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作者&投稿:村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第二章 合理用能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第十六条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2008-3-13 9:16:00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筑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且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应重新报批。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变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具“阴阳”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应增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或视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又擅自施工的,依照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温家宝主持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决定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会议听取了重庆市和建设部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节能重点领域
在重庆市公共机构的节能“十二五”规划中,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是首要关注点。新建公共机构建筑需严格遵循节能标准,通过节能评审和过程监管,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节能门窗,同时对重点耗能设备如配电、空调等进行节能改造,引入节能新技术如LED灯和变频设备。能耗监测...

重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建筑工程介绍?
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每个节能建筑工程绕不过的环节,而全国每个省市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又是有所不同的。其中,重庆市是怎样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重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重庆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使用管理,保障建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
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如政府机构的办公建筑,被要求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以此展示和引领节能的实践,发挥示范作用。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对这些项目进行改造,以鼓励企业自行采用这种管理方式。总的来说,重庆市人民政府旨在通过优化政策支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实际工作...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是事业单位吗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是重庆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为企业非法人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谁信?哄鬼的),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是由重庆市房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

建筑节能现状与工程应用?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的总体目标是对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进重庆市公共建筑提高自身节能运行管理水平,推动全市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培育全市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创造有利条件。目前,...

重庆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节能表格
重庆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节能工程的详细检查和验收记录。以下是一些示例:渝建竣73的幕墙隐蔽检查记录已进行了修订,记录了详细的施工过程和结果。渝建竣77门窗工程施工检查记录同样经过了更新,确保了施工质量符合节能标准。渝建竣113-1和113-2的照明系统通电试验记录,分别记录了两...

外墙保温的质保期限(请用法律条例答)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节能重点项目
重庆市公共机构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了一系列节能举措,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效。首先,通过设立60家节能示范单位,这些单位的能耗预计将减少4万吨标煤,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同类机构低10%-15%。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是重要一环,计划淘汰高能耗空调,替换为1级或2级能效的空调。预计到2015年,50%-60%的公共...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通知_百 ...
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财政资金的使用,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分配和使用,以支持这些地区进行既有居住建筑的能效提升。通知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以及宁波市、厦门市的财政厅(局)需严格按照办法执行。通知附件详细列出了...

武宁县15322672406: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 搜狗百科
鄣黎盐酸: 煤烟型污染是重庆市大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改变能源结构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重庆市能源结构和环境空气现状,预测重庆市能源结构变化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武宁县15322672406: 房间通风换气多久为宜? -
鄣黎盐酸: 寒冷季节每早15分钟,午后30分钟.温暖季节,可全天小缝隙通风.

武宁县1532267240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什么 -
鄣黎盐酸: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2、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武宁县15322672406: 谁有 渝建发 {2008} 39号文件啊 -
鄣黎盐酸: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2008-3-13 9:16:00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

武宁县1532267240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所称民用建筑指哪些 -
鄣黎盐酸: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GEPResearch

武宁县1532267240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是指〈〉等其它公共建筑 -
鄣黎盐酸: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它公共建筑

武宁县15322672406: 建筑工程节能75%的标准是什么? -
鄣黎盐酸: 75%节能标准就是一个采暖季耗标准煤6.25公斤以下. 1、原来我国建筑节能是以1980-1981的建筑能耗为基础,按每步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提高能效30%为一个阶段.因此通常据说的第一步节能是在1980-1981的基础上节约30%,通称为节能...

武宁县15322672406: 2009年买的房子,没有做节能保温,怎么办 -
鄣黎盐酸: 保温的话,可以改造墙壁和窗户,在墙壁之中加棉花,海面何以保温 窗子可选隔噪音的,也有保温效果.你也可以向物业申请,来自己重新装一组,

武宁县15322672406: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在采暖和使用空调时,采用机械通风,房间换气次数为 -
鄣黎盐酸: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在采暖和使用空调时,采用机械通风,房间换气次数为.2.0次/小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