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特点

作者&投稿:溥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谈谈其对现代中国社会积极和消~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在“德刑”关系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还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于“气禀”差别的“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相为终始”的学说,达到“德刑”关系方面的认识的最高水平。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则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会舆论对刑罚的一般见解。在施政中毫不掩饰地使用刑罚,而社会舆论却不赞扬刑罚。其结果,一方面对统治者的行为多少有些牵制,而另一方面却产生了轻视法律的副作用。研究法律、法学,成了圣贤所不齿的左道旁门,更不必说视讼师为“讼棍”了。这种偏见不利于法律思想和法学的正常发展。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1、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2、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3、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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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思想:
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
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
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
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
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
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张晋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警世观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家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由董仲舒奠基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的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12)。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举凡“诏”、“令”、“敕”、“格”、“式”、“例”等等都得由皇帝发布或批准。法律既经制定,原则上君主虽然也应遵守,但在很多情况下君主总是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封建皇帝“奉天承运”的这种至尊地位,使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符合阴阳顺逆和四时运行规律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四个季节。而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这时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始可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礼记·月令》篇说得更具体。据说春天正当阳和,要像上天对于萌芽的草木和孤弱的老幼善为安养一样,指令司法部门疏通监狱,解除犯人桎梏,停止狱讼和拷掠人犯;夏天气候开始炎热时,为免囚犯发生疾疫,对轻罪犯人要抓紧决遣和宽缓,对重罪犯人要放松管理,改善伙食,暂停审讯;等到秋天和冬天,才开始恢复狱讼,进行审讯和判决,凡断决死刑,都要定在孟冬十月进行。自汉以后,这些作法大都成为定制。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封建社会的儒学,由于西汉中期以后地位的变化而受到历代统治集团的重视,被认为是“致王道”之本。就它和法的关系而言,则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礼的阶级内容虽然和奴隶社会有了不同,但它“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面差外内、远近、新故之极”的作用,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据认为,用庆赏刑罚、劝善惩恶,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体现着“仁义恩厚”的礼,足以“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它的重要作用是更不应当忽视的。董仲舒以后,礼和法渐趋结合;只不过作为礼的具体表现的封建伦理道德,被赋予神秘主义色彩,使之似乎更加具有真理性的权威罢了。所以在汉代,不但有关礼的某些原理原则,逐渐融入法典当中,而且有关礼的某些具体规章制度,也纳入了法典。例如赵禹所定《朝律》(或称《朝会正见律》),便是以礼仪入律;所谓“朝觐家庙之仪,吉凶丧葬之典,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多属律也”。等到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召开所谓“进论五经异同”的“白虎观会议”以后,统治者们更在《白虎通义》一书中,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它是永恒性的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上述“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中心内容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它所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的等级次序,被认为是关系着“王道”得失的不可移易的社会关系的基础。《白虎通义·礼义》:“朝廷之礼,贵不让贱,所以明尊卑也;乡党之礼,长不让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庙之礼,亲不让疏,所以明有亲也。此三者行,然后王道得焉”。所以在法制方面,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只要能够“臣死君而众人死父,亲有尊卑,位有上下,各死其事,事不逾距”,便可以达到“寇贼不发,邑无狱讼”的目的。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弄清楚这种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具体地说,这种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所谓“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历代为此所设厉禁很多。从汉代的“祝诅”、“底欺”、“非所宜言”、“腹诽”之类,到隋以后各代的“十恶”罪中谋反、谋大逆等规定,莫不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的。其次是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一方面是严惩以下犯上的各种罪行,另一方面是赋予各类“尊者”以法律上的特权。尤其是后者。身份尊贵的人犯了罪,“废之可见,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但决不能加以捆绑、关押、审讯,让“司寇小吏詈而榜笞之”,因此规定让他们“造乎阙而自请罪”,或者“北面跪而自裁”。再次是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封建儒家的伦理学说,强调要“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而这首先要“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所以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德政”。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以德行仁者王”。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四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德刑关系上的这种“德主刑辅”的原则,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同样有着鲜明的体现。汉代鉴于赢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德刑关系问题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贾谊曾指出:治国的途径,或道之以德教,或欧(同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治而民气乐;欧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即主张文武并用,刑德兼施,而重点却在于道德教化,强调先德后刑。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暖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他认为上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大德而小刑之意”。同时,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总之,德主刑辅,有天理和阴阳、寒暑的道理作为根据,是天经地义,不可移易的。他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一基本原则,进一步确立了系统的理论。
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原则尽管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经过谶纬迷信的流行和儒经的法典化,终两汉之世,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盐铁论》所反映的西汉中期包括刑德问题在内的一系列论战中,强调依靠刑罚以禁奸止寇的法治派代表人物,虽极力攻诘“笃教以导民”的德治论者,但实际上并未削弱德治思想的深远影响。所以宣帝时期的廷史路温舒就仍然上疏极言“尚德缓刑”的必要。王莽时期,统治者在实行所谓“均田”、“废奴”等办法的同时,试图以繁密的立法来禁绝犯罪,但结果“奸史猾民并侵”,“犯者俞众”。反而导致了此后德化思想的高涨。到了章帝刘炟,接受尚书陈宠的建议,“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箠楚,以济群众,全广至德,以奉天心”。这时和以后,虽也出现过一些唯物主义思想家如王充、王符等人力言法治的重要,但对于“德化”也只是认为“不可独任”,并非予以排斥。至于像荀况强调“惟慎庶狱”,仲长统力主“德教”,是“人君之常任”,刑罚为德教的“佐助”等等,则更是道地的德主刑辅理论了。
4、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因而不但许多名公巨卿如肖何、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都以曾为狱吏、“明晓文法”而致位御史、廷尉或丞相,而且一些诸侯王如赵王刘彭祖、淮阳王刘钦和广陵王刘荆等,也都以“通法律”、“善文法”而著称于时。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在“白虎观会议”以后,尤其显得突出。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许多经学大师特别是东汉时期如许慎、马融、赵歧、郑玄、何休诸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更注经而兼注律,或者引律说经,或者引经解律,许慎甚至引律解字,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和郑玄的注释《周礼》,何休的注释《春秋公羊》,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至于《汉律》的注疏或章句,据《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晋书·刑法志》:“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所以,当时不仅已确有《汉律》的注解,而且注家蜂起,各自形成门户,律学著作之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不得不由天子下令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显然这些注解全都是以儒家经义为说的。另一方面是引经决狱。“应经合义”,不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而且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这就是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所推崇的儒家经典,主要的是《春秋公羊》。所以,实际上也就是依据《春秋公羊》决狱。如董仲舒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他所特别强调的就是“法不远义”,“和不远礼”,“法之所罚,义之所去”,“和之所赏,礼之所取”。吕步舒为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儿宽善决案,廷尉张汤“以宽为秦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其他大臣论事,也多以经义为依据。所谓“不通经术,知古今之大礼,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原因即在于此。《盐铁论·刑德》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后汉书·霍谞传》所谓“原情定过赦事诛意”,已成了汉以后魏、晋、六朝封建司法的惯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详细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正统思想是什么?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

