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宣传栏

作者&投稿:枝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药店医保宣传栏~

定点药店


区域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地 址
石岐区
中智孙东药房 石岐太平路11号A-B卡
中智岐江药房 南基路后街1-5号
中智湖滨药房 石岐区湖滨路64号
中智人民药房 孙文东路23-25号
中智民生药房 石岐区民生路168号
中智安山药房 石岐区南安路79号
中智大信药房 大信新都汇首层西门侧
中智张溪药房 石岐区张溪市场大街2号之一
三才医药药品总汇 石岐大信新都汇
三才医药永康堂药店 石岐孙文中路55号
三才医药仁济堂药店 石岐区岐关西路22号
三才医药医药商场 孙文西路102号
三才医药厚兴药店 石岐莲兴路2号3-4卡
三才医药福寿堂药店 石岐孙文西路61-65号
三才医药利群药房 石岐湖滨中路28号
三才医药为民药店 石岐区民生中路214号
三才医药为群药店 石岐区太平路201-205号
三才医药香山药行 石岐孙文西路176号
中山堂东门药店 孙文中路1号
福仁堂安山分店 石岐区南安路37号
福仁堂湖滨分店 湖滨路56号之二
百草堂药店 石岐光明路16号
石岐御草堂药店 石岐区麻洲街1号
同方医药石岐区大药店 石岐区湖滨路68号
南江医药商行 石岐南安路15号
石岐区平安大药房 石岐区南安路9号之二1-2卡
高祝君药店 石岐区天明花园B区6幢1卡
广州三九中山三九健康药店 中山市石岐区民族路2-6号
石岐杏林药店 石岐悦来中路2号
石岐区新岐沙药店 石岐区凤鸣路176-178号

东区 中智柏苑药房 东区柏苑路191-193号
中智库充药房 东区库充大街东5幢7-8卡
三才医药诚济堂药店 东区松苑路7号
三才医药海茵药房 东区长江村康乐楼2号
同方医药东区大药店 孙文东路起湾商业城2-3卡
济世堂药店 东区金龙横街75号
康民药店 东区东裕路亨达花园59卡
东区杏源大药房 库充大街西三幢3号5-6卡
东区康泰药店 东区柏苑路16号8319330
东区锦康药店 东区银湾东路
东区百子柜药店 东区银通街恒信花园B区60卡

西区 中智富华药房 西区富华道234-236号
中智新东药房 西区新居路18幢2卡
西区天愈堂药店 沙朗市场后街今晖苑
西区金叶医药商行 西区长洲西大街1号

南区 中智环城药房 南区银潭一路经济发展总公司商铺1-3卡

开发区 中智濠头药房 火炬开发区濠头大道31号1卡
中智新龙药房 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村大板步商业街第二栋27-29号
中山堂中山港药店 中山港大道西侧壹加壹商场内
开发区恒瑞同心医药连锁加盟店 张家边东镇大街玫瑰楼
开发区华泰药店 火炬区张家边东镇大街
开发区德顺堂药店 开发区火炬大道

小榄 中智小榄华新药房 小榄镇新华路8号顺昌购物广场
中智小榄永新药房 小榄镇永宁新永路105号
中智菊城药房 小榄镇红山路55号之五
中智小榄长堤药房 小榄镇沙口区长堤路99号
中智小榄西区药房 小榄镇西区西苑路16号
小榄永生大药店 小榄镇文化路98号3287681
小榄镇吕祥堂焯华药材商店 小榄镇下基路54号
小榄镇吕祥堂玉霞药店 小榄镇广源中路8号
小榄正康药店 小榄镇东区
小榄镇广益药店 小榄镇文田路63号2119393

