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作者&投稿:元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如果满足取消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应标记为无效,开票软件应标记为无效。

1、收到退回的发票和扣款单不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2、卖方未寄送税款复印件且未开户的;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买家

1、对于已由买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如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发票,买方应申请开具负发票。

2、如专用发票扣款单和发票单均不能通过认证,买方应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填写相应蓝字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和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买方将不会转让进项税。

扩展资料: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扩展资料

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开具有误的全部联次发票,销售方可在税控系统中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不得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已开具的全部联次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货业务的资金流及货物流,确认业务真实性,同意并备案后,销售方可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企业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或退货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机动车销售发票进项税额未抵扣或已转出的证明材料,销售方凭证明材料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并将第一联发票联交购买方。
对于因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未正确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且购买方已将发票第三联、第四联交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和车辆登记机关留存无法收回的,购买方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进项税额未抵扣或已转出的证明材料,销售方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全部联次留存销售方),并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重新开具的发票只将第二联抵扣联交购买方用于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开具错误的第二联抵扣联应由销售方收回留存。
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销售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或退货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销售方应取得购买方提供的说明开票有误项目或退货原因的证明材料,购买方为单位的,证明材料应加盖有购买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销售方依据证明材料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
机动车销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高效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并认真做好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如果1、开具的发票有误,当时未交付购货方,可以再开票系统中立刻作废;
2、销货方开具的发票当月发现有误时,可以当月作废!

开具红字发票时:首先要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向国税局提交申请!等国税局审批盖章后,可以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的通知单号开具红字发票!


机动车开红字发票需要打申请单吗 ?
你进入金税开票软件,红字发票申请,然后输入你要冲减的发票号码及代码,把这个打印出来,带上你的IC卡到国税局去申请一个红字发票开票号,然后才能冲销你的收入,说起来不难不过办起来还真是难。胆子方大,心放细自己在开票软件中找吧。税务上的人没有几个有真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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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18715511951: 机动车发票认证后怎么开红字?
豆胜复方: 红字发票你要开具系统中开具就是了. 鉴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特殊性,对用于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红字发票的开具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对用于个人消费的机动车发票其红字发票的开具建议参照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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