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中的程序正义论文

作者&投稿:蓝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法律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

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体现,不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该是正大光明的,就算是十恶不赦的人也拥有最基本的辩护权,让大家心服口服。

正义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约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作为一名从大学氛围中产生的学者,他的整个思想体系充满了学究气。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但罗尔斯与他们有所不同。那些思想大师均著作甚丰,涉猎颇广,而罗尔斯的主要著作只有《正义论》一本。《正义论》一书,洋洋洒洒40余万字,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罗尔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罗尔斯最早于1951年发表了初鸣之作《适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纲要》。基本观念的确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年)。其后陆续写出《宪法自由权与正义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等。1969年至1978年。罗尔斯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对全书的整理和加工。在这20年中,罗尔斯不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这促使他写出一篇又一篇的论文来完善自己的立论,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样一个过程也使得《正义论》一书显得非常晦涩难懂,概念成群。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罗尔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发掘论据。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脉络。

《正义论》,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第1节)。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这一编与前两编不同,论述和分析似都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其实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那一部分的论据,关于正义的理论也会被人误解(前言)。的确,如果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尽管这一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奇,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如果《正义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罗尔斯对此是明确的,他开宗明义地讲,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节)。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第5节)。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第7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

解释人们的判断,直觉主义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

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从事实上看,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历来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些观念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然而这些体制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罗尔斯是一位改良论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既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敷所用,纰缪甚多,那么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正义观呢?罗尔斯的观点十分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前言)因此,罗尔斯所依据的是传统的契约论的方法。契约论在西方有着颇为悠久的历史,近代的一些思想大家均为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他们的契约思想曾在西方历史上起过震撼人心的作用,但后来时过境迁,契约论让位于功利主义。可以说,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上的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则意味着一种经济上的实惠思想。在资本主义体制确立后,功利主义取契约论而代之是不奇怪的。罗尔斯重新举起契约论的旗子,这本身就属别出机杼。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得出这个理论的各项原则,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提,这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这里就必须做一个理性上或逻辑上的假设。罗尔斯把这个假设环境称作“原始状态”(Original Po- sition),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原始状态纯粹是理性上的设想,在实践历史中无法论证。罗尔斯知道这一点,他说过原始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第20节)。在确定正义观的过程中,罗尔斯常常部分地倚重于直觉主义,他表示,正义即公平这种直觉观点将把正义的原则着作是在一种适当规定的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第20节)。原始状态的设计意图是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给出一个纯粹逻辑思维的状态,使人们产生正义原则。在原始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选择的结果不决定于随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决定于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但是光有原始状态还不足以达成正义的首要原则,还必须设定其他一些条件。

为了设定原始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几个核心概念:(一)正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第22节);(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而不应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还要赋予各种互相冲突的要求以一种次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这里规定了正义原则的性质;(三)无知之幕。这个概念是更为大胆的假设,以便能运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第24节)(四)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何(第25节)。当然,这样的人也是理论上假定的人,而非现实生活中的人。现实生活中的人有七情六欲,受社会及各种背景因素制约,不可能像罗尔斯在理论上假设的那样行动。以上四方面的条件确定了原始状态的基本属性,由此可以演绎出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是可以量化、评估和可控的。而实质正义,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

实质正义是理想状态,程序正义是实现手段的一种。

以“纹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为例:

纹身男死了,大家关注的是那位先是被追砍,后又夺刀杀死纹身男的“白衣哥”的命运。毫无疑问,大部分人都是同情白衣哥的。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关于白衣哥“防卫过当”的说辞,关于白衣哥涉嫌故意伤害的指控,都不能为公众所接受。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

最近四十年来,受西方法律思想以及法学教授的影响,中国也开始把程序正义看得高于实质正义。

对于朴素的、相信凡事都要凭“天理良心”的老百姓来说,程序正义如果不导致实质正义,那就是虚伪的,甚至一钱不值。

扩展资料: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旧中国往往既没有程序正义,也没有实质正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当时的真实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时代,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方式,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高度统一。

在司法审判中,人民群众的情感和意志也是得到高度尊重的。

比如,在当时的死刑判决书中,往往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字样,这就是朴素的“自然正义”、“天理良心”等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遗憾的是,这一条在今天的判决书中已经看不到了。

只相信人造的“法条”,不相信千百年来积淀在人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正义、天理良心,这是一种“理性的傲慢”,这种傲慢会损害了正义。

更重要的是,在毛泽东时代的社会氛围中,正气压倒邪气,类似纹身男这样有多次前科的人,往往是在“群众专政”中被教育、改造、管制的对象,他会自惭形秽,走路都要贴街边,是绝不可能身携长刀,横行街肆,如同“没毛大虫”一般让每个人都感到恐惧的。

