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中学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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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中学生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国家规定每天小时体育活动(含体育课),也就是一周最少五小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扩展资料
检查和评定体育课课的运动负荷,一般用以下几种方法:
1、教育观察观察分析学生的表现,如:面色、排汗量、呼吸、动作的准确性、控制身体的能力和注意力集中的程度等。
2、学生自我感觉了解学生的食欲、睡眠、精神状态、对练习的兴趣、练习后的身体的疲劳程度、肌肉是否酸痛以及其他不适反应等。
3、生理测量是检查运动负荷较为客观的方法。包括用仪器测量学生的脉搏、 血压、 吸氧量、呼吸频率、肺活量等。用心率遥测仪测量运动负荷,是一种较好的方法,在中国的体育课上,学生的平均心率以如下数字为宜:小学120~130次/分; 初中130~140次/分;
高中(女)130~140次/分,高中(男)130~150次/分。在日本有人认为,中小学生体育课的平均心率以每分钟 130~170次为宜。每分钟130次以下属于小运动负荷。
达到 170次,学生就会感到非常疲劳。如果心率在 130次以上的练习不到1/3,就显得没有生气,如果占1/2,学生就非常兴奋,学习情绪较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课时量的标准有规定,但是各地市标准不同。应该到相关省市网站去查询,才具体准确。
1、教师工作量评定标准是依据教师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确定的以时间为单位的教师工作量数量衡量尺度。它是衡量教师是否完成其职责的重要的数量标志。
2、教师工作量质量评定标准是以评价教师工作优劣为目的的教师工作质量衡量尺度。
3、教师工作量质量评定标准与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一道,构成教师工作量评定标准的两个方面。教育、教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这一工程质量的优劣,受到时间、条件、环境、教学设备、信息、师资队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4、对教学工作质量的评价与对教师其他工作质量的评价一样,通常采用等级法。
5、等级法的特征是:首先制定出一整套详尽具体的教学工作的评价标准,规定达到每一标准的应得分数,然后由教师和学校有关领导组成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每个成员根据自己的认识,对被评判教师的课按各项评价要求逐项评分,最后求和,去掉两极的极端分数,得出均分,根据这个均分来判定课的优、劣或一般。

扩展资料: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我国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等。意见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攻坚、综合改革、重点突破,扩大改革受益面,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公民享有更多受教育机会,始终被列入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首要目标;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始终是中国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两个重要维度。
教师队伍有力支撑着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上最大规模教育体系。
意见提出,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构建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在准入招聘和考核评价中强化师德考查。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建立教师国家荣誉制度,加快形成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意见同时要求,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参考资料: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百度百科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扩展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中小学体育教师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保障12课时,并将组织大课间、带队训练、指导比赛、体质监测等活动计入教师工作量。

强化体育教师专业素养提升,系统规划对体育教师分层分类培训,每位教师每年要参与不低于1次的培训活动。

健全人格

通过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质。全面把握体育的“育体、育智、育心”综合育人的价值。

通过全员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塑造活泼开朗、与人为善、团结协助、遵守规则等良好品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与人格健全。



自我省转发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一些地区和学校按照《条例》规定,妥善解决了体育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服装问题,但有少数地区和学校由于种种原因,对体育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服装问题至今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解决,尤其是体育教师还不能完全与其它材料教师同工同酬,这对调动体育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稳定这支队伍,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将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合理解决体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浙江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含兼职)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和教学工作服装供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具有室外工作的特点,工作十分辛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和教学工作服装等有关政策性问题。

  二、体育教师工作量应包括体育教学,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等。

  三、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每周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10-12学时,中学12-14学时,小学14-16学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一次课(90分钟)为2学时;中小学每一节体育课为1学时。

  四、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计算工作量的具体办法为:早操(课间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两次算1学时,中小学每5次算2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中小学每一次(40分钟以上)算为1学时,体育教师组织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的体育竞赛活动,校内竞赛每天按8学时计,校外竞赛每天按10学时计,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均应核计一定的工作量。

  五、纳入计划从事科学研究和教材、教学资料(包括补充讲义及有关教学指导材料等)编定工作的体育教师,可按核准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兼任行政、党务和省以上体育社团(包括协会、学会)工作的体育教师,应根据其兼任工作任务情况、酌情计算工作量。

  七、对年老体弱的体育教师和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要给予相应的照顾,适当减弱轻工作量。

  八、公体部、教研室(组)应合理安排体育教师的工作,计算全年工作量。在正常情况下,体育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对于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体育教师,应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体育教师,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九、体育教师课时酬金和超工作量的计酬金标准应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十、要坚持按国家规定供应体育教师工作服装,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每年每人按不低于人民币180元的标准发放,中小学体育教师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物价的变化予以调整。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2-01/21/content_2784551.htm

2021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印发的《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课时为12节。并将大课间,训练,比赛,体质监测等工作计入工作量。但很多老师并不知道,没有按此计算的老师可向教育部举报此类视文件为废纸的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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