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待遇问题

作者&投稿:睢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护士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1.听说不可信,护士工资没这么高的。南京最好的省人民医院,护士才5000,还算夜班费。
2公务员3000多,是最低一层的工资标准,不是平均。
你拿最高的工资,比最低的工资, 比的不合理啊。 应该都拿平均比吧。

护士的工作是技术性的,长期就会枯燥,公务员是管理型的,几乎不会枯燥。发展前景也好。

医院护士工资一般月薪范围在3000-20000元之间,。护士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三部分构成,中东部地区高于西部。科室不同,工资也不同。护士被称作天使的职业,它需要有爱心、细心、责任心以及耐心,一名优秀的护士不仅需要了解诊疗护理常规,熟练掌握护理三级操作技能;而且要有很强的亲和力、沟通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敏锐的洞察力。

该条例明确了护士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 士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该条例明确了护士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 士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待遇不定,看你选择哪里的医院,医院越好待遇越高


四级士官是什么级别待遇怎么样
四级士官的待遇相对较好,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保险等多个方面。其中,基本工资是四级士官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服役年限、军衔等级、职务等因素进行计算。此外,四级士官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津贴和补贴,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同时,四级士官也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士官的工资待遇和服役年限
士官的工资待遇:入伍后第一年兵500元以上,第二年兵600元,转为下士2000元左右,中士2800元左右,上士37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4600元。提拔为尉官4500至4800元左右;服役地区差异性补贴也不一样。其他待遇:两年间着新式军服30多种;陆军伙食费每天18元,海、空军更高。义务兵退役时退役费至少12000元以上...

士官一般工资多少?
士官主要分为三个待遇情况:初级士官下士:工资约6000~6500元每月,衔龄3年,退役金13~18万。中士:工资约7000~7500元每月,衔龄3年,退役金18~25万。中级士官上士:工资约8000~9000元,衔龄4年,退役金40~50万。四级军士长:工资约9300~10500元,衔龄4年,退役金65~80万。高级士官三级军...

士官的工资待遇和服役年限
第一,一期士官(下士军衔)每个月工资5500元左右,退伍费18万左右。第二,二期士官(中士军衔)每个月工资7000元左右,退伍费35万左右 第三,三期士官(上士军衔)每个月工资8500元左右,退伍费65万左右。第四,四级军士长,每个月工资一万元左右,退伍费95万左右。第五,三级军士长,每个月工资1.2...

士官的待遇
3、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4、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5、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6、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7、...

定向士官的待遇和前途
1. 毕业即入伍:定向士官生在大三下学期进入部队训练,毕业后直接转为军士,无需担心就业问题。2. 学费全返还:入伍后,学生可获得补贴,返还三年大学学费(每年最高8000元)。3. 福利待遇:部队提供包吃住,下士月工资5500-6500元,中士约7000元,上士约8500元,每年13薪,优于许多本科生待遇。4. ...

士官的工资待遇和服役年限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士官证有什么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

士官的工资是多少?
通常在这个年龄段转业的人也最多。三级军士长:工资约11000~12000元,衔龄4年,退役金90~110万 二级军士长:工资约12500~14000元,衔龄4年,退役金130~150万 一级军士长:工资约14500~16500元,衔龄6年,到了这个层次干完了也就可以退休了,享受副师职待遇!这也就是传说中的兵王了。

预备消防士(一档)标准待遇
预备消防士一档待遇是大约1200左右。首先现在已经转隶的消防员,仍按照部队标准每月开工资。预备消防士(工作两年以下)大约1200左右。四级消防士(工作满两年)大约4500左右,三级消防士(工作满五年)大约5500左右,二级消防士(工作满8年)大约6500左右。一级消防士(工作满十二年)7500左右,三级消防长(...

奎屯市17746246332: 护士工资一般多少 -
桑居吉诺: 护士根据不同的资历、职称和医院、科室,工资待遇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刚出来的可以达到两千至三千.护士的平均工资是: 2000-2999占了75% 4500-5999占了19% 6000-7999占了5% 8000-9999占了3%

奎屯市17746246332: 护士一个月工资大概多少啊!有护士资格证的情况下 -
桑居吉诺: 看医院了,一般2500

奎屯市17746246332: 护士的工资 - 衡阳南华附二的护士工资待遇怎么样?
桑居吉诺: 护士工资一般是按照级别划分的,对于初次进入医院的合同制护士,一般为一级护士,如果能正常返夜班,基本工资加上奖金夜班费用,前三个月的工资即试用期,差不多有1000元左右,过了试用期,根据你所在科室的绩效,分配奖金,门诊大约有1000-1500左右,ICU、NCU、手术室相对奖金更高一些在2000-4000之间.

奎屯市17746246332: 做护士待遇好吗? -
桑居吉诺: 对,依据医院而定.还得依据科室而定.总的来说护士还是比较容易找到好工作的,只要是大专或者本科学历,就没问题.就是护士很累,要做好心理准备.

奎屯市17746246332: 护士一般工资多少 -
桑居吉诺: 4000左右

奎屯市17746246332: 护士工资一般有多少?因关本人择业问题,所以请大家慎重回答. -
桑居吉诺: 护士工资刚开始比较低,随着资历慢慢变老,每年不断的学习参加考试提升自己,可以升级为高级护理师或者特护,当然不同科室的护士,工资不一样.拿目前广东省医院护理专业的工资来说,从2000~8000不等.主要在于自己后期有没有进取心.

奎屯市17746246332: 一般护士的工资是多少哦? -
桑居吉诺: 一般地区:2200左右 关系好的2500左右 贫苦地区:1500左右 关系好的1800左右

奎屯市17746246332: 本科护士和专科护士工资差别一般多大? -
桑居吉诺: 升职什么的,都要比专科快很多.应当说,本科护士,比专科护士的优势,多了不只一点.至少,在医院的定位,就不一样.

奎屯市17746246332: 护士的工资为何很低? -
桑居吉诺: 1.那个“人生趣事团队”回答的很外行,他根本不了解护士的工作,根本没资格评说.建议他去医院看看再说话. 2,回答“有外快“的”人更是歪曲事实.说话不怕腰疼. 3.俗话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可见护士工作的重要性.不错,医...

奎屯市17746246332: 高护月工资多少现在护士一个月工资多少啊
桑居吉诺: 现在学习高级护理专业的学生越来越多了,而且根据近些年来,高级护理专业毕业生... 经过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后期薪资待遇都逐渐增长.一般二甲医院和三甲医院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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