沙溪 中智沙溪宝珠药房 沙溪镇钱二路商住楼铺面1-5卡
中智沙溪丽港药房 沙溪镇塔园村
横栏 横栏镇保安堂药店 横栏镇西冲中路93号之一
横栏尔健药店 横栏镇裕祥商业街23号
古镇 中智古镇海洲药房 古镇海洲兴红路42号C4-7卡
东升 福仁堂东升药店 东升镇105国道黎明路口
东升镇益康大药房 东升镇商业大道30号
东升镇瑞康药店 东升镇坦背旧市场A13
东凤 东凤镇健民药店 东凤镇兴华路73号之一
东凤镇益原堂药店 东凤镇兴华中路73号
港口 中智中港药店 港口镇兴港中路建华花园地下2卡
高祝兴港药店 港口镇兴港中路
阜沙 阜沙镇健益药店 阜沙镇商业广场B区21-22卡
黄圃 黄圃镇利群药店 黄圃镇新明路
黄圃镇利民药店 黄圃镇朝南路1-3卡
南头 南头镇益民药店 南头镇人民路68号A1
中山堂南头药店 南头镇永兴路2号
三乡 同心医药同心大药房 三乡镇金涌大道21号
三乡万安堂同心医药连锁加盟店 三乡镇环镇路15号
坦洲 坦洲镇康宁同心医药连锁加盟店 坦洲镇大兴路23号
中山堂坦洲药店 坦洲镇坦神北路
神湾 神湾文杏同心医药连锁加盟店 神湾镇外沙管理区
板芙 板芙镇昌健药店 板芙镇芙中路1号
中智板芙四海药房 板芙镇板芙大道北四海路
大涌 福仁堂大涌分店 大涌镇兴盛楼4-5卡
大涌镇念慈药店 大涌镇兆洋路顺景苑首层7号
南朗 南朗镇天愈堂药店 南朗镇永兴路新市场D区4-6号
中智南朗翠亨药房 南朗镇翠亨大道亨市场25.26.29
中智南朗亨美药房 南朗镇亨美村国兴街4号
五桂山 中智五桂山药房 五桂山长命水村康乐街101-102卡
民众 中山堂民众药店 民众镇六佰六
民众镇福康大药房 民众镇浪网大道279号
三角 中山堂三角药店 三角镇新区
三角镇天慈药店 三角镇人民路52号
三角镇民健药店 三角镇沙栏路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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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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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医保卡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 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 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

医疗保障工作报告5篇
二、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学习、宣传。 定期加强医务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学习,使他们能熟练地向病人正面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法规,能娴熟地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在门诊大厅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在患者较多的地方放置医保宣传小册子,让病人及时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种政策法规。 三、严格执行基本医...

医院医保办主要职责
5.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医保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把医农保服务纳入科室或个人年度考核,采取奖优、罚劣。并根据违规事情造成的影响大小,实行一票否决。6.加强医农保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医保氛围,设置“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大病医疗保险投诉箱”及时刊出医保政策信息动向,...

医保卡是干什么用的
3、医保卡账户里的钱不能用于购物、套现,但是,它可以可支付以下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4、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医保中心工作待遇好么 是区上的医保中心 前景怎么样
可以。医保局分局机关和下属中心,局机关为行政编制,中心为事业编制,但是是公益类全额拨款,事业编也就是比公务员少个车补。中心的工作分为财务、稽核、征缴、待遇、审核、经办、大病、生育等,会有窗口,但是一般在职人员在后台,三方做窗口。在编工资财政统发,工资高低也看地方财政。

医保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
3、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1、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整改措施:1、按责任轻重,对于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双倍处罚。2、及时更新程序,并加强培训。3、规范查对制度,对...

医疗保险局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及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为普及医疗保险常识,促进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正确执行,我们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扩大了东楚晚报上开设的医保专栏的版面,增加了栏目设置,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二是与延安路社区合作,在社区设置医保宣传栏,进行社区医保宣传试点;三是及时通过各大媒体向参保人员宣传新出台的政策、医保的最新动向;四是...

盐城医保报销政策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门特保障...

痔疮手术,医保能报多少!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只有职工的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国家的医保报销政策。各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各不相同,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社保相关部门咨询。

建档立卡医保缴费查询?
可以带着医保卡在本市内的医保大厅进行查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负担,2020年贫困户基本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由财政缴纳,个人不交。2020...

临泉县18444816161: 谁知道在云南开药店注意到法规有哪些? -
诺迹绞股: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6]156号2006年8月30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和...

临泉县18444816161: 在药店如何看清哪个是医疗保险报销的药?是不是有什么标志?
诺迹绞股: 1、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网上可以找到,如果知道药品名称可以先查一下再去药店买; 2、由于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药店必须将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标记出来,所以有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为了方便群众,可能会在药品价格标示上面注明(医保),但也有可能不标注. 如果没有标注,只能向导购人员咨询了,有时候靠不住,也许他们故意的,因为药店更喜欢收现金. 我有一次去买药,拿一种问导购说“应该”属于医保,结果到POS机那里排了半天队轮到我一刷卡发现不属于,要付现金,弄得我掏钱买了觉得亏(早知道拿别的),放回去也觉得郁闷(白排队了!)....-_-!

临泉县18444816161: 药店医保年终总结怎么写 -
诺迹绞股: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振坡医保药店年终总结 医保药店年终总结1 20**年,我店在社保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定点药店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行为,努力保障参保...

临泉县18444816161: 医保取款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
诺迹绞股: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小七探险是在银保监会备案的第三方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知识,已累计服务超过100万户家庭,平均帮助每个家庭节省30-50%的保费.问:医保...

临泉县18444816161: 2017年药店申请医保的条件 -
诺迹绞股: 1、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

临泉县18444816161: 在广州申办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
诺迹绞股: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

临泉县18444816161: 药店的“复核”工作具体是做什么的? -
诺迹绞股: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吧! 我妈就在医院工作!!! 呵呵... 药店的“复核”工作主要就是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医保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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