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总医院,我是武警部队的士官,我想问一下,我明年休假回家去贵医院看病,带军人保障卡?

作者&投稿:毓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防医疗卫生动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八条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六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四十七条 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   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第五十六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第五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五十八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 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航空,工业,农业

都是看了之后回单位凭发票报销的,先跟医务室打个招呼备案一下就行了。

你目前是现役军人,南京军区总医院是可以去看病的。只要带上军人保障卡就可以。

有这个当然还是带着,有个证明啊对吧


北京军区总医院医院概述
北京军区总医院,起源于1913年的历史底蕴深厚的医疗机构,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致力于全方位的医疗服务,涵盖预防、保健、医疗、科研和教学等多个领域,被评定为大型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医院现拥有4座功能齐全的病房楼,可提供1600多张床位,专科设置丰富,包括47个专科和70多个专业。...

普通老百姓去南京军区总医院看病会被欺负么?╭(╯ε╰)╮
有第二选择千万别选南京军区总医院,态度不是一般的差,就是因为忙,屋子小就一个屋子安装好几个床,然后陪护人员只要一名,其他一律不让呆,如果你敢反抗,随时让你出院,不管好没好,如果说屋子小病房缺,你可以不收,为何既然已经收了,还会以各种理由要求你转院,说完俩小时就得离开不的言辞 ...

北京军区医院好不好啊?男人有病,去这个医院可以吗
当然可以了!北京军区医院在专业治疗男科肾上腺疾病、泌尿系肿瘤、泌尿结石、前列腺疾病、男科泌尿系生殖感染、肾移植的诊疗方面形成了一定的优势!

北京军区总医院,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是同一家医院吗?
北京军区总医院全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门仓5号;解放军总医院和301医院是一家医院,全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8号

北京军区总医院能拿军人的医保卡看病吗
属于归总院管的拿军人保障卡看,下面分队的需要开转院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我现在在北京解放军医院实习~可是是大专(考本中)的高级护理,想从新上 ...
北京军区总医院是吧,你如果你不是军人,那就行不通了,不可能,如果你转军校的话,就是入伍的问题我军规定4总部直属以上的医院护士现在都必须是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基本情况
1995年5月被总后勤部授予“三级甲等医院”。1997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和东城区确定为大病统筹定点医院。1999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确定为定点医院。2001年被确定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2005年12月在搜狐网举办的全国健康周评选活动中,10所医院获得京、沪、穗最受百姓信赖的医院,荣登榜首。

某某军区总医院哪个人是军人?
一般来讲军队医院里的主任医生都是军人,行政人员更加的都是军人,一般来说护士长是军的人比较多。小护士多是地方聘请来的。比较复杂,我讲的只是一个概率上的是不是。

我自己一个人在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吃饭护士会不会送饭啊?自己办理出院...
护士不送,有食堂人按房间床位送。出院手续不难。

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几环,从燕郊出发怎么走近
北京军区总医院在二环内:公交线路:快速直达专线62路 → 地铁6号线 → 地铁2号线,全程约42.6公里 1、从燕郊公园步行约70米,到达北欧小镇站 2、乘坐快速直达专线62路,经过2站, 到达地铁潞城站 3、步行约240米,到达潞城站 4、乘坐地铁6号线,经过15站, 到达朝阳门站 5、步行约130米,换乘地铁2...

镇雄县17246947813: 武警部队当兵几年?退伍后干什么?新兵训练完之后可以是武警吗?待在?
祖蔡丹颐: 武警当兵义务兵两年.退伍后三期士官以上安排就业,以下发放退伍安置费,自谋职业.新兵训练后,是什么兵种当什么兵.武警部队是什么警种,不同警种工作地方不同.武装部属于军区管辖.退伍后可以转为预备役.

镇雄县17246947813: 部队医院的医生(非军人),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待遇怎么样 -
祖蔡丹颐: 有正式工也有合同工.部队医院是个特殊的单位,和地方医院不同,不能完全依赖合同工.享受非现役文职人员干部待遇.文职人员工资待遇和士官接近.文职干部...

镇雄县17246947813: 我是在役武警,正在参加卫生员集训,怎么才可以集训结束后进入医院内工作?武警总队医院一般有士兵在内吗 -
祖蔡丹颐: 到医院当医生要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是执业助理医师的职称才可以上岗.部队医院的医生一样需要通过考试.

镇雄县17246947813: 我是武警,今年第四年,上了两年的士官中专,我想问问我今年退伍能拿多少退伍费? -
祖蔡丹颐: 按照规定,四万三的70%.不过兄弟,今年部队是不会同意你退伍的,你读完士官学校,原则上要到三级,最少也要二级才能申请退伍啊!除非你家乡找人,到民政局开一个家庭困难介绍信,才可能退伍.不然部队不会放的.

镇雄县17246947813: 我是部队医院里非现役公勤人员,我应享受到什么样待遇呢? -
祖蔡丹颐: 你这种情况说白了就是军队的雇员签合同给部队干,训练演习甚至战争期间随军合同到期或者有意外情况就要走人待遇也就比义务兵好些不如士官更别提军官了

镇雄县17246947813: 请问请问武警部队医院里的医生算是军医吗? -
祖蔡丹颐: 一般主任是军医,他们穿军装.而一般的医生是公招的,不是部队的.

镇雄县17246947813: 我是一名刚退役的武警内卫一级士官…在部队当过司机…当过通讯兵文化程度大专想找一份工作…请问有什么... -
祖蔡丹颐: 1.可以参见公务员考试,有录警考试的,会给退役士兵留一定的名额. 2.可以做运钞警,待遇不错. 3.可以做消防员,现在好多地区的消防员都是合同制,待遇也还可以了. 总之,工作不少,关键是看你以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了? 祝你好运!

镇雄县17246947813: 我是一名武警士官,2008年12月入伍,我是2008年八月份学完大专课程,2009年八月份拿出毕业证,于2010年... -
祖蔡丹颐: 你的情况纠结在毕业时间在入伍后,要在入伍前拿到毕业证,你现就可以是二级第二年.你入伍当时也没有出这政策,在全日制学校大专,本科入伍后的,大专三年,本科四年,纳入部队兵龄,这也是鼓励大学生入伍政策之一,2011年8月部队才正式实施.所以你也不要纠结了,不行早地方干吧!

镇雄县17246947813: 武警部队士官待遇我想问问大家,陆军武警部队士官级别高吗?一级士官
祖蔡丹颐: 2012年武警部队一级士官月工资2400元左右,二级士官3000元左右,三级士官3700元左右.每期根据职务和工资档次上下差距200元以内,高原边防武警战士多一点.一级复员费37000元左右,二级60000元左右,三级120000左右.另外自主择业费每年4500元,可和安置工作任选.过来人,希望能帮到你!

镇雄县17246947813: 我是武警二期士官了,今年二十四周岁还有四个月就二十五周岁了,我女友二十五周岁了,不是驻地,我们能... -
祖蔡丹颐: 严格地说,按规定暂时还不行.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均须执行晚婚(男25、女23)政策. 但和领导沟通下也不是没有可能,差三几个月问题不大,主要看政治机关哪儿能不能过了. 可以向领导和机关咨询下,不行也没关系,春节前后再办理登记手续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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