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起源于意大利,兴于法国,影响全世界?

作者&投稿:水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西方法律自然起源是~

在《古典法律论》一书中,程志敏教授向美国古典学权威加加林所坚持的非历史主义法学立场发出了严厉质疑——成文法的成立,是否可以彻底割断与不成文法,乃至神话之间的关系?对此,他表明了否定立场,我也深以为然。法律之所以是权威,其本质是信仰。惟有人们愿意相信法律,法律才可得到有效施行,才有其存在的空间。这坚定的信仰力,犹如一道光,从人本身出发,经过镜子的折射,最终指向回人类本身。而这镜子,就是原初的神话。了解神话,对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在西方古典神话中,赫西俄德的《神谱》里记载道:“宇宙之初,是一片混沌。由混沌中,首先产生了混沌之神卡俄斯。”《旧约·圣经》里的《创世纪》一章中也是如此写道:“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可见,《神谱》和《旧约·圣经》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混沌”这个词来描述神创造之前的宇宙。混沌(chaos,希腊文作ΧΑΟ∑),表达出一种没有空间和时间的介入,各种质料按照自身的内在性进行着无序的运动的境况。紧接着,《圣经》笔锋一转,写道:“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这一句话实在是妙,表面上说的是神用光创造了世界,实际上,说的是神赋予了世界以秩序。由此,神,用暴力的手段,硬生生将“光(秩序)”的世界与“暗(混沌)”的世界截然分开,在光的世界里,一切事物按照神的意志有条不紊的进行,神为世界立法:河流从高山流向低谷,太阳东升起落,春季开花,秋季结果;而在暗的世界里,一切属于未知,这是一块混沌虚无的地盘,甚至连神也无法理解这片域。因为秩序的到来,天地的分离,时间开启了,在这个基点参考系上,空间也开启了。但由于时间的开启,世界开始老化,混沌幻化成洪水,猛兽等不断进入光的世界,使它的秩序遭到破坏。于是,一代又一代的神开始修补(克洛诺斯、宙斯不断的用暴力推翻生父的统治),神用暴力建立了世界,同时被暴力所支配,这是神的宿命,它属于混沌,同时也是那片不可知领域的恐怖之处。


神的创世中有一个杰出的佳作,那就是人类。然而,从人类本身的角度看,他们的存在却可怜之至。神用暴力不断地创造世界,人却丝毫不能参与其中。从人诞生的那一刻起,他所面对的是一个由神创造的世界,天上的鸟,海中的鱼,都是神赋予了它们秩序,人却不能理解这些秩序。因此,人并不是带着目的来到这世上,他实际是一种海德格尔所谓的“被抛”状态。一开始的人,沦为与动物相同的处境,同样被神所驯化。


然而神忽略了人的一个特点:人有万物不可比拟的自由意志。人由神所创造,作为最接近于神的作品,就在于他有自由意志。在《自然与人为:人类自由的古典意义》一书中,肖厚国教授认为,诸如生老病死一类人生存的匮乏,是由于神的惩罚。学生窃认为,毋宁说是神的惩罚,不如说是人取得自由意志的代价。自由,也就是人类的“原罪”。因为自由,人注定会突破神的秩序,与神产生“隔离”。因此,神才会将死赋予人类。于是,“死亡”就这样先行的来到我们的心中。


因为意识到死亡,生的有限性,人类产生了惶恐,从有限性出发,人需要探索回归永恒的道路,需要再次模仿神,去“创世纪”,创造一个属于人的世界。于是,永恒之路最艰难的第一步,是摆脱充满神性的宇宙。人像当初的神一样,在这个神的秩序(相当于人的混沌)世界中,立足一个基点,从这个基点出发,建立了房屋。


房屋的建立具有划宇宙的意义。房屋建筑有结构,有方向,是人用理性赋予了它可理解的秩序,同时是理性的化身,也是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在房屋里,一切按照人的理性秩序摆放,一切都是变得可理解的,人获得了一种安全感。也正是迷恋于这种安全感,人类会将房子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于是,人的理性也随之传递了下去,在这传递的理性中,永恒就产生了,人也就有了安身立命之所,暂时摆脱掉随波逐流的命运。在房子之外,是广袤的土地,而这广袤无垠的土地只会让人产生畏惧感,因为它没有方向可言,它的秩序是人不能理解的秩序,因此,屋外之域对人来说相当于“混沌”之处,人是不愿意过分的接近它的。这也正好说明,为何中国古代的隐士,无论居所多偏僻,总要有个住处,没有这住处,他连人也不是了。反观古希腊亦然,一个人被驱逐出城邦流放,是对他最大的惩罚,因为他没有了生命的安定之处,时时刻刻暴露在一个未知的自然面前,他无法收获安稳,也就无法继续生存。到此,土地所有权的形而上起源便呼之欲出了。所谓的土地所有权,必须要包括在土地之上的房屋建筑,这其实是人维持自身存在的一种需要,具有生存论的意味。土地所有权的确立表明了神与人的分离,彰显了人类企图掌控自己宿命的欲望,对回归本来共属于人神的永恒的渴望。它是人对神的挑战,同时也产生于人对神的模仿。


