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作者&投稿:融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宋代法律的作用和特点~

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永远铭记的时代。宋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高凡认为,宋代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王朝。这一时期,不仅让人们的义利观念和私有权观念发生变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以维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因而,民法成为宋代法律内容中最丰富,最能反映宋代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民事权利主体的变化。在租佃制、雇佣制盛行的宋代,不仅官户、地主、平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是唐代的“贱民”,即宋代的客户、工匠、机户乃至私家雇佣的人力和女使等,在宋代亦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民事法律体系、关系变化的重要表现。另外,宋代出现的义庄、祭田、学田及寺院等都有独立的财产、完备的管理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在法律上,它们具有财团法人和综合法人的性质。

第二是物权法的详备。宋代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所有权观念深化的朝代,所以调整物权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法律也相当详备。尽管宋代没有现代概念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明显区别,但在内容上已有财物与产业之分,无论是私财还是官物,私产还是公业,都是法律积极维护的对象。宋代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占、遗失物、漂流物的拣获、埋藏物的发现等)和继承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及添附物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以动产物权作为借贷担保的质、当、典押等亦有明确的立法。凡私自移走支配他人所有财物,在刑法上则构成了盗窃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宋代法律对以田宅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规定更加详密。

由于宋代统治者对土地的占用、开垦、典卖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为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带来了新的特点。在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冲击下,土地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相当频繁,买卖成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途径。宋代租佃制、典卖制的盛行,又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始分离,宋代法律不仅承认这种分离的合法性,亦允许占有权、使用权独立有偿转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永佃权在宋代土地所有权中是一种强有力的物产权,既可以世代相承,亦可以典押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宋代物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债权法的发展和契约关系的发达。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复杂化,在买卖、借贷、典当、租佃等契约关系中,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宋代在法律中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免责、债的强制效力及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以至于出现了“违契不偿,官为理索”的说法,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契约关系方面,宋代的契约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为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是维护所有权利益的重要法定依据。宋代的契约种类繁多,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典押契约、租佃契约,但无论哪类契约,凡经官府印押,交纳契税的,官府都承认其法律效力。为了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宋代法律对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担保责任、时效、损害赔偿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立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扩大。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妇女的社会性劳动进一步增强。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带动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在婚姻关系中,宋代妇女的法定离婚权冲破了“七出”“义绝”的范围,离婚的主动权有了明显增大。随着人们对妇女贞节观认识的变化,社会各阶层对妇女的再嫁表现出积极的支持态度。在法律上表现为维护妇女再婚自由权的立法相应增多。宋代规定,寡妻既可以另适,也可以招来接脚夫,妇女再嫁在宋代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家庭关系中,特别是夫亡妻在的家庭中,法律确定了寡妻的户主权,在户绝家庭中,寡妇依法享有立继权和代位继承的权利。因此,宋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重要表现。同时,宋代在财产继承法等方面的制度也非常完备,这反映了宋代对私有权维护的深化程度和法制特色。

宋代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程序建设也成为其诉讼法的时代特色。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现的程序法,依据案件的性质,诉讼法又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宋代的法典和前代一样不仅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刑诉法和民诉法也不分。其司法机构设置、诉讼活动原则、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判决方法等虽多借鉴唐代的制度,但以程序制约司法权的滥用是其突出的特征。在宋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君权的强化,表现在司法上是皇帝越来越广泛行使审判权,当时的审刑院就成为皇帝审断案件的顾问机关。宋代中央的中书、枢密、三司等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在地方,强调州县行政长官必须亲自审问案件,既加重了他们的司法责任,也扩大了他们的司法权力。这都是皇帝加强对司法权控制的表现,也是宋代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制度正义是宋代刑事审判最突出的亮点。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宋代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刑狱冤滥,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了限制。首先是确定了“鞫谳分司”体制,使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其次是规定了“长官躬亲”制,以防司法审判中的吏奸之弊;其三是推行“亲嫌回避”制,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其四是确立了“据状勘鞫”制,以防状外别生奸狱;其五是限制滥施刑讯,防止冤案滋生。在司法制度中,审判程序规定的尤为严密。从刑案现场勘验、取证、审讯到结案,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官吏在各个环节中借机生奸。在审理结案之后,检法议刑之前,创立了必须的录问程序,即对徒刑以上大案,另外安排官员提审录问案犯,进一步核查犯罪事实,以防审理中的差误,这是其他朝代审判中没有的程序。录问无枉错之后,由检法官根据案情检出适用法条,这就将定罪量刑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其后则由幕职官根据案情和法条草拟初判意见,交由通判及幕职官集体审核签押后,呈知州定判。如此严密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在中国法律史上独树一帜。试图通过制度正义实现法律正义,也是宋代法律建设趋向文明的突出表现。

在宋代,随着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也更加完备和具体。宋代不仅明确规定了受理民诉的“务限”,案件“结绝”的时限,审结后官府给予当事人“断由”,而且对民事诉讼审理不当的案件准许当事人上诉。更值得一提的是,南宋初为了宽恤民力、恢复生产、钳制官吏违法害民,广开越诉法,这不仅丰富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扩大了民事诉讼权,也彰显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发达。

