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廷尉掌握审判大权,明清时权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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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到明清时期的中央集权状况如何演变的~

我国古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从战国时期产生,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地主阶级的一层建筑,是地主阶级用来统治、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制度。自产生以来,历朝都实行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策、措施,到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产生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国家也随之出现。在奴隶社会,国家形式是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体。王是最大的奴隶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王同各级奴隶主依靠国家行政机构、军队、刑罚、监狱等对广大奴隶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周武王灭商以后,我国历史进入封建领主制社会。西周政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分土封侯制。周王是最高统治者,既是中央机构的首领,又是诸侯的共主。周王以下实行分封制,形成一种压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宝塔式的统治,并且世卿世禄。平王东迁以后,王室衰微,诸侯坐大,出现了春秋五霸迭兴。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领主制经济解体,封建地主制经济萌芽,战国时期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在不同程度上削弱或基本上取消了世卿世禄和分土封侯制,逐步建立起了以职官制度为特点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国君起初称侯,战国中期以后,相继称王。车君之下,由相和将分掌政治和军事。相之下,有御史、执法、司徒、司空、廷尉、少府等官职,分掌兵刑钱谷等。地方则逐步实行郡县制,郡守、县令(长)均由国君任免。县下有乡、里等基层组织。这是一套正在形成中的以地主豪绅为基础的新的封建政治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标志着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即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开始。秦始皇以原有的制度为基础,建立起了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皇帝制。确定最高统治者的名号为皇帝,嬴政自称始皇帝,总揽国家大权。

(2)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称为“三公”,分别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监察百官和管理军事。“三公”之下还设有“九卿”,分别掌管各部门的政务。

(3)郡县制。郡设守、尉、监御史,郡下设县,县以下是乡、里,基层治安机构叫“亭”。郡县主要官员均由皇帝任免,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皇帝的命令。

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


秦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体系,强化了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这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地主阶级用来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但它也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新发展,在当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对保卫、巩固统一,对促进封建经济、文化发展,都起过一定作用,对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以后的各个朝代,基本上都是沿袭了这套制度。清末维新志士谭嗣同慨然写道:中国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何谓秦政?就是君主专制统治。这种政治,是由君主个人全权占有和控制整个国家机器,其统辖范围内的任何人物对君主都是绝对隶属和臣服的关系。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

汉高祖刘邦建汉之初,中央机构继承秦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则实行“郡国并行制”,即一方面设郡,另一方面分封同姓子弟为五,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后来逐渐成为割据五方的地方势力。文帝、景帝时,为消除地方势力对中央的威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文帝采纳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把齐国分成六个小王国,把淮南国分为三个小王国,以削弱其力量;景帝采纳晁错“削藩”的建议,削减了几个诸侯王的封区,导致了以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七国之乱”平定后,景帝下令取消了诸侯王的治民权,又减缩诸侯王的统治机构,降低王国官职的等级,使之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基本上解决了刘邦实行诸侯王制度的弊病,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汉武帝时,又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主要有:

(1)改革中枢体制。A.建立中朝。为削减丞相权力,由皇帝身边的较低级的亲信官吏和侍从人员组成“中朝”,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也称为“内朝”。依靠内朝,削弱相权。B.设置刺史与司隶校尉。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把全国划为13个州,各州设刺史一人,定期巡视所部郡国,监察各郡官吏和地方豪强的行为,保证中央政令的贯彻。在首都所在地设司隶校尉,纠察京师百官。C.《推恩令》与《附益法》。将诸侯国越分越小,不许诸侯王招结宾客,削减诸侯国的力量。D.加强法制。增补《汉律》,重用“酷吏”。

汉武帝刘彻(前156年-前87年)


(2)建立侍从军和禁卫军。西汉前期实行征兵制,中央没有长期驻守的军队。汉开帝着手组建职业兵为侍从军和禁卫军。侍从军主要有三支,就是期门、羽林和羽林孤儿。禁卫军共有八支,每支有士卒约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因称“八校尉”。