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对立法的影响
随着封建法律思想的转变,封建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此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思想所确立的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封建法律从内容到体例的重大变化,对后世封建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研究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长足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

中国封建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该分为几个阶段
清末的开明官员、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资产阶级改良派、民主派等各方势力都试图引进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并逐步结合中国国情以之作为救亡图存的武器。随着在中国奉行了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瓦解,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也就此衰亡,被新的法律思想所取代,这一新的法律思想虽然包括部分...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儒家维护以家长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

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儒家化问题?乔志鑫
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制的儒家化特色以封建时代最为突出,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发展轨迹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的初始。

从水浒传世俗看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
但是梁山好汉也是世俗社会中的人,他们的思想和意识形态也会受阶级的局限性,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只反贪官污吏,不反朝廷,“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最终落的个招安的下场。 二、《水浒传》中的古代中国刑事法律赏析 《水浒传》中描述了很多起暴力犯罪事件,比如有反对皇帝罪、侵犯人身安全罪、侵夺官私财产罪...

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特点有哪些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

简述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法制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有何特点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 ...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歌罢此生浮,你好。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下面具体阐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中国封建时代初期的一次思想大调整和大统一运动。西汉初年,由于社会经济遭到秦汉之交长期战乱的严重破坏,因此统治阶级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因此,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 搜狗百科
承腾复方:[答案]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特点有哪些?
承腾复方: 1.强调阶级性:刑不上士大夫,礼不下庶人. 2.强调礼教:导之以政,齐之之礼. 3.民刑事不分:均而县官断案.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谈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认识 -
承腾复方: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谁有电大中国文化概观形成性考核册的答案呀是最新版本的要快 -
承腾复方: 作业1 答案1、唯一没有间断 2、中国 西汉 纹理 【易.黄卦.象传】 3、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4、儒家文化 5、起源 商、夏、西周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 成型 多元化发展与融合 繁荣 继续发展 沉暮总结 6、黄河流域 长江流域 7、黄河中下游两大文化区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谁能谈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认识? -
承腾复方: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以《唐律疏议》为例,说明中国封建法典的特点如题
承腾复方: 一、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
承腾复方: (一)家族伦理 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 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 特有体制.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244622744: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
承腾复方:[答案] 指导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种儒学,是有别于先秦儒学的、由董仲舒奠基的一种新的儒学.它一方面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那种原来只是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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