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城邦公民陪审制度的缺点

作者&投稿:孔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雅典城邦民主政治的利弊~

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原因

为什么在古代东方文明国家一般都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而在地中海的希腊世界却产生雅典这样的民主典型呢?思考这一问题的人们常常首先瞩目于雅典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并力图将此说成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决定注因素。但这不能让人信服。与雅典地理条件相似、同属于希腊世界的某些城邦国家如科林斯、麦加拉建立的却是寡头政体。可见,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否认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包含着地理环境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更不是决定性的。应当说,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是其经济、政治、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古代雅典国家形成时已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生产力。这是雅典国家一开始便卞同于东方文明古国的特点之一。荷马的英雄史诗表明,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希腊地区已经使用铁器和牛耕。东方文明古国形成时期要比淮典国家形成时期早得多,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却要低下得多。埃及在古王国时代还主要使用木犁、木器来耕作。到中王自时代在埃及才出现青铜工具。铁在新王国时期还因其稀少而被视为贵金属——此时距埃及统一国家形成已经历了大约1000年。马克思曾认为,这种过于低下的文明程度和广大的幅员是需要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的原因之一。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则使雅典国家形成时期在农业、手工业方面都存在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生产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便排除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其次,以雅典的地理环境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为背景,古雅典国家形成时期便具有自身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

位于阿提卡半岛的古代雅典境内群山起伏,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但园艺、畜牧、植果、养蜂业却颇为兴旺。阿提卡拥有的银矿、粘土等矿藏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三面环袍阿提卡半岛的爱琴海与地中海相连,阿提卡西岸的几个天然良港使雅典人有发展航海贸易的便利条件。对外来浪食的依赖和出口手工业产品和衣产品的必要,使阿提卡居民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海外建立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样,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阿提卡社会已有了较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在相当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经济的局面。这时,雅典己成为地中海东部经济、贸易、文化的中心。在梭伦时代,“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象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口沟本身了。”[4]与之相反,古代东方文明国家普遍地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为基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象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5]“这些田园风味峋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6]。

再次,雅典国家产生时的生产力状况、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以血缘关系为纽他人氏族组织受到较彻底的破坏。氏族组织受到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的扩大和发展,尤其是随着土地的抵押、转让、买卖而普遍化了的土地私有。梭伦时代公开以立法确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尚在梭伦之前,土地私有已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土地买卖扣私有破坏了氏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公有。另一方面,在较发展的商品经济活动力基础上,阿提卡居民对外交往频繁、同外邦人杂居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建立在血缘关系丛础上的氏族组织难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以至逐渐丧失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较彻底地破坏了氏族组织,阿提卡居民在商品货币关系中民立了自由、独立的身份,初步连立了相互平等的关系,这为他们在国家形态下重新组织起来时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社会关系背景条件。

马克思所认为的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文明古国是什么情况呢?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说,至少,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庄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给自足。第三,中央集权起着支配作用。这种权力是:在历史过程中确立的,这是由于要使农业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而必须举办水利工程)和其它公共工程的那种环境造成的结果。” [7]

如果我们只着眼于上面所讲的情况,那还不足以说明雅典国家民主政治产生的必汾性。一国的政体,并不仅仅简单地适合着该社会的环境和经济关系。一国统治阶级中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取得领导权的那个阶层或派别的政治意识,对该国政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雅典较为发达的海外贸易和手工业生产的基础上,雅典社会产生了一个相当强大的工商奴隶主阶层。这个阶层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就已存在,随着其财富的与日俱增而要求取得统治地位。如果说旧氏族贵族富有者曾用”六一”租、债奴制使雅典小农、手工业者不断破产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统治下的话,那么,工商奴隶主则竭力要求保证自由小农和手工业者独立存在,这样,才能保持对外出口的货源和国内的消费市场。于是,工商奴隶主和自由小农、手工业者可以在经济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树起政治联盟的大旗。结果,在以梭伦为代表的工商奴隶主领导下的政治改革使雅典国家较早地废除了本族债务奴隶制,规定了最高占地限额,在雅典国家保存了大量的自由民小农、手工业者和自由的城市贫民。乙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8]这些人是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而在古埃及、古巴比伦等国家,王室和贵族都拥有规模巨大的农庄和手工作坊,占有众多的奴隶和各种类型的依附农民,这是形成君主专制统治的阶级基础。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以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雅典平民是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政治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内战、暴动、流血的痕迹。同时,被从独占的统治宝座上推翻下来的土地贵族,在新的民主政体中也还有一席之地。考虑到工商奴隶主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就是从土地贵族中转化来的,他们之间在经济上还有着相当的利益一致之处,于是,在他们之间实现政治妥协就存在可能性。见闻广博的梭伦或许总结过其它国家政治改革的经验,以至他在政治改革中对贫民、对土地贵族都采取一种中庸的态度,这就使妥协能成为现实。结果,奴隶主统治阶级的各阶级、各派别都在民主政体中共容。民主政体是照顾到相互妥协的奴隶主自由民各阶层利益的政体形式。