(3)改革财政。汉武帝对财政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以增加财政收入。改革有四个方面的措施:A.改革币制。禁止私人铸钱,由国家统一铸造五铢钱。B.盐铁专卖。收盐、铁、酒归官营。C.均输、平准。均输法就是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贷物,以谋取利益的政策。平准法就是由国家平抑物价的政策。D.算缗、告缗。算缗就是征收财产税。还下令“告缗”,鼓励告发隐瞒财产不报者。

(4)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统治。还在长安兴办太学,培养人才,以选拔官吏。

这样,西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巩固。

刘秀建立东汉后,以“中兴”汉家相标榜,恢复和发展了西汉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刘秀加强中央集权是西汉武加强中央集权的继续和发展。

(1)退功臣,进文吏。刘秀给跟随他打天下的功臣以尊崇的地位,却解除了他们的实权。选用熟悉典章制度、懂得治理国家的人为官吏。

(2)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削弱司徒、司空、太尉三公的权力,加强尚书台的权力。

(3)加强监察制度。恢复和加强御史台、司隶校尉、州刺史三套监察机构。

(4)集军权于中央。削弱地方军权,加强中央的军权。中央的军队有四支,在首都有两支,就是南军和北军;在地方上有两支,即黎阳营和雍营。

汉光武帝刘秀(前6年-57年)


由于士族门阀势力的膨胀,出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分裂局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中央集权制的失败。但在各割据区内,统治者也都实行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完善

隋的统一,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大统一。隋文帝即位后着手改革,维新朝政。

(1)三省六部制。在中央机构方面,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就是内史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分别负责草拟政令、审核政令和执行政令;六部是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别管理官吏考核任免、户籍财政、礼仪科举、军政、刑法、工程营造等事务。六部长官都叫尚书,归尚书省管辖。

(2)州县制。地方的行政机构,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还加强对地方官的考核,规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由中央任免。

(3)改革府兵制。将军户编为民户,户籍改属州县管理,和一般民户一样按均田令分得土地,从事生产。从此,府兵制与均田制结合起来,由原来的兵民分离制度成为兵农全一,寓兵于农的制度。

(4)创立了科举制。隋文帝废除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地方州、县学每年推选优秀生到朝廷进行考试,根据成绩录用。隋炀帝时,设立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科举即分科取士,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影响:防止豪强地主把持政治大权,为庶族地主参政开辟了途径,扩大了地主阶级政权的政治基础。

(5)编制《开皇律》。

唐朝沿用隋制而有所改进,使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完善。

(1)中央与地方官制。在中央,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仍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唐玄宗时分为十五个道 。

(2)府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制度。府兵的基本单位叫折冲府(又称军府),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隶属于太子。军府所领的府兵叫卫士。卫士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操练,不纳租调,不服徭役,但要轮流到京城宿卫,或到边境戍守。遇到战争要自备衣粮器械,应召出征。领兵将领都是临时委派,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作用:有利于防止将帅专兵跋扈,40%的折冲府集中在关中一带,使朝廷拥有雄厚的军事力量,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


(3)科举制。创始于隋的科举制,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吏的主要方法。唐朝的科举分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等。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和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过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儒家经义,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为礼部主持,常举考中以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必须再经吏部考试(释褐试)合格,方能授官。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法律。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唐律疏义》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安史之乱后,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发展,出现了五代十国的纷争局面。到后周时开始出现走向统一的趋势。周世宗柴荣进行了改革和南征北伐,为北宋统一奠定了基础。



(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

北宋的统一与秦汉、隋唐的统一不同,因为当时还有辽、西夏、吐蕃、大理等政权与之并存。为了阻止其它政权的侵扰,防止藩镇割据局面的再度出现,北宋在权、兵、钱、法等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在中央,由宰相掌管政事,正职叫“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副职叫“参加政事”。另设枢密院掌管军事,设三司掌管财政,这样相权缩小了,标志皇权进一步提高。 在地方,推行用文官代替武将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县官原由地方任命,改由朝廷委派;州官之下,另设通判,名为副职,实为互相牵制。

