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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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什么意思/

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案。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是什么罪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很多法律有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定性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案。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什么叫利用职务之便摞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之便欺骗下属罪

利用职务之便欺骗下属,构不成犯罪。
这只是内部管理问题。
你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投诉。

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工作之便的区别

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区别是,前者有一定的职位(官职),可以利用职位之便利。而后者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管辖的便利

利用工作之便和利用职务之便的区别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对于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利用职务之便仅限于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观点从字面上来看符合法律的规定。(2)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工作上的便利。(3)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现在和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其中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解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我们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渎职性来设计的,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所以利用的职务之便,必须现实地与其职权有关。
由此,利用职务之便就应当具备这样几个质的规定性:1、滥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合法地拥有相应的权力。在我国从事公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至少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必须是经过法定的形式而产生的,在我国主要有选举、任命、聘用、委派、委托等几种方式。我们认为,这里需要确定的是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至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称职、是否通过贿选甚至“买官”等形式而取得职务,都不应当成为决定职务合法性的关键因素。但是,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贪污贿赂犯罪,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滥用的职权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尚未取得或者已经离任的职务,即所利用的职权必须具有现时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即将赴任的职务的影响,进行索贿、受贿等等,能否构成受贿罪;另一种情形是已经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来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获得各种非法利益。我们认为,尚未赴任时收受、索取贿赂的,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如果收受贿赂后确实到任,而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那么,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实际上利用了其现实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应当定罪;如果收受、索取贿赂后,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取得了职务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都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对于第二种情况,离任后利用其影响力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并没有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也不应当认定;但是如果先为他人谋取利益,离任后收受贿赂的,应当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约定的事后受贿,可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所利用的职权必须具有直接性,即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所拥有的职权是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的必然条件,没有特定职务就不能利用这样的条件,职务与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必然性。例如,直接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可以不通过任何第三人就直接非法地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4、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利条件是因为特定的职务条件而形成的,不具有相应的职务就不可能形成这样的便利条件为其所用。所以,这里的职务之便不是利用工作中对作案地点、时间的熟悉,如某机关的普通公务员利用自己对单位地形的熟悉、对单位出纳工作习惯的熟悉,盗窃了单位的现金,虽然他既符合了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也非法占有了公共财产,但是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这名普通的公务员与单位财务部门的现金之间没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所以,这些仅仅是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与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职务之便作扩大解释,不但扩大了打击面,而且也不符合贪污贿赂犯罪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精神。

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劳动合同

劳动者利用职位之便伪造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起诉劳动者,而且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

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

民主国家和地区,叫作贪渎罪。中国大陆属于党纪处分,处分名称是:以权谋私。




如何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什么叫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是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什么叫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一般是指行为人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求助问题 1 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 的区别
回答:职务之便是说职务行为或者与职务行为相关的业务行为,比如会计人员的职务是管理经手的钱,其在此过程中将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就叫做利用职务之便。 工作之便是说利用工作本身的便利,比如在银行打扫的小时工,利用自己擦柜台这份工作的便利将柜台上的钱放进自己口袋,就叫做利用工作之便。

如何定性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案。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的某些方便条件。 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场所、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因为熟悉操作规程等方便...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
法律分析: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责,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称为“工作...

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工作之便的区别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责,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调拨、安排、使用的决定权。如公司总经理在职责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财物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的...

利用 工作之便和 利用职务 之便的区别
工作之便,是利用本职工作的有利条件,而职务之便,则是利用手里的权利。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职务”?一般认为,职务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其真实性。二是现实性。三是直接性。对利用将来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本来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利用可能升迁或者调动的将来职务收受贿赂的,即使后来并没有升迁或者...

肇州县19522886609: 如何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
范扶多力:[答案]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 一般来...

肇州县19522886609: 怎样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
范扶多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自己职务上的主管、分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案.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肇州县19522886609: 利用职务之便是什么意思? -
范扶多力: 利用自己工作上的职务办一些其他的事情.

肇州县19522886609: 试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
范扶多力: 简单说,就是由于某人的职务及地位关系,平常人办不到的事情,他可以办到;别人用很长时间才可以办完的时间,他可以很短时间就搞定.

肇州县19522886609: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范扶多力: 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均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

肇州县19522886609: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却没有收受贿赂 -
范扶多力: 不属于受贿.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

肇州县19522886609: 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吃回扣属职务侵占罪吗 -
范扶多力: 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在认定时,需要2113满足“5261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件. 所谓利用职务4102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担任一定管理性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 您所说的这种拿回扣1653的行为,应该是满足利用职务之便的这种认定,版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特点收权取了他人财物,所以应该是职务侵占.

肇州县19522886609: 求助问题 1 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 的区别
范扶多力: 职务之便是说职务行为或者与职务行为相关的业务行为,比如会计人员的职务是管理经手的钱,其在此过程中将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就叫做利用职务之便.工作之便是说利用工作本身的便利,比如在银行打扫的小时工,利用自己擦柜台这份工作的便利将柜台上的钱放进自己口袋,就叫做利用工作之便.

肇州县19522886609: 行为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哪些情形 -
范扶多力: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

肇州县19522886609: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
范扶多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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