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投稿:底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

  (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违法情形。第四条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第五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四)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六)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违法对抵押物、质物或者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

  (八)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

  (九)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十)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的,或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未依法评估,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一)其他错误情形。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卖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因多种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第九条 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减轻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第四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诉讼当事人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确定,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不一致的除外。第七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第九条 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证据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第十二条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起诉与受理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需要认真执行案由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准确归类和公正审理。同时,当事人和律师也需要了解并遵循案由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不能审理
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二类包括: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第三类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六、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七、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产...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仍然现行有效。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已废止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

昌宁县197725840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盈汤帅克: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昌宁县197725840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 -
盈汤帅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由最高人民法院 于1997-04-29颁布实施.包括七大方面,四十条. 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

昌宁县19772584067: 行政赔偿法全文最新
盈汤帅克: 行政赔偿法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

昌宁县19772584067: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民事赔偿?
盈汤帅克: 一、行政机关是否提供民事赔偿服务1、诉讼的性质取决于它要解决的争议的性质,... 否则就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

昌宁县19772584067: 行政法律有哪些?
盈汤帅克: 行政法律有哪些?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昌宁县19772584067: 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效以二审判决还是省高院再审为准? -
盈汤帅克: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分为两种: 第一种 视为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

昌宁县19772584067: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如何管辖?
盈汤帅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规定》第9条 还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 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昌宁县19772584067: 行政法中的 “一并审理” 和 “合并审理 ”有什么区别? -
盈汤帅克: 1.根据2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情况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审理.2.该规定并不存在“一并审理”的概念,只有一并受理的概念.所谓一并受理指的是人民法院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不能只受理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必须受理全部诉求.受理之后要分成几个案件分别立案,然后视情况而定合并或单独审理.

昌宁县197725840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什么
盈汤帅克: 请参阅《国家赔偿法》的如下规定: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

昌宁县19772584067: 申请的国家赔偿怎么才能到位,要有什么程序 -
盈汤帅克: 以申请国家行政赔偿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