(2)军事制度:用“杯酒释兵权”的办法,解除了禁军将领石守信等人的兵权。把地方精兵编入禁军,地方只留些战斗力低弱的厢军。禁军由中央直接控制,屯驻京师,轮流戍守边地。又创禁军“更戍法”,使兵将互不熟悉,将不专兵,便于朝廷控制。

宋太祖赵匡胤(927年-976年)


(3)财政与法律:北宋把地方的财政权划规朝廷设置的转运使管辖。在各路设提点刑狱掌司法,凡死刑必须报中央复审核准,司法权收归中央。

影响:加强了皇权,消除了分裂割据的隐患。但对武将防范过严,官僚不断增多和军队缺乏训练,又酿成了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

北宋中期,王安石以“富国强兵”为宗旨进行了变法,主要内容有“理财”和“整军”两大类。但新法遭到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反对,变法运动最后归于失败。

元朝结束了五代以来的政权分立局面,实现了全国大统一。但元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维护其大一统局面,也采取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1)中央制度。中央设中书省掌行政、枢密院掌兵权、御史台掌监察。中书省和枢密院的长官后来都由皇太子兼领。另外还设宣政院掌管佛教及吐蕃事务,设通政院掌管驿站,将作院掌管式匠等。

(2)行省制度。元朝地方政府,主要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管。此外,则设有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的组织均仿中书省,设丞相(但例不常设)、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处理一省的政务,举凡民政、军政无不统领。

元朝的行省制,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朝以后,行省的名称一直沿用了下来。



(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极端化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使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高度发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2)军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3)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4)学校和科举,明代学校用以培育人才,秒举用以登进人才。学校在中央称为国子监,又名国学、太学。在地方上的为府、州、县学。在科举考试方面,考试分为两级,低一级的是乡试,高一级的是会试和殿试。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影响: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5)《大明律》和《大诰》。修订法律,严刑峻法。

清朝沿袭明朝政治制度又有所改革,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1)中央制度。清初仍以内阁作为政府的中央机构,但权力愈来愈小。内阁之外又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军国大事。康熙时设南书房分内阁之权。雍正时推行奏折制度,内阁之权更为削弱。雍正七年成立军机处,此后,一切机密大政均归军机处办理,成为执政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军机处无定员,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的制度上的规定,只是奉旨办事,更有利于皇帝集权。中央机构有六部分管政事,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全称“三法司”,审理重大案件。另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设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以大臣统领,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

清圣祖玄烨(1662-1722在位)


(2)地方制度。在地方上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大致两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督抚以下各省设承宣布政使管民政、财政,设提刑按察使管司法刑狱。省下为道,道下为府,府下为县。

(3)边疆制度。在东北地区,盛京为陪都,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另设奉天府,掌盛京地方之事。在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掌军政。在外蒙古地区,实行扎萨克制,即盟旗制度。在青海、新疆、西藏,设办事大臣。

(4)兵制。清朝的军队主要有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兵是清入关前原有的部队,定都北京兵,把八旗兵分成京营和驻防两大部分,各有十余万人。京营保护皇帝和拱卫京师,驻防坐镇地方。绿营兵是清兵入关后改编和新招的汉人部队。配合八旗兵驻扎北京和各省,约有六十万人。二者交叉分布,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防御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监督和控制绿营兵。

(5)思想统治。清朝统治者大兴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加强思想统治。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在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中不断地发展变化。一方面,地主阶级为了加强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和压迫,要不断地强化国家机器,改变它的统治手法,历代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首先在于此。另一方面,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促使其强化国家机器。

从全国来说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历代都是加强中央的权力,削弱地方的权力。体现在:(1)财政上,“利出一孔”,归于中央。即财源由中央垄断。为达到对全国财权的控制,历代封建王朝采取多种措施,一方面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以保证农业税收的来源。如西汉编户制度:东汉及一些朝代核实全国田亩,隋唐在中央设户部,管理财政等事宜。另一方面加强对盐、铁、铜、钱币等重要资财的管理。如汉武帝时的盐铁专卖。(2)剥夺地方事权,官吏自帝出。(3)司法上,法由帝颁,律由国掌。(4)军事上,“强干弱枝”,中央宏观调配全国军队,皇帝总揽兵权(5)意识形态领域,推行文化专制主义。

