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发生后行业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投稿:邱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企业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想直接针对的法规不可能有。不过我认为调整企业与其内设机构的法律是有的,比如说公司法,你可以了解一下。也许对内设机构的责权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若你是国有企业,还会有一些政策调整企业办社会的改革文件。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文件、合同、管理制度、产品资料、设计图纸、传真、报表、档案等等,都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知识,知识管理软件,如文件管理软件、公司管理软件、办公自动化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都属范畴。法律文件管理,不如直接用知识管理软件处理更具发展性。

支持:绍林科技综合知识管理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某工厂发生泄漏事件,在当地农民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上级安排你处理这件...
我会立刻向化工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途中迅速思考应急对策,立即通知消防、公安、医疗、卫生、环保、交通等各部门。到达现场后,迅速组织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联动协调、合理分工,下设抢救组、调查组、思想动员组、报道组等工作组,全方位开展以下工作:第一...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_百度知 ...
在特殊情况下,如为了进行事故救援而需要改变现场,必须详细记录并绘制简图,对关键痕迹和物证进行妥善保存。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需向事故调查组提交详细的抢险救援报告,以及相关的图纸和书面记录,这些资料对于后续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至关重要。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在灾难发生后,能够迅速、有序...

消防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根据该条例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6.1事件交通运输部处理结果
三是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局及下属海事机构对长江干线航运安全监管执法不到位。 五、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考虑到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先禄,重庆...

企业发生火灾怎么处罚
八、诚信管理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事故责任企业和存在突出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信用中国”监管平台,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尤其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事故或瞒报事故的企业单位,一律上“黑名单”,严格实行企业招标、政府许可、金融服务等约束惩戒和企业负责人约束管理。九、节点“三在”各镇街、...

应急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好不好?
主要所学课程:应急管理学、应急救援理论与技术、风险源辨识与监控、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救援装备、系统工程与运筹学、灾变通风技术、灾害风险评估、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事故调查与处理、应急救援心理学等。毕业生就业行业(领域):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科研院所,应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哪些
(六)安全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名册(复印件附后)(七)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发放。其内容包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认定和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涉及人员进行组织设计安全交底。六、采购企业或项目分包单位采购安全用品时,必须选择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若无可自行采购;采购时...

怎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去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科申请办理,按照他们的要求办理即可。只要材料齐全应该是比较好办的。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或"特业"。目...

110接警后出警的执法程序?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第十一条 对危及...

如何应对组织策划中的一些突发事件
成立危机管理机构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顺利处理危机、协调各方面关系的组织保障。危机管理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独立的专职机构,也可以是一个跨部门的管理小组,还可以在企业战略管理部门设定专职人员来代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以及可能发生的危机的性质和概率灵活决定。 4、制定危机管理计划。 企业应该根据...

新华区17797585321: 单位发生火灾 .管理着有什么责任 -
雍心调经: 如果你是中级管理,可能会被高管将责,说你日常管理出披漏,记行政过失;你是高管,那就有可能连代法律责任了.

新华区17797585321: 农贸市场发生火灾监管部门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索赔的承序怎么走. -
雍心调经: 首先要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监管部门失职的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索赔程序在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出来之后进行,我将持续关注.

新华区17797585321: 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会有哪些 -
雍心调经: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新华区17797585321: 酒店失火了安保消防部门主管承担什么责任 -
雍心调经: 第一责任人,是酒店总经理.具体责任,要看咋个认定了!

新华区17797585321: 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
雍心调经: 我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新华区17797585321: 消防责任书 -
雍心调经: 一、责任单位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1、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安全防火责任人,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按省市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执行.2、将消防...

新华区17797585321: 企业的消防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
雍心调经: 你的职责是什么?发生火灾后的扑救人员?公司的消防安全检查员?你的职务决定你的责任.

新华区17797585321: 关于消防的法律问题在11月23日21点12分,我的厂失火了,但是
雍心调经: 有责任,因为他们就是这里的管理负责人.应该是所有的公共问题都应该由他们来管了.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