总的来说,在考察雅典民主政治的成因时,我们应看到当时雅典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等一系列条件的复杂的综合作用。这些条件相互间紧密联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我们可以认为雅典社会不同于古代东方文明国家的那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是促成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根本原因,但我们决不能把这一命题简单化。

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9]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民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

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11]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如规定,陪审法庭中的陪审官必须是年满 30岁以上的、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12]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的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犯帐目对他们报告。”[13]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1 为刑罚或罚金”[14]。此外,前所提及的“贝壳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500人议事会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是雅典国家极其重要的机关。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剥夺了议事会原有的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最高权力,确立了陪审法庭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权,甚至于使陪审法庭拥有保护宪法的权力。亚里士多德记述:“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15]在议事会内部,也采取措施,防止权力集中。议事会实行十个部门(三分区)的50人团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制度,每个主席团任期约一年的1/10。主席团中每天由抽签选出一名总主席,负责保管国家金库、档案和庙宇的锁钥和国玺;并在民众大会、500人会议开会时任主席。但总主席任职只一日夜,不得延长,也不得再度任此职。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专制独裁之流弊。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国家的法制。伯里克理斯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6]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

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人人各行其愿”的地步。“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17]这是因为,在象雅典这样的民主政治国家里,解决统治阶级各派的矛盾和斗争时,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律程序,于是,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的事很少见。

雅典人极重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虽然允许修改法律,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雅典,提交公民大会讨论的议案事先都要经过议事会的审查。公民个人虽然可以在民众大会上提出修改或废除以往的法律或提出新的议案,但若这种提议得不到通过的话,则将被起诉为不法行为,提议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雅典人不但重视成文法,而且也重视习惯法。“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18]

雅典的民主制度,对雅典国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雅典的手工业、商业、航海业和种植业的发展,又使雅典的对外贸易迅速扩大。雅典的皮里优司港成为地中海东部最繁忙的港口。“我们的城邦这样伟大,它使全世界各地一切好的东西都充分地带给我们,使我们享受外国的东西正好象是我们本地的出产品一样。” [19]

在雅典民主政治下形成的自由宽松的学术条件和允许个人才能自由全面地发展的氛围,使雅典的科学文化空前地繁荣。当代西方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以及伦理学、美学、逻辑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都可以在以雅典为中心的希腊文化中追根溯源。此外,在数学、医学和其它一些科学方面,雅典人也有杰出的贡献。因而,伯里克利斯在一次演讲中骄做他说,(我们的城市是全希腊的学校。”[20]

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这种制度下雅典公民表现出的爱国主义热情。在马拉松之役,雅典士兵能一举击败六倍于己的波斯军队,若非具有为捍卫自己的制度而激发出的巨大勇气和才智,这是不可想象的。正是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激励着雅典人为之慷慨而战,从容赴死,“因为他们只要想到丧失了这个城邦,就不寒而栗。”[21]

结 语

在我们对雅典民主政治作了如上的分析和评述之后,我们还必须记住,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以雅典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归根结底,它是为奴隶主阶级整体的经济利益而服务,是奴隶主自由民阶级的民主。这种有限的阶级民主决定了这种民主有巨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0000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和在其它希腊国家一样,奴隶主可以恣意虐待和惩处奴隶。在手工作坊、矿山、农场,奴、讨iiR迫以简单的工具进行繁重的工作。事实上,恰恰是在奴隶的艰辛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自由民才有进行政治活动的可能;恰恰是在爿:除奴隶于政治生活之外,对奴隶实施压迫和专政的前提下,才有奴隶主自由民的民主。所以雅典的民主是奴隶主自由公民的特权民主。

这种特权性的民主甚至被进一步强比。在号称全盛的伯里克利斯时期,雅典公民的范围非但没有扩大,反而进一步缩小,由于公元前151年通过的特别法令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可成为雅典公民,于是雅典的居民中一下子有5000家失去了公民权。并且从此以后,雅典失去了从其他城邦补充自由公民的可能性。

雅典民主的范围非但是狭小的,其自由民内部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徒有其表。在伯里克利靳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30000人至 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2000人至3000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园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更何况,在实际上,雅典的政权是掌握在工商业奴隶主上层人物的手中。他们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着国家的内外政策。由于十将军职位可以连选连任,所以,这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留下一个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形成将军的集权,在实际上控制政府。