中国古代的司法中,既没有律师也没有辩护制度,百姓的诉讼全凭官吏决断,被冤之民无法得到法律帮助。至宋代,由于人们私有权观念的深化,人身权利相对扩大,要求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渐强烈。基于社会的需要,在江南民间产生了“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的讼学。同时也出现了专门指教词讼、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和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人。讼学的产生,讼师和佣笔代书人的出现,是中国封建诉讼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也反映出宋代诉讼活动十分活跃。

同时,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宋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中央集权制度加强,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法律内容相当丰富:如商事法、专利法、矿冶法、财政法、税收法、钱法、钞法等,宋代经济立法尽管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但也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观宋代的法制建设,不仅规范详备,内容丰富,亦表现了突出的时代特点。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完善表现出宋代私有权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从诉讼法的完备和民间讼学的产生表现出宋人对程序法的重视。可以说,宋代法制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方面表现十分突出。宋代法制虽有因袭旧制的方面,但也有自己鲜明的时代特点,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重点讲授两个方面问题:其一,强化中央集权的国策及其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其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国策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1、在立法上的体现

  (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2) 制定编敕

  宋朝将皇帝散敕加以汇编,使之上升为普遍性、经常性法律的立法程序。 编敕地位的提高,反映出皇帝立法权的加强。

  宋朝从“律敕并行”,到“以敕代律”,虽然《宋刑统》的大法渊源地位形式上未变,但皇帝的编敕内容,不断冲击《宋刑统》,表现出与唐朝法律体系的明显不同。

  (3)制定《盗贼重法》

  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严酷镇压农民反抗制定了刑事特别法《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实行严厉打击,不但处死本人,还要抄没家产,牵连妻、子,移送五百里或千里以外州府编管。

  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规定了刺配刑

  宋朝刺配刑是对重罪犯一人之身实施三种处罚,即先脊杖二十,后刺字,再流配的一种酷刑。是统治者维护集权,惩罚犯罪的重要手段。

  (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凌迟刑是宋朝正式启用的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后割断喉管,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设置审刑院。而审刑院设于皇宫,便于皇帝对中央司法审判的监督控制。

  (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宋朝为加强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的控制,由中央派出提点刑狱司,作为驻路一级的监督机关,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

  (二) 商品经济发展对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1、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

  当时商品经济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出现了开封、扬州、广州、泉州等国际性的商业城市与商品集散市场。

  2、债与契约制度的发展

  (1)因买卖契约所生之债

  ①活卖

  让渡使用权,保留所有权,获取物的部分值价的契约方式,称为活卖方式。

  ②绝卖

  出卖物的所有权,获取全部价值的契约方式,称为绝卖方式。

  (2)因租赁契约所生之债

  合议双方达成对车、马、房屋等的租赁关系,形成债权与债务的权利义务,进而形成双方的租赁契约。

  (3)因租佃契约所生之债

  佃农与地主就租佃土地所达成的契约称为租佃契约。即佃农使用租地生产粮食,向国家纳税,向地主交租,剩余部分归为自己的制度。

  (4)因典卖契约所生之债

  指出让物的使用权,保留其回赎的权利,从而获取部分价值的契约形式,称为典卖契约制度。

  3、婚姻与继承法律的变化

  (1)允许姑舅与两姨兄弟姐妹为婚。

  (2)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①宋朝继承法律表现出灵活性,绝户之家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②绝户之家只有出嫁女的,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二、元朝法律的特点

  (一)“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的立法思想。

  (二)《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的制定。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颁行天下,这是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

  (一) 用法律确认民族间的不平等。

  蒙古族统治者以欧亚大陆的征服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狭隘的民族偏见,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元律公开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并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分为高下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

  (四)维护僧侣的特权地位。

  (五)维护落后的生产关系,将佃户身份规定如同奴隶。

  元朝法律规定,农民除必须向地主交纳高额地租外,地主还可以按亩征收实物。地主任意撤佃,甚至将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出卖、赠人。地主不仅有权役使佃户,而且可以及于其妻和子女。封建依附关系的加强,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六)司法体制混乱,“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除宗正府、刑部之外,其他一些国家机关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如宣政院等。地方上的司法权,掌握在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手中。

  第二部分 法典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元典章》

  《元典章》的全称是《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包括 诏令、圣教等十类,保存了丰富的元朝法制史料。

  第三部分 历史人物

  忽必烈

  (1215—1294)元朝的创建者,第一代皇帝,庙号世祖。忽必烈为藩王时,接受了汉文化。1260年,忽必烈即汗位。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大都(今北京)为首都。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统治全国的王朝。元政权各种制度大体取法于中原,但也保留了大量的蒙古落后传统。忽必烈即位后,制定了元代最早的一部法典《至元新格》,它的颁行为元代立法打下了基础。