从中央来说是皇帝与大臣的矛盾,加强皇帝的权力,削弱丞相的权力。秦汉的三公制度,是以丞相为首,百官隶属于皇帝,协助皇帝处理政务;西汉武帝时设置中朝,东汉刘秀时“虽置三公,事归台阁”;隋唐的三省体制,则把相权一分为三,体现皇权的加强;明太祖废中书省,罢丞相不设。永乐朝创设内阁,至清朝又设军机处,这一变化反映皇权已达顶峰。从宰相制度的变化之中,我们看到:皇帝通过对相权的分割、削弱,一步步地把各种大权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有效地实行君主专制。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地主阶级用来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但在客观上对维护祖国的统一、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作用。

元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制度渐趋衰落。早期的民主启蒙思想也在潜滋暗长。明后期,思想家李贽,指责儒家经典并非“万世之至论”,否定孔子是“天生圣人”。他揭露道学的虚伪。他反对歧视妇女和压抑商人。李贽是我国反封建的思想先驱。他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时代的要求,带有民主性的色彩。对封建君主专制进行激烈批判的要数明末清初的黄宗羲,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他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反对重农抑商,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张。最终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的是辛亥革命。

  秦朝掌握最高司法权的是皇帝。
  在皇帝之下设专职的司法官吏: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仍是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上报的疑难或重大案件,除此以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上仍然实行郡县两级制,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审判。乡间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轻微民事案件的审理,叫做有秩啬夫,另外由游徼来维护治安。

廷尉和大理都是历史上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职位名称,但是相比之下大家都会有个感觉,那就是秦汉时期的廷尉好像位高权重,但到了明清,同样是司法机关的大理寺职权就相对较低,甚至没什么存在感了。其实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是因为审判权的有无导致的。我们先来看一下历朝历代这个司法机关的职权。

夏朝审判机关的最高长官为“大理”。商朝审判机关最高长官为“司寇”。西周审判机关最高长官为“大司寇”,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对最高审判机关最高长官职位各有不同,鲁国为“大司寇”、楚国为“司败”、“廷理”、齐国为“大理”、秦国为“廷尉”。秦朝延续秦国制度,统一后,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为“廷尉”。汉承秦制,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为“廷尉”,汉景帝、汉哀帝时期短暂使用“大理”。到三国两晋时期,曹操改廷尉为大理,曹丕将大理改为廷尉;东吴和曹魏的差不多,也曾经改廷尉为大理,后又恢复;蜀汉一直使用“大理”。三国归晋之后,一直沿用“廷尉”这一职务。

南朝宋齐梁陈中的南梁曾经短暂将廷尉改为大理,后很快改回。北齐时期,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后世一直沿用这一名称。

大理寺在北齐出现之后,廷尉、大理之间的互换基本就结束了,都沿用大理寺这一称呼。大理寺的官员有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丞、大理寺寺正等官职,各个朝代沿用的官员名称多有变动。清朝前中期为大理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民国初期沿用大理院名称,后改为最高法院。

先秦时期、秦汉时期,王朝或者诸侯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职称多有变化,但是执掌整个王朝最高审判机关是其主要职责。

1、秦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廷尉(大理)。

主管全国的审判机关,过去称刑狱。廷尉负责管理汇总全国各地的审判案件,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廷尉有权派人审判和监督。接受皇帝的诏令,可以逮捕犯罪的王公、大臣等,并进行审判、关押到诏狱服刑。廷尉还负责国家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增补工作。除此之外,廷尉还负责礼仪典籍工作,后世归礼部;度量衡制定工作,后世归工部。

张汤

其中最能显示存在感的权力是可以逮捕、审讯、关押王朝的诸侯王和大臣。譬如,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负责审判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谋反的审判,穷追猛打,彻查到底,确实彰显了廷尉的权力,这让朝中的大臣们都对廷尉张汤十分忌惮。

