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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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正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第三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第四条 机构编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市属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区属事业单位为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原浦口、原大厂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六条 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七条 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时间。(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上述单位中原为聘用合同制干部身份、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当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宁部属事业单位中,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第三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单位成立批文;(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条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编制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当每年审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有关机关批准文件,由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年审等情况。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征缴。第十六条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养老保险费。第十九条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征。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费渠道。(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调入、聘用职工时,应当自职工起薪之月起,凭进人计划凭证等材料为其办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第二十二条 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职工(经市委、市政府任命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不足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次性缴纳防风险费用。防风险费用按职工转入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不足的年限计算。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帐户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二)被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三)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帐户余额退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二)死亡的。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起,经办机构冻结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复核等养老保险业务。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中止其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为12个月。封存期间用人单位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等费用后,可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超过封存期用人单位仍未缴清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按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第二十八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第三十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其退休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部门核定的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自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第三十一条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验证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验证工作。离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逾期未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实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七章 养老保险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决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等养老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应当每年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发放一次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凭证。用人单位、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经办机构提供养老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征收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挪用或者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县级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发〔2006〕10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关于1998年修订前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是市政府在1996年宁政发[1996]74号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92年那时是执行市政府1986年12月6日印发的宁政发[1986]363号文,是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不知你想了解什么方面的政策,我在宁从事该工作已20余年,大体都可知道,如需要可以飞我。

养老保险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劳福字[1999]18号)
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1号)医疗保险
1、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11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doc工伤保险
1、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2、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3、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管函[2003]1号)
5、工伤保险基本知识生育保险
1、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医〔2006〕2号)
2、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3、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3号)
4、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5]1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17号)
4、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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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
北京市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6〕1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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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19711793996: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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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19711793996: 南京社保超过15年不满20年已经到退休年龄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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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19711793996: 南京市最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独肺延诺: (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南京市最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答: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030元.

庄浪县19711793996: 事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缴纳规定是一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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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19711793996: 南京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才能终生享用 -
独肺延诺: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养老保险至少要缴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庄浪县19711793996: 南京社保公司和个人缴纳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
独肺延诺: 你好!南京社保五个险种的比例分别是:养老单位的比例为20%、个人8%;医疗单位的比例为9%、个人2%;失业单位的比例为1.5%、个人0.5%;生育单位的比例为0.8%、个人不交;工伤单位的比例为0.5--1.2%不等根据单位的风险类别确定、个人不交;公积金单位交的比例是8--12%单位可以选择,个人交多少单位同样也为个人交多少.缴费基数原则是按职工个人上一年的实际收入(按应发工资计算)的月平均数.但最低不得低于2200元.个体户除了养老保险单位的比例为12%外,其它都一样.基数最低2200元

庄浪县19711793996: 南京的社保基数是多少? -
独肺延诺: 2012年7月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金额调整 (按最低缴费基数1973元计算) 统一比例 养老 失业 生育 工伤 医疗(+10) 合计 单位比例 20% 2% 0.8% 0.8% 9% 32.60% 个人比例 8% 1% 0.0% 0.0% 2%+10 11%+10 合计 28% 3% 0.8% 0.8...

庄浪县19711793996: 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独肺延诺: 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城镇居民户口本原件;《档案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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