  第四部分 案例

  杜镐比附断罪案

  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州府元龟》,曾官至礼部侍郎。年幼时,其兄在南唐作官,曾遇一案:一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终不知该如何断案,案子一直悬而未决。杜镐偶然得知此事,问清案情,认为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附就可裁断。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允许以律文或案例比附判罪,但通常所比附的事情必须是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的,不能风马牛不相及的。此案中的子毁父像与僧毁天尊佛像在道义上是一样的,所以可比附断案。

  典主迁延入务案

  南宋年间,阿龙将田四顷作价九十八贯,典给赵端,八年后阿龙备齐赎钱,经县陈清赎田,知县孙某于十二月间令阿龙于开务之日,收赎典与赵端之田,而赵端以施工耕种为辞,一再拖延。宋代有务限之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入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限期间。为了不违农时,不废农事,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争讼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这类词诉。豪民地主为了图谋农民田产,以各种借口百端推托,及至民户诉于官府,又想方设法通过幕僚属吏拖延审断,展转数月,已入务限,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受理此案的胡石壁认为赵端正是以此为计,侯秋成而退业,使阿龙于半年之后,一旦钱为他用,欲赎而无钱。阿龙是于务限之前诉官取赎,又经知县判凭的,依宋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赵端本当依法勘断,因年老免。并免其伪写税领,欺罔官司之罪,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但有关土地的典卖,直到唐中叶时才零星出现,个别皇帝的诏令中偶然有“贴典货卖”的字样;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户绝财产处理案

  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抢,遭主人抵御,强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夫妻二人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身亡。宋代户中人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营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财产入官。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给了已经出嫁的女儿。此案报到刑部后被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是儿子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财产。

  [案例分析] 在古代,女子的法律地位是非常低的。汉朝之前,女儿没有继承权;到了汉朝,女儿有了继承权。但是,女儿和儿子的继承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

  兵士决杖乞剑案

  北宋真宗时,有一兵士犯罪,依法当处死刑,真宗特予宽免,命令在横门打他二十脊杖,然后发配。兵士不服决杖,叫唤着要吃剑。官吏制止不住,便上奏听取处分。真宗旨意,必须打完二十脊杖以后,再另外听取处分。杖刑以后,官吏又来听取旨意,真宗说既然脊杖已完,就送他去配所,不用再加处罚。

  [案例分析] 宋太祖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流刑、徒刑、笞杖刑的“折杖法”。与此同时,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北宋初年与唐朝的法律形式相同,仍为律、令、格、式,北宋的律就是《宋刑统》,从宋神宗开始提高了编敕的法律地位,也就改变了法律形式的体系,变为敕、令、格、式。
敕:惩罚犯罪的法律。

令:行政法令。

格:官制官规。

式:公私文书的格式。

例:见上文。

申明:朝廷主管官署对法律和法令的解释。

看详:即审定,指中央主管官署根据法律、法令对案件审理的意见。

条贯:官府办事的程序和手续。

宋代法律的基本形式是以刑法典<宋刑统>为基本形式,在该法典的基础上,将法律分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并行。


中国古代各个王朝的法典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1、我国的法律形式: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2、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3、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

秦汉时代律令法系概述
就目前所见而言,秦汉时代并不存在法典,律令体系由若干种法律形式构成,每种法律形式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罪与非罪、罚与非罚的区别。秦汉时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品、比等。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秦汉律令篇目的梳理,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文献常见的某某律的记载,不能笼统的当律篇名来看待,可能是某条律文的...

古代法律形式中科、比、格、式都是什么意思?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 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 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 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

唐朝法律分为哪几种?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我国的法律有哪些?怎么分类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

秦到清的法律形式变迁
1,法典逐渐完善。秦朝开启以法治国的先范,汉萧何制定九章,唐有《大唐律》,宋《宋刑统》,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2,汉文帝废除肉刑,至唐代刑罚逐渐稳定为五刑:斩、绞、流、徙、笞。宋以后又加入凌迟一条,对于谋反大逆及大逆不道。3,清代末期开始参照西方法律,改革古代法律,逐渐...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或认可。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

我国法律发展史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

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
四、权力集中性:1、封建制法律还具有权力集中性的特点。在封建社会中,权力由君主掌握,君主可以单方面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方式。2、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围绕着君主的意志进行,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封建制法律中的权力集中性使得君主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调整法律规定,以符合自己的...

博野县17620754259: 我国古代的法律形式都有哪些?
星袁埃齐: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像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的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大小也有很大区别.

博野县17620754259: 宋代编敕立法活动的历史意义 -
星袁埃齐: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编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

博野县17620754259: 论述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论述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星袁埃齐: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学者在近代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而做的归纳.中华法系通常是指在历史上,在东亚地区,以唐代的法律作为母法...

博野县17620754259: 关于宋朝的律法,20分,好的追加!!! -
星袁埃齐:宋朝社会形势的变化,使统治阶级的刑事政策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在沿袭唐朝重惩“十恶”犯罪外,突出了对以下犯罪的镇压. (1)主要罪名 A.贪墨罪 宋初,“凡罪罚...

博野县17620754259: 历史问题--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
星袁埃齐:[答案] 1.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虽有成文法,但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奴隶主贵... 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