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还有住房补贴吗?

作者&投稿:威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事业单位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如下: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第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三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第四取得《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外地驻蓉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省级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龄等因素定期测定并经省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住房补贴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组成。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省级单位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经测定, 成都市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88元。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即: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    (六)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1.公务员:科级以下87平方米;科级97平方米;副处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45平方米;正厅级160平方米。    2.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和中级以下的技工87平方米;高级工和任职在25年以下的技师97平方米;高级技师和任职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技师110平方米。    3. 国家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160平方米;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45平方米。    4.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职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由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职称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及计算    (七)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八)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1.按月发放。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额×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未达标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住房未达标面积。    (3)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且现住房已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或职称)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1995年底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若现住房面积超过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则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已有政策性住房面积。    (九)住房补贴实施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工作单位的次月;其他职工为1999年1月。    2.1998年12月31日以来已调整了住房面积的或新分配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补贴,住房未达标的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省直机关和实行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干训机构除外,下同)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3.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一)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执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单位原自筹的建房资金。    3.经财政部门核准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4.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5.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二)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补贴计划的申报审批    (十三)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人数、工龄、职务等情况进行清核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初审后提出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含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年度所需补贴资金总额和省财政住房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    (十四)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复核。   企业和中央、外地驻蓉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住房补贴的划拨和管理    (十五)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划拨:    1.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在核拨各单位职工工资时一同拨付。    2.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拨付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计发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和事项    (十六)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老职工的住房政策。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住房实物分配,也可以按本办法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七)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的核定。    1.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低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为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    2.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原则上应在完善为全产权后实行住房补贴。完善产权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住房补贴。其住房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3.1998年以来职工以房改价所购的房改房,其价值超过当年成都市五城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十八)住房补贴发放相关政策    1.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0〕30号)精神, 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可按下述办法执行:凡属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凡属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在此基础上增加3年的基准补贴,在办理分流手续后一次性支取。若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新单位继续计发住房补贴(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不计入该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如在新单位进行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原已领住房补贴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但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可以不退。    2.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现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其租赁住房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按照本办法申领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3.异地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下同)情况,按新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继续计发或全额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情况,由调入单位按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或级差补贴;下派或上挂锻炼的干部执行原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由原单位负责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专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军队相应职级确定,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负责计发。    5.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若原住房未达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未达标部分补贴。    6.夫妇双方均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不得再参加住房实物分配或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如夫妇任何一方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其中住房面积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夫妇双方领取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单位;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应将其已购(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贴退还单位。    7.职工积累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十九)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房改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稳步实施住房补贴政策。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住房补贴;经济效益差,全额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部分发放住房补贴,也可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符合上面的要求就有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外地驻蓉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省级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龄等因素定期测定并经省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住房补贴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组成。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省级单位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经测定, 成都市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88元。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即: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    (六)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1.公务员:科级以下87平方米;科级97平方米;副处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45平方米;正厅级160平方米。    2.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和中级以下的技工87平方米;高级工和任职在25年以下的技师97平方米;高级技师和任职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技师110平方米。    3. 国家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160平方米;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45平方米。    4.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职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由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职称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及计算    (七)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八)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1.按月发放。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额×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未达标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住房未达标面积。    (3)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且现住房已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或职称)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1995年底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若现住房面积超过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则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已有政策性住房面积。    (九)住房补贴实施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工作单位的次月;其他职工为1999年1月。    2.1998年12月31日以来已调整了住房面积的或新分配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补贴,住房未达标的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省直机关和实行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干训机构除外,下同)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3.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一)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执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单位原自筹的建房资金。    3.经财政部门核准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4.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5.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二)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补贴计划的申报审批    (十三)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人数、工龄、职务等情况进行清核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初审后提出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含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年度所需补贴资金总额和省财政住房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    (十四)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复核。   企业和中央、外地驻蓉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住房补贴的划拨和管理    (十五)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划拨:    1.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在核拨各单位职工工资时一同拨付。    2.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拨付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计发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和事项    (十六)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老职工的住房政策。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住房实物分配,也可以按本办法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七)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的核定。    1.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低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为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    2.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原则上应在完善为全产权后实行住房补贴。完善产权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住房补贴。其住房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3.1998年以来职工以房改价所购的房改房,其价值超过当年成都市五城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十八)住房补贴发放相关政策    1.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0〕30号)精神, 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可按下述办法执行:凡属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凡属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在此基础上增加3年的基准补贴,在办理分流手续后一次性支取。若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新单位继续计发住房补贴(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不计入该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如在新单位进行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原已领住房补贴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但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可以不退。    2.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现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其租赁住房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按照本办法申领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3.异地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下同)情况,按新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继续计发或全额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情况,由调入单位按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或级差补贴;下派或上挂锻炼的干部执行原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由原单位负责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专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军队相应职级确定,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负责计发。    5.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若原住房未达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未达标部分补贴。    6.夫妇双方均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不得再参加住房实物分配或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如夫妇任何一方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其中住房面积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夫妇双方领取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单位;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应将其已购(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贴退还单位。    7.职工积累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十九)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房改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稳步实施住房补贴政策。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住房补贴;经济效益差,全额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部分发放住房补贴,也可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符合上面的要求就有