其实汉武帝对廷尉这一职务的权力过大有过担心,对待重大案件处理时,经常让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共同审理,并举行会议,这也就是最早的“三法司”分离的肇始了。

此后汉朝还曾经让尚书台参与廷尉的审判,分割廷尉的权力,这是一般的制衡,没有形成定制。

2、隋唐两宋时期——司法权力一分为三。

其实自从西汉以来,王朝中央政府就考虑司法权力的制衡,只不过没有形成统一的定制。到了隋朝时期,“三省六部制”制确立,三法司分立,互相制衡的机制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司法权力,大理寺主要负责审判,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工作,御史台主要负责监察工作。

隋唐、五代十国、两宋时期,三法司分立,大理寺的负责审判,核心权力没有被削弱,因此在以上时期大理寺的存在感还是十分强大的。

3、元朝时期——大理寺消失。

元朝时期的所谓的三法司分立不十分明确,有刑部、御史台和五个负责审判的机构,没有大理寺。负责审判的这五个主要机构有:宗正府、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

宗正院负责京师及其周边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审判;宣政院则是宗教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判僧侣案件,如果牵扯到俗世的人,则要宣政院会同当地政府长官共同审理;道教所则是负责道教人员犯罪的事务,如果牵扯到普通民众则按照宣政院的办法处理;中政院则是主要负责宫廷内部的案件审理;枢密院负责军事方面案件的审理。

这是元朝所独有的审判方式,民族等级、宗教特色、内外有别、军事至上等共同构成整个王朝案件的审判,权力比较分散。

4、明朝时期——大理寺权力开始萎缩。

明朝建立之后,继续沿用“三法司”制度,但是在权力分割之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明朝的刑部负责审判工作,取代了隋唐到两宋时期大理寺的职责;大理寺负责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如果认为有冤情,可以提出复核或者重审;都察院负责监督司法工作。

刑部

至明朝大理寺的审判权力被刑部夺走,自然民间和官僚对这一部门也就没有了敬畏感,存在感迅速降低,都是权力惹的祸。

5、清朝时期——大理寺差点两度被裁撤。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做法,刑部占据了王朝的审判大权,都察院负责监督刑罚之外还负责监督百官的纪律,类似现在的检察院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综合体。所谓三法司,已经沦为两头独大,各得其所,大理寺这一机构日渐沦落为,没有多少权力的机构,形同虚设,成为一个签字机构,走过场而已。

戊戌变法之时,大理寺这一衙门官员以冗员裁撤并入刑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又恢复。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商谈机构改革,很多官员认为大理寺这一衙门形同虚设,很多官员主张裁撤,最终没有施行。

6、民国初期。

民国初期,继续沿用大理院的称呼,负责审判工作,失去的审判职权又回归了。民国学习西方制度,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一直沿用。

感觉秦汉的廷尉存在感强大是因为司法大权集于廷尉一身,而明清时期大理寺觉得是摆设则是丢失了大理寺的核心权力——最高审判权。




廷尉府和御史台的区别
2、主官不同,廷尉府的主官是廷尉,其属官包括正、左、右监、左平等人,负责逮捕、审判和修订律令等事务;御史台的长官是御史大夫,其属官包括御史中丞、御史丞等,负责纠察不法行为和弹劾官员。3、职能不同,廷尉府在汉代还负责审核州郡所谳疑狱,或上报皇帝,有时还派员至州郡协助审理要案;御史台...

廷尉(古代中国官职)
二、廷尉的历史演变 在古代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廷尉的职责和地位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在西周时期,廷尉主要负责审判和监督刑罚执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廷尉的职责逐渐扩大,开始负责刑律的制定和司法体系的管理。到了秦汉时期,廷尉成为了中央政府的重要官职,负责统一司法制度,监督地方官员的刑罚执行。随着...

有关【西汉官制】 其中中掌刑罚处决以及审判裁决的官职是?
问题一:廷尉相当于最高法官,廷尉下属还有许多属官:廷尉正、廷尉左右监(东汉时改为廷尉左监)、廷尉左右平(东汉时改为廷尉左平)、廷尉史、奏谳掾、奏曹掾、文学卒史、从史、书佐、行冤狱使者、治狱使者。按照《汉书·黄霸传》的记载,廷尉正是负责主决疑狱的,《汉书·淮南王安传》载:上遣...