虽然人不同于其他物种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拥有接近于神的本性的自由意志,但这自由意志对人来说是可怕的东西,因为人无法理解它,它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死,可以选择善,可以选择恶,人只能接受它,并不能阻止它,它就是人的命运,也是神的命运,其实它本来就该属于混沌的领域,无论是人或神,始终被混沌所包围。这是人类注定要承受的悲剧。


但既然人类已用理性宣告了神对人的破产,那么其足以有理由相信,理性,同样可以自救,使自身从未知的自由,可怕的充满偶然性的混沌领域中得到拯救。这样一来,仅仅有房子就显得不足够了,因为在房子里,人类还会进行着一些受自由意志支配而犯下的不道德行为,或者属于个人隐私的暗黑之事,在此境况下,理性起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人类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他们从隐私的家庭领域走出,走到光明的公共领域,于是,政治、法律诞生了。


在人类的光明领域中,人勇敢的为自己立法,这立法(包括所有的成文法,不成文法,乃至一些口头承诺),是人开天辟地的一步。它宣告了人与神的彻底分裂,人不再受神的驯化,同时也是人对命运(Logos,希腊文作λόγος)支配性的直面回答。人需要用理性来制约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它出现不受控制而作恶的可能。这也是人对与神的分裂而获的“原罪”的赎罪。因此,立法靠的第一要义是人的理性,人信仰法会让人有意识的约束自己,在限定的程度内掌握自己的自由,从而走向更好的社会,更好的生活,这也就是对人自己本身的信仰。从这角度来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须的了。雅典人(包括苏格拉底在内)用自己的理性为城邦立了法,他们各司其职而不触犯这些理性法的条条。当苏格拉底被无辜定罪后,面对陪审团的投票结果时,我相信他的内心已经有了答案,他是城邦最具理性的人,也是与旧神离得最远,与新神(理性,人类的自己神)离得最近的人,他晓得对法的敬畏,信仰本身对他的意义,这是他成为人的基础,也是人值得骄傲的地方,如果他选择了逃跑或者贿赂,那就是坠落在了自由意志的诱惑中,这是对他自己的亵渎,他从此再也无法自救。因此,他的一生始终如《申辩篇》结尾中的寄语一样,奉献给了人类的尊严,人类的法律:

埃塞俄比亚和尼日利亚的奢侈品才是世界最高!法国和意大利所谓的名牌也就算是普通消费品~~~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是的,足球起源于中国,兴于英国,影响全世界

起源于古希腊,兴于古罗马


物之所在地法的介绍
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最早起源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等。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答案】: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他在前人的基础上,抓住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关键点,把各城邦交往中需要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一个城邦的法则,对于在其域内但不属于该城邦的居民的可适用性问题...

国际法分哪些学派、各有什么主张
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 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

世上真的有黑手党吗
有,意大利黑手党。黑手党初指起源于意大利的西西里岛及法国的科西嘉岛的当地秘密结社犯罪组织。后随着意大利裔移民而散布于世界各地,特别是美国。执法与黑手党 特别是在意大利,黑手党暗杀警方公诉人和法官可谓由来已久,目的是挫败警察机关的旺盛精力。在美国,针对国家权威的谋杀却十分罕见,这主要是因为害怕...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

古代西方文明的三个源头分别是什么?
文明是西方文明的另一个重要源头,起源于意大利中部台伯河入海处。古罗马在在建立和统治国家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先前发展的各古代文明的成就,并在基础上创建了自己的文明。古罗马文明对西方乃至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贡献有两方面:前半期的罗马律法和后半期的基督教。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古罗马...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

20分题 法西斯的资料急急急急急急!!!
法西斯:一种最反动最野蛮的独裁制度和思想体系,对内实行恐怖统治,对外实行武力侵略和民族压迫,起源于意大利独裁者墨索里尼的法西斯党。 1929年至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严重经济危机。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为转嫁国内矛盾,在世界各地发动侵略战争,迫使被侵略国家和全世界人民投入反法西斯战争。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占中国东北...

犯罪构成的理论是什么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

罗马法是怎样形成发展起来的,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
从那时起,罗马法已经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补充着各国法律和习惯的不足。正如基克(a•gierke)所指出:“活的意大利法……已经越过了阿尔卑斯山”。如所共治,罗马法的接受并不是同步进行的,也不是立即的,而是延续了几个世纪,并且根据各国的历史与现状而各异。瑞士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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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柿龙心:[答案]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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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柿龙心: 罗马法对近代欧美国家的影响主要在立法方面.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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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18616892828: 以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为例,谈谈对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传统与外来法制文明之间关系的看法!!急~大家帮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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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18616892828: 高一历史:简述罗马法发展过程,并概述罗马法的核心内容? -
丁柿龙心: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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