这个就比较难买到台面上说了,主要政策上不允许,内部就不好说了
早些年有住房补贴,现在有些事业单位也有,但大多是没有的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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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对于未被聘用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批准的合同制职工的分流安置,按照川人发〔2002〕21号和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原则和安置途径:原则: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坚持内部消化与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安置途径:离...

2023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一、2023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仅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10∶00至3月14日18∶00。上传相片质量合格的报考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截止2023年3月15日18:00。按...

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名为《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2003]22号)。这份通知旨在为全省事业单位中未被录用的员工提供安置和转岗的政策依据。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需仔细阅读并根据自身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全面理解和执行这份...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煤矿抢险排水站专门承担受水患影响地区的煤矿抢险救灾任务,确保矿产资源安全和灾区恢复工作有序进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双重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管理。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则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经费补助工作,保障救援行动的...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否可以保留农村户口?
按照地方相关办法决定,可以不转,但可能影响社保的办理。按照省厅治安总队2017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清理督促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进城落户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市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60号)和《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四川省事业单位还有住房补贴吗? -
貂昨艾兰: 当然有,只要是国家单位,这些都是最基本的.....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
貂昨艾兰: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现在租房居住,请问有没有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之类的待遇? -
貂昨艾兰: 廉租房是解决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是帮助低收入人群.你全额带编,看你家庭其他人员情况如何,否则很难纳入此适用范畴.公积金要求单位必须缴纳,但住房补贴看当地财政情况,各地不同. 看你同志,如果他们有,你也应该有. 此外,单位领导不会给你单独补贴的.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事业单位有标准住房补贴吗 -
貂昨艾兰: 当然了,退休和1999年以前工作的人员还没有相关政策.1999年以后的新职工按每人每月=基本工资*0.66补贴.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没有住房公积金,给发放住房补贴吗? -
貂昨艾兰: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没有住房公积金?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补贴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五险一金都有! 你说的是自收自付的拄着事业单位的企业,有没有就看单位了.由单位定,一个单位一个样.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成都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
貂昨艾兰: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国家财政的住房补贴.只有住房公积金哈.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四川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四川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貂昨艾兰: 住房补贴政策的计算与发放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算、发放?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按照参加工作、及退休的时间点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1998年12月31日及以...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事业单位 房补 标准 -
貂昨艾兰: 财政部综合司昨天公布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进行具体规定. 《说明》指出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住房...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省直事业单位有住房补贴吗? -
貂昨艾兰: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9724339471: 事业单位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
貂昨艾兰: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1.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5.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6.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7. 在职工或被宣告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原件、复印件(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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