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辽委办发[1997]42号 文件

作者&投稿:磨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辽人发1997 21号)全文。~

如果没记错,2004年规范津补贴的时候,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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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工程、农业系列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1997]3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工程、农业系列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具体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凡1997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定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实行数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省人事厅按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现有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一定比例下达评定指标。

三、事业单位经批准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经考核合格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增设相应正高级岗位,原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岗位相应核减,单位岗位总数不变。原职务工资低于高级工程师五档(395元)的,可晋升到五档(395元);原职务工资达到五档及以上的,可向上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兑现工资时间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企业单位与企业内部相应人员待遇相同。

四、申报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外语水平应达到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全省定于1997年12月21日统一组织外语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定。符合辽人[1995]69号文件规定免试条件人员,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五、参评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1997年12月31日;批准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时间为评定通过之日。

六、经批准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发给注有“教授、研究员级”字样的资格证书。

七、推荐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拟参加评定的人员按规定条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基层单位推荐。基层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省人事厅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表》。

(三)市、省直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各市、省直人事(职改)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员材料、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同意后分别上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职称处。

(四)评委会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进行评议和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五)评定结果报省政府批准。

八、报送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外语合格证、学历证明、现任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文件、论文、获奖证明、专著、译著等。

九、专业学科组的划分。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设6个专业学科组,具体为:机电、冶金、电子、石油化工、交通建筑、综合;农业系列高级评委会设3个专业学科组,具体为:农业、畜牧、兽医。

十、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工作,定于1998年第一季度内进行,各市及省直各部门务于1998年1月底以前将申报人员材料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逾期不再受理。具体答辩和评定时间,另行通知。

附:关于在工程、农业系列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

  辽委办发〔2007〕27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有关
  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
  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省直机关会
  议的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
  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
  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程序申报、
  分级审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里位实行定点办会。
  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
  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通过政
  府采购确定的中央、省直机关在省内的定点宾馆、饭店召
  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
  央、国务院严格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在定

  点以外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
  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为定点宾馆、饭店提供
  服务的最高限价,省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在组织会
  议、出差住宿等公务活动时还应与定点宾馆、饭店进行谈
  判,以获得比限价更优惠的价格。定点宾馆、饭店通过政
  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第五条 省直机关应通过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协议
  的方式,把接待标准控制在本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之内,签订协议后,双方均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
  标准。
  第六条 省直机关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
  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
  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规模
  第七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治协商
  会议、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会议
  费按照相应开支范围和标准,在省财政会议经费预算中列
  支。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体

  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全委
  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会议费按照相应开支范围和标
  准,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核定并列支;以省委或省政府
  义召开的涉及全省性工作会议,会议费按照相应开支范
  围和标准,在省财政会议经费预算中列支。
  三类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及专业会议,会议
  费按照相应开支范围和标准,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
  支。
  其他会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会议费,可参照三
  类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会议规模
  (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
  况除外,不含报到日,下同);二类会议(法定会议除
  外)一般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其他会
  议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
  (二)会议人数。一类会议与会人员按照省委、省政
  府审批的代表人数核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50%以内;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工作人
  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
  一般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

  以内;其他会议与会人员、工作人员人数视会议总体规模
  由有关部门参照三类会议比例适当安排。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省直机关会议费实行总量控制、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
  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场租费、
  租车费、印刷费、公杂费、医疗费和误工补贴等。
  一类会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补助费80元;
  住宿费170元;其他费用5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260元,其中伙食补助费80元;
  住宿费150元;其他费用30元。
  其他会议:可参照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
  必须驻会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审批
  第十条 二类会议以上会议,经批准,列入年度会议
  计划, 由主办部门编报详细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
  入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其中:

  一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省委全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
  协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群众团体
  代表大会等二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以省委名义召开,涉及全省性工作的二类会议由省委
  副书记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涉及全省性工作的二类会议由省
  政府常务副省长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
  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
  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
  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
  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的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
  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
  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
  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
  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
  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能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 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能工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
  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
  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
  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
  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
  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
  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
  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
  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参照中央国
  家机关相同级别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
  (四) 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
  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或轮船

  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五))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
  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
  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
  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
  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
  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
  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
  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为
  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
  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
  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出差人员在定点宾馆、饭店的住宿费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 每人每天
  副省级 600元
  厅(局)级 300元
  处级及其以下 150元

  出差人员应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在收费标
  准内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末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
  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住宿费在本
  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定点宾馆、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由省财
  政厅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
  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
  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
  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
  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
  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
  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其他收入用于抵顶
  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
  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
  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
  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
  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
  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 习、工作锻炼、支
  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

  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
  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
  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
  执行。
  王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
  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
  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
  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
  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
  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
  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
  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

  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的旅费。按照有关规
  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工作人员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
  (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
  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
  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
  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
  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
  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
  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
  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
  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
  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
  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
  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省
  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
  的规定》(辽财文字[1996]386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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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年的《资治通鉴》记载
夫君臣名定,以死守之。今策名委质,唯将军所命,虽赴汤蹈火,死无辞也。以嵩观之,曹公必得志于天下。将军能上顺天子,下归曹公,使嵩可也;如其犹豫,嵩至京师,天子假嵩一职,不获辞命,则成天子之臣,将军之故吏耳。在君为君,则嵩守天子之命,义不得复为将军死也。惟加重思,无为负嵩!”表以为惮使,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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