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郅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翻修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区(含郊区、各类开发区,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县(市)、吉利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建设。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占用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醒目处设置不小于2×1米的工程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统一刷白,其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在市区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必须全封闭围护或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物品及各项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堆放、搭设。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安全有效。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施工标志,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用电设备必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装置。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临时办公用房和职工生活设施。
  办公房屋内墙壁应当统一刷白,并悬挂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室内环境应做到整洁、卫生、美观;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施工场地外施工或堆放材料、机具的;
  (二)未设置工程标志牌或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
  (三)未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堆放材料、机具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挡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全封闭围护或搭设安全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或安全标志的;
  (七)未做到工完场清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涧西、西工、老城、(氵+廛左右结构)河、洛龙等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第六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第七条 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拆除(变动)非承重结构、增设构筑物明显增大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征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于续;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应当事先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施工。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

  (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二)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酒店(含旅店、餐馆)、商场(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礼堂(含会议中心)、候机(车、船)厅(室)等公共场所使用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经常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修缮的房屋应当及时修缮,同时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含旅店、餐馆)、商场(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礼堂(含会议中心)、候机(车、船)厅(室)等公共场所使用的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一半的;

  (三)拆除、变动非承重结构,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人为事故后出现异常,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已出现危险症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

  (七)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前款第(六)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者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第七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得涂改、出借、借用、冒用、买卖和伪造。第八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工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市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代表装饰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人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征得该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书面同意书和该建筑物租用合同。第十二条 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含外立面)、承重结构、增加楼面屋面荷载;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涉及前款(一)、(三)、(四)项内容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城市规划、消防、燃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中,第七章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装修活动如对相邻住宅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等问题,装修人需负责修复并赔偿,若为装饰装修企业责任,装修人有权追偿。装修人擅自改动供暖、燃气设施导致损失,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装修人侵占公共空间或损坏公共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

违章装修要找哪个部门解决
应当找城建局,城建局(或叫建设局)内专门有管室内装修的科室。严禁严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 (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违法行为的,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一、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住宅装修管理条例是什么?装修管理条例详情
一、住宅装修管理条例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2、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居民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室内装修和装修的监督管理。总则在房屋内部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对无防水要求的卧室或露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加大承重墙的原门窗尺寸,拆掉与阳台...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

国家法律对装修的规定
一、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 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

黄浦区19738746396: 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 -
柯殷亿得: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黄浦区19738746396: 未办手续擅自装修如何处理
柯殷亿得: (一)对于住宅装修,若业主或住宅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二)对于非住宅装修,若房屋所...

黄浦区19738746396: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柯殷亿得: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的房屋进...

黄浦区19738746396: 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管理规定 -
柯殷亿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

黄浦区19738746396: 装修房子要办什么手续须知 -
柯殷亿得: 根据住建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当到房屋基层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开工审批.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工荷载的要经房管人员与装修户共同...

黄浦区19738746396: 装修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
柯殷亿得: 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 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 (一)流程示意图 装饰...

黄浦区19738746396: 物业装修管理审批权限包括哪些? -
柯殷亿得: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中的禁止项就是物业装修审批的事项,查看你的装修图纸及装修方案是否有违规.如果有违规事项物业就不会给你通过,如果你不报批私自装修,物业有权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责令整改;...

黄浦区1973874639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介绍 -
柯殷亿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