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法律问题想请教老师,可能涉及民事、刑事法律

作者&投稿:查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你好,有法律问题想请教一下呢!是因为追债导致对方心脏病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如果病发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至于是刑事还是民事,要看最后其母亲的病情而言。
理由:行为上(客观上):这种心脏病的病发是由于你的行为而导致发生的,如果当时没有你的这种行为,心脏病就不会病发,也就是说你的行为是导致病发的唯一且必要诱导因素(注意是诱导非直接)。另外,主观上,你对他的病是知情,也就是对这种结果是可以预料可以防范的,也可以推断你并非是过失所致。最后,结果上,心脏病的病发使得他母亲的身体受到的损害的结果。
因此,从犯罪的构成而言,如果发生你假设的情况,你是构成的侵权责任的,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至于要赔偿多少,是承担相应责任,一般在30%一下。

  1、你既不违法更构不成犯罪。
  2.治安处罚法的“侮辱”行为是指情节轻微尚不够成犯罪的“侮辱”行为。

  以下请认真看几遍,我想以你的智商不会再问别人了。

  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 “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答:1,B自己陈述只是从他人手中进货,无其他证据显示其参与该批货物的盗窃行为,无法认定其盗窃。2,B购买该货品的价格是105,实际批发价为115,价格差距不大,无法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认定其收购赃物,只能从工商行政等方面对于其进货渠道非法进行处罚。3,作为A被害者,已经认定B所销售的货品为其失窃的货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B作为不知情的购买此货品的当事人(B自己陈述,无其他旁证),B也是第二受害人,也就是第二原告,不是被告,基本上不会负法律责任。

请当地律师介入帮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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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13556862097: 一个法律问题,向各位老师请教.
自物美息: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的确,这件事是与你无关的.因为你与他并不存在雇佣或者说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对他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是谁都没有调查清楚.但重要的是.你没有给予他任何费用的义务.所以.你可以向当地的公安局寻求帮助.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老师你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一下,我的一个朋友应涉嫌非法集资几个亿她是扬州人,怎么会被管道常州市去,这就叫所谓的异地关押吗?我能给她写信和送点日常的生活用品吗?
自物美息: 你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异地关押的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有个有关法律问题想请教
自物美息: 1,未成年就参加工作,雇主属于非法用工.如果查出来会被罚款.但是还要看你从事的工作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家庭性质的个体就另当别论. 2,可以起诉这位货主,最好由老板出面解决.我觉得证据方面有些欠缺,仅有你出款时候的签字说服力不够.到时候你不是原告,你作为证人,这样对年龄不够这方面可能蒙混过关. 3,案由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多拿的4000元.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我有个关于法律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内容如下 -
自物美息: 当然违法,如有证据是某人弄死了你家的树,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其照价赔偿.因为他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也可到公安机关控告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你好律师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
自物美息: 这个比较麻烦,主要的是证据不足.或许你们可以试着跟老板通电话,然后录音或者找下当时的主管作证或者你们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先投诉,然后要求劳动局介入与老板谈判处理.祝你们好运,以后还是多个心眼为好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大家好! 我有件法律方面的问题要请教! 专业请进!误人是大! -
自物美息: 您好,既然房款上写明的是一万五,你是分两批打的款,如果你们合同上标明无误并且在两次付款的时候都签订的收条的话,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了!至于后面房东又说必须再给一万元,不给就打官司,那么在民法上有一条叫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房东起诉你们,如果手里有你们没有给付的证据的话,那么你们的话败诉是必然的,如果没有的话房东的要求则是不会支持的!如果你们起诉的话因为在一万五千元给付过程中没有写条子以示证明,打赢的可能性非常小.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通过法庭调解才行!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
自物美息: 1、依你所述,你们这样做是事出有因,因已安装水表,盗窃不成立.一般情况下,也可不认定为违法,只要补交水费或相应的滞纳金应该就可以了;2、但你们安装水管水表后,应该跟水务部门联系,你们有过错;3、你们双方的关系,也可以...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我最近学习法律了,有些东西不大明白,想请教一下 -
自物美息: 总论就是从宏观方面对该科法律的基础理论加以介绍,比如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价值追求等. 顾名思义,概念等同于定义,就是对一个法律术语的语义性注释.所谓含义是指一个法律概念的本质性内涵. 初学者学习法律,首先要对法律的体系能够在宏观角度加以掌握,对法律概念有准确的认识,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注意结合实际的案例,做到融会贯通. 做法学论述题,应当注意从整体把握问题,使答案形成一个体系,然后从各个角度逐条对问题进行分析,做到广度与深度的统一.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律师您好 我想向你咨询一下 -
自物美息: 电话录音,或者先搜集证据,一旦有了证据就可以依法起诉他们.这是侵犯了你的名誉等.

呼图壁县13556862097: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有个问题想请教下!! -
自物美息: 首先,绝对能找律师告他.其次,告也分几种,一种是跟他打民事官司要他还钱.这个民事官司,他老婆是脱不了关系的.他们两口子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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