: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是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五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六是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五)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六)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
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

  湖南试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2009-1-6 11:38:09 为应对金融危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出台新的举措,计划2009年试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08年10月1日,该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首先在郴州的省级工业园区试点,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户口在农村,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均属参保范围。据了解,参保农民工只需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4%,单位缴12%,就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总额的12%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农民工用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证号码就是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走到哪里,个人账户就可流动到哪里,可在当地实现接续。试行办法还规定,当农民工达到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年龄之后,按相应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回到农村定居,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虑在长沙、株洲、湘潭全部实现试点,其他市州各选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面可能达到全省覆盖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该省还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农民日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 2009-1-15 9:57:00 点击:1046

  湘劳社政字〔200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给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还没颁布呢
只是草案
以下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2/29/content_10574144.htm

两个都给你 你自己看要哪个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湘政发〔200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之后,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列入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强化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养老保险扩面计划等因素,综合计算,下达年度征缴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分别考核各有关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财政专户。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依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通过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政府的责任。下达给各地的基金收支预算内缺口,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因基金减收、超范围支付、退休人数超过控制增长率导致超支而造成的基金收支预算外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决定的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2/29/content_10574144.htm

现在没有出台,在草案中我只能告诉您,在以后颁布的养老保险的年龄
首先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男性要65周岁,女性要到60周岁。
再次就是截止缴纳养老金的年龄:男性要交到64周岁,女性要交到59周岁


乌当区19756955168: 求国家有关社会养老的法律法规
战奖肤痒: 《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乌当区19756955168: 《社会保障法》相关内容? -
战奖肤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篇幅太大,上网下载学习吧.

乌当区19756955168: 新社保法第十六条,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继续缴费至十五年,可不可以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呢 -
战奖肤痒: 要先延期五年,如果五年后还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

乌当区19756955168: 社会保障法包括的内容?
战奖肤痒: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乌当区19756955168: 社会保险法16条规定,按什么领取养老金必须满足两条件 -
战奖肤痒: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缴费累计满15年

乌当区19756955168: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战奖肤痒: 供参考: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

乌当区19756955168: 谁有社保法啊?急救!!! -
战奖肤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乌当区19756955168: 现在出了一个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法,我父母有些疑问,希望大家能够回答. -
战奖肤痒: 一,个人参保未达退休年龄去世不能退,只能按规定付丧葬费,抚恤金.二,参保应当一直到退休,到退休时如果不足十五年的要补交或往后交.

乌当区19756955168: 社会保障法包括那些内容
战奖肤痒: 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纳、基金的使用作出更明确的强制规定.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

乌当区19756955168: 请问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出来了没~~什么时间开始~~~内容是什么?谢谢 -
战奖肤痒: 社保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将覆盖全民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2.5亿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覆盖人数已达12.5亿,《社会保险法》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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