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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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重要考点有哪些~

一、什么是罗马法
定义: 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主要是奴隶制国家的法律)2.特点:3.局限:
法律与习惯之间无明显界限(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贵族随心所欲的解释法律,损害平民 利益
一习惯法:
罗马共和国早期
1、请想一想,罗马共和国初期的法官会怎么判呢?为什么?
①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
②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二、罗马法历程1.时期:二
平民和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
1、原因:
2、颁布:
公元前5世纪中期3、评价(1)进步性:
①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利益,法律体现阶级性;②适应范围小(罗马公民);③保留原始野蛮性。
(2)局限性:
①内容广泛,条文清晰(特点)。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权受到限制,平民利益得到保护。
②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十二铜表法》
1、请想一想,罗马共和国初期的法官会怎么判呢?
2、根据《十二铜表法》,法官会怎么判呢?
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
为什么?
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案例一)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
(3)公民法
1.时期:
罗马共和国时期
2.范围:
3.内容:
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案例二)古罗马大将恺撒进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恺撒。当恺撒归国执政之后,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
请问按照公民法,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不会,因为公民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而克丽奥佩特拉是埃及女王,私生子也是在埃及出生的,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所以法院不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
那这种现象合理吗?
怎么解决的?
自从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共和国展开了史诗般的开疆拓土,罗马军团击败了一个又一个强敌,征服了一个又一个民族,而成为地中海霸主,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
扩张给罗马帝国带来了那些影响?对罗马法的发展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②征服者与罗马统治者的矛盾③商品贸易发展,政治经济活动中出现新矛盾
(4)万民法:
1、背景:
3、范围:
——对外扩张的结果。
①公民法的狭隘性。
②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
③被征服者与罗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④商品经济发展,政治经济出现新问题.
使用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2.时期:罗马帝国
2地位和作用:
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⒈时间:
6世纪、东罗马帝国时期
◎完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一世及其大臣起源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
共和国早期
公元前5世纪中期发展公民法万民法体系形成
《民法大全》
至公元前3世纪中期
(共和国时期)
至公元3世纪区别消失(帝国时期)
至公元6世纪
不断发展 走向成熟
阶段性  连续性 趋向统一
国家发展 疆域扩大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
二、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成熟自然法(贯穿)
探究:阅读材料,并结合教材,分析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材料一: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万民法”
材料二:布鲁图是罗马帝国时期伽太基城里的一个铁匠,他向贵族卡西借了20个金币,并立契约30天以后归还。但30天过去了,布鲁图并没有能力还钱,贵族卡西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布鲁图做他的奴隶。法官同意了卡西的要求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三、罗马法地位和评价
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①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②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如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对罗马: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为国家政权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西欧:1.地位:2.影响:3.局限性:
从罗马法看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调节社会生活秩序,
解决社会冲突,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核心:实质:
《十二铜表法》作用:起源—习惯法—发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体系最终完成
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统治。影响近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
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思想武器

《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一、起源与发展:

1、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法学家活动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4、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二、原因:

万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因而能适应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

扩展资料:

罗马法的产生背景: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罗马法



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文化文明相对黑暗的中世纪,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失传超过600年之久。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以示与6世纪前的古典罗马法的区别。广义的罗马法可以包括民法的这一层含义。

目录 [隐藏]
1 体系特点
2 民法大全
3 后世影响
4 相关著作
5 参见
6 外部链接

体系特点[编辑]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如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较晚出现的政治区域,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英国本土,罗马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却是法庭历来不敢公开忽视的重要法理论据。英国苏格兰地区至今仍然是民法(罗马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系。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两千年多年的历变,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罗马法几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问题,同时也有大量关于宗教、奴隶制的不再对现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罗马法作为一个有超过两千年历史的体系,至今仍然影响几十个国家的几亿人口,毫无疑问是古典文明和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民法大全[编辑]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也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几乎完全失传数百年后,突然又得以被重新重视和研究的主要原因。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C。
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这部分也是该书在文艺复兴前重新出现在欧洲大陆后,历代学者研究的重点。与其他三部分最大的区别是,这部分的编写往往引用了大量互相并不相容的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从而使后人能够非常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历史与发展。然而由于编辑者时间仓促,而且全部是希腊语母语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却是当时已经有数百年历史的纯拉丁文编辑工作,所以也经常被后代研究者诟病其编写水平。这部分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D。
第三部分是皇帝命令编辑的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主要是基于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盖亚斯 (Gaius)编写的同名教材,到今天仍然作为罗马法学生的使用书籍之一。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在某些时期曾经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I。
第四部分是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N。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后世影响[编辑]《民法大全》成书之时,西罗马帝国已经由于多次野蛮民族的入侵而灭亡,整个欧洲大陆陷入了被称为黑暗时期的中世纪。东罗马帝国随后封闭国界和文化交流,开始向拜占庭文化过渡。在欧洲本土,罗马帝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颠覆,由于没有推行罗马法的法庭,很快欧洲也就再也找不到学习罗马法的学生。而由于当时书籍的价格昂贵之极(有说法说一套《民法大全》的价格相当于全国最豪华的一幢别墅),《民法大全》虽然流传到了以前西罗马帝国的领土区域,却没有被妥善保存,消声匿迹了数百年。欧洲大陆无法可依,也无人懂法。

直到公元十一世纪,一套完整的《民法大全》在现在意大利北部的某处古建筑被偶然发现,让欧洲大陆重新了解到了已经失传的历史和法律,使得罗马法之后有机会成为欧洲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学,包括博洛尼亚大学,创立的时候往往只有两个专业:神学和法律。而法律学习的正统就是罗马法,首选典籍就是《民法大全》。

在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有个比较老的说法是,世界上传印阅读最广的书,第一是《圣经》,第二就是《民法大全》,堪称“法律圣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罗马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习惯法时期,贵族随心所欲的解释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损害平民利益,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公元五世纪中期,平民和贵族斗争获得胜利十二铜表法出现,从此贵族失去随心所欲解释法律的权利。
公民法到万民法: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版图扩大成为地跨三洲的大帝国,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公民法不适合统治,无法解决新疆域内民族间的关系,民族矛盾尖锐,于是万民法应需而生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起源: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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