汉朝的司法机关包括哪些?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的皇帝总揽最高司法权。中央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总理司法。地方上,州、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1.丞相 丞相是最高行政官吏,同时也参与司法审判。汉宣帝曾对丞相黄霸说:“夫宣明教化,通达幽隐,使狱无冤刑,邑无盗贼,君之职也”。但至东汉时,罢丞相。设三公,...

汉晋官制:西汉之廷尉职能简述
“廷尉”之名,蕴含着深厚的历史痕迹。在汉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廷尉这一称呼被更改为“大理”,仿佛是对古代战争时期军事法庭的一种延续,象征着公正与和平的司法权威。随着历史的波澜起伏,王莽篡汉时期,大理被更名为“作士”,直到光武帝的中兴,廷尉之名再次恢复,而东汉末年,又回归“大理”...

廷尉相当于现在什么官
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其属官综上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左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廷尉的主要职能是:廷尉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主官,遵照皇帝旨意修订...

西汉一般在哪审理较大的案件
汉承秦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

古代时期的廷尉一职都有哪些职能?
其中最能显示存在感的权力是可以逮捕、审讯、关押王朝的诸侯王和大臣。譬如,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负责审判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谋反的审判,穷追猛打,彻查到底,确实彰显了廷尉的权力,这让朝中的大臣们都对廷尉张汤十分忌惮。明清的大理寺虽然可以说是秦汉廷尉的延续,但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秦汉...

太御和廷尉的职责有哪些?
太仆在王莽时改为太御,掌乘舆并主马政;廷尉掌刑辟,是审判全国疑难案件的昀高机构,除个别特难案件上报皇帝裁决外,有终审裁判权。

廷尉府相当现在的什么
廷尉在古代是中国司法系统中最高的官职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国家司法部部长。在战国时期,秦国首次设立廷尉这一职位,秦朝和西汉时期继续保留。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主官,负责处理全国的重大司法案件,汇总各地的案件统计,并参与修订法律令典的相关工作。廷尉的属官包括游兄正和左右二监。汉宣帝时期...

安阳市15876143458: “三公九卿”具体是什么官职?
茆怨葡立: 据《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惟其人.言使能也可见,夏朝时期已经设立三公九卿之职....

安阳市15876143458: 宋朝至清朝的中央官制演变 -
茆怨葡立: 中央官制的演变: 秦设三公九卿制;东汉扩大尚书台的权力;隋唐的三省六部制;北宋宰相之外增设参政知事、枢密使、三司使;元朝设中书省;明权分六部,后增设内阁;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后弃用,雍正朝始设军机处.

安阳市15876143458: 大理寺为什么叫“寺” -
茆怨葡立: 之所以叫大理寺,原因是大理寺不是寺庙,而是宫廷之中办案的地方. 1、解释: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2、据《星经》说:“大理二星.在宫门...

安阳市15876143458: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总则沿革的历史 -
茆怨葡立: (一)法典化的渊源和法典化的兴起 从法制文明的历史考察,伴随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曾出现过法典化编纂的高潮,中国也不例外.考察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

安阳市15876143458: 我国古代哪个官职在秦代时为最高司法长官 -
茆怨葡立: 是廷尉. 廷尉,官名,秦置,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遵行.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师古又引应劭说,则谓“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

安阳市15876143458: 求古代官人从大到小排列的顺序! -
茆怨葡立:[答案] 官人,宋代,是南北文化交流的时代.在夫妻间的称呼上,也是称谓较多的朝代.宫廷中,出现了“官家”一词;平民百姓中... 至北齐始有太常寺,清末废. (4)宗正寺:明清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5)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

安阳市15876143458: 唐朝大理寺设置在哪里 -
茆怨葡立: 今天西安城安定门(西门)旁,有一处大理寺的碑,隋唐时期的大理寺就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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