“没毛大虫”横行无忌,良善百姓就没有安全感。不理解时代氛围的变化,也就不能理解老百姓的愤怒,司法审判不能体现正义,就会走向反面。

白衣哥的命运,能够受到公正的审判,对他的判决能够体现实质正义、自然正义,判决本身最终经得起天理良心的审判。

我们更希望依次能够重建邪不压正的社会氛围。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里,良善百姓能够扬眉吐气,昂首阔步,“没毛大虫”一类的社会渣滓则抬不起头,见人矮三分,只能把洗心革面,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作为唯一出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在维稳,党的利益压倒一切。法治是政治文明概念,属于资产阶级世界观。因为政策策略是党的生命,司法归党领导,要保驾护航的,那时没有程序正义问题。“一只四不”是最高指示,敢反对活不耐烦了吧?


法的效力从哪几个方面理解,如何理解?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

如何理解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模式
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模式,对于揭示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正确处理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以及推进我国民事司法的改革,进而建立先进的...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审判立案和执行立案是法院两种目的不同的立案程序。 审判立案是为了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而执行立案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没有履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请求或自行根据判决进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

[法律规则-读书笔记2]法律读书笔记
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导向,规定。因此法律规则成了这个大厦各个重要部位的承重墙,原则自然是这个大厦的精髓,我们可以很望文生义的去理解这个原则问题,对于法律这个严肃而庄重的话题,我们不可否认其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它是几乎所有法律行为,法律程序...

签订合同的基本过程是什么?
关于合同签订的流程,一般来说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酝酿阶段,所谓酝酿阶段就是经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各个条款,进行协商讨论,达成意向性的一个文本框架性的协议,这是酝酿讨论阶段。第二个阶段就是根据酝酿讨论阶段的情况,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于对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然后交由对方进行...

被纪委留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检方有何规定?
在中国反腐斗争的法治化进程中,监察法的实施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特别是留置这一核心措施,其法定期限、程序和保障措施值得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将详细剖析留置的法律依据、步骤以及期限,以期全面理解其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和影响。法律依据与程序 中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

企业因经济困难降薪有何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某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集体降薪,显然是一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某公司虽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或者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但通过庭审可认定此次降薪行为得到了包括钱某在内的大多数员工的同意,且钱某表示接受,...

试述:如何理解法理学上法的效力范围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你是如何理解法律的两层本质的?
通过对这一系列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瑞士国家面临了难民问题,需要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来决定是否接收难民、如何接收以及提供何种保护和福利。这涉及到对难民法律的解释,包括难民的定义标准、申请程序的要求以及难民权益的保障等。法学者可以通过对案例中具体情况的研究,深入理解难民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

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诉讼立案有何法律规定
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民事诉讼里,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什么是程序正义? -
张雯舒邦: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论证程序正义的价值? -
张雯舒邦: 程序正义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的执行法律和制度,但这种法律或制度本身确可能是不正义的,所以,程序正义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缺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程序正义 -
张雯舒邦: 你是想问什么是程序正义吗?程序正义是和实体正义相对的概念.程序正义是说解决一个纠纷过程中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举证、辩论的权利,以达到兼听则明的目的.程序正义是说过程公正,实体正义是说结果公正.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论程序公正
张雯舒邦: 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看结果不看过程.法律条文往往忽视程序要件的规定,而缺乏操作性,给恣意以可乘之机.在实践中,不按程序办事已成...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如何理解法律程序是 客观的公正 ,是看得见的正义【急用】
张雯舒邦: 之所以说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因为相对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相对来说更直观、客观,比如审理期限是多少?羁押期限是多少?应该在什么样的场所讯问被告人?这些都有一些非常直观、明确的规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只要识文就能够看得懂,只要关注就可以看得清.因此,如果我们的办案机关都能够严格地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就能够直观地展现在全社会面前.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急急急!求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分析与讨论
张雯舒邦: 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请你谈谈对"无讼"和"程序正义"的认识 -
张雯舒邦: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 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程序正义理念是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程序正义,一般是指一项具有正当性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实体正义,而且本身具有独立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等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程序公正要求司法程序具有独立性.平等性.交涉性.刚性怎么理解 -
张雯舒邦: 程序正义又被称之为过程正义,形式正义,在法律意义上,着重于体现在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的正义,它的实现与否是可以为我们明确把握的,比如当事人的平等性、双方的参与性、法官的中立性等等,因此,在西方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还专门写过一本书,就叫《看得见的正义》,论述程序正义问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指的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指的就是定罪准确、惩罚适当,而在民事中,就是实体权利义务确定和分配准确、公正.受法律传统、人文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序正义,而我国及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正义.这样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武夷山市17673348038: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的认识 -
张雯舒邦: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方式和保障.如果不能保障程序上的正义,公民的权利将会被侵犯,无法实现实体正义.西方国家比较注重程序正义,中国则多注重实体正义.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