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创设新采购方式

作者&投稿:荀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财政部近日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规范小额零星采购采购活动,提升采购便利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中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为避免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滥用,征求意见稿将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三种情形: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此类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二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此类采购主要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三是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订立框架协议与授予合同两个阶段。
在框架协议的订立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征集公告发布、征集文件编制和提供、响应文件编制和提交、入围供应商评审和确定、签订框架协议和协议供应商退出机制等有关程序和要求。据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框架协议订立阶段规制的重点,一是要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保障潜在供应商广泛参与,明确规定采用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两种评审方法,不得实行资格入围,引入竞争和淘汰,防止框架协议异化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二是要求框架协议中必须包括采购标的单价、费率、折扣率、量价关系等合同定价方式,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入围供应商的退出和补充机制等,并限制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防止因滥用框架协议影响绩效。其中,针对评审主体和评审专家选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评审,也可以组成评审小组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评审的,评审小组相关职责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履行。对于采用价格优先法和质量竞争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质量优先法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择;对于质量竞争因素难以通过客观指标量化、需要在评审过程中借助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征集文件中明确评审专家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关于框架协议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征求意见稿还对框架协议采购的合同授予作了细化规定,要求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从入围供应商范围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有二次竞价、比例分配、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四种方式,其中,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组织入围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比例分配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按序递减分配采购份额或金额。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依次轮序授予采购合同。一个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能获得一次采购合同。供应商主动放弃合同的,按照排名次序依次顺延。同一供应商连续两个轮候期主动放弃合同授予的,视为该供应商自动退出框架协议。直接选定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质量、服务标准等为依据,从入围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财政部介绍,合同授予阶段规制的重点,是明确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严格限制直接选定方式的适用范围,确保合同授予的可预期性,引导和约束采购人通过透明、公平的方式授予合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框架内,针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特点和规制重点,分别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很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子采购系统开发建设、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提出,电子采购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开发建设、运营机构有“出现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问题的;不依法记录保存信息的;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的;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四类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财政部12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采购方式作了大幅调整,将框架协议采购定为6种法定采购方式之一。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在实践中运用广泛,目前,此类采购活动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不但可以规范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而且能够发挥一定的采购规模效应,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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