使得推典民主政治大为减色的另一因素是雅典的对外霸权主义政策。雅典在希波战争后,利用它和其它希腊城邦建立的提洛同盟及在同盟中的领导地位,对向盟中的各邦进行控;ji啊口剥削。雅典控制同盟的金库,派遣使者向向盟各国收取贡款。雅典国家在伯罗奔尼撇战争期间的庞大财政支出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笔贡款。同时,雅典夺取各盟邦的》军,向各盟邦推行军事移民,派遣雅典公民以重装步兵身份移后同盟城邦领取份地,克里昂台这样对雅典人说,“你们的帝国是一个对属民统治的暴君统治;……你们峋帧号权依靠你们自己的优越势力,而不是依靠他们对你们的好感。”[22]

归很结底,由剥削阶级的性质所决定,雅典的民主是狭小范围的、残诀不全的民主,并且也缺乏进一步发展的余地。

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分析应当使我们明白:奴隶主剥削阶级民主一方面意味着对奴隶和非公民群众专政;另一方面意味着保障奴隶主公民的自由、平等、参预国政,就第一方面的含义而言,这种民主政治同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他各种政体并无区别。而就第二方面的含义来说,这种民主政治向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它政体形式相比,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因为在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等形式下,连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都谈不上。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践表明,保证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国家非但可以很好地履行对奴隶、非公民群众专政的职能,而且可以很好地平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较长期地保证政治稳赳口经济繁荣。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掌握政权的组织形式。同以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一方面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的专政;另一方面是占人数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劳动群众享有最充分的民主、自由和参预国政的权利。正由于这种本质上的不同,正由于这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在保障人民内部民主方面的功能,研究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而应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其不断完善,这对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陪审制度的古典形态

从法律史的角度看陪审制度,我们不难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个西方文明的源头看到其形态的踪影。

(一)古希腊

顾准先生在他的《希腊城邦制度》一文中写道:“古希腊的梭伦首创了陪审法庭的新制度。原意当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公’其实际状况,不外行政官员于市集日在市场上审理讼案,而由有空暇时间的若干公民参加,但是把这种办法制度化起来,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1〕在梭伦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参政权可当选陪审员、“五百人大会”议员和行政官员,并建立陪审制度,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审判,由每个部落从年满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举陪审员若干名,组成“陪审法庭”。凡遇重大案件,陪审员参与调查,后由陪审法院下设的委员会进行公平审判。〔2〕在“伯里克利立法”中,创设有5000人陪审员的法院,每50名陪审员设立一个分院,在审判中采取多数票表决制。

现以一个实例来看,古雅典陪审法庭的审理活动。公元前399年,年已七旬的哲人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判处死刑,在众位弟子面前饮下毒鸩,从容就死,整个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公律来审判的。起诉人是三位雅典公民,以美莱特斯为首,他们依法指控苏格拉底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受到专门负责有关敬神审判的程序很复杂但又很民主。不同于现代,雅典的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判决的权力则在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产生,挑选5000人。法庭开庭之日,城邦官员事先根据案件大小确定审判每件案件所需陪审团规模,从5000名陪审成员中抽签选出从5人至2000人不等,开庭之日,再以抽签将这些陪审员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审理不同的案件。开庭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块小金属牌,一个铸着“有罪”,一个铸着“无罪”。当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把一块牌放入一个罐里,最后点数。审判苏格拉底一案的陪审团由500人组成。

法庭上的审判同样不同于现代。先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为自己辩护,并进行举证;之后陪审团举行第一次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最后如果判定被告有罪,则由原告和被告本人分别提出刑罚,再由陪审员投票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最终的刑罚。苏格拉底在第一轮投票中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随后提出对自己的处罚,即罚款100德拉克玛,理由是自己非但无罪反而有功。由于此一刑罚太不合情理,反而迫使部分本来同情他的陪审员转向选择原告提出的刑罚,以360票对140票被判死刑。

用现代人眼光来看,苏格拉底之死形成难以解开之结。但是,一定要明确,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民主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立性,享有自由。但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个体只有在属于城邦(亦即群体)时才具有存在的意义,不属于城邦的个体要么是鬼神,要么是兽类。〔3〕
(一)英国

1·陪审制度的由来

陪审制度的出生地问题是法制史上的一长期争论不休,一直也没有确定结论的问题。但大多数著作则认为陪审团的真正出生地要到英吉利海峡对岸的大陆上寻找。具体地说,是在9世纪早期封建的法兰克王国,国王为了了解其统治情况而建立的一种询问制度。开始时,这个制度似乎更多地运用于行政,即强迫一些人向国王派出的官吏报告国王所欲了解的情况,后来它被运用于司法方面,由法官或行政长官挑选知道真相又诚实可信的若干人,宣誓讲出的案件真相,作为裁决该案件的依据。加洛林帝国崩溃后,这种制度传到了诺曼底新的公爵地,在这里,陪审制度的运用与在法兰克王国一样,是统治者维护其本身利益的一个特别严厉的工具。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尖锐的民族矛盾,使得统治者深深地感到了解民情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他们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大陆上使用多年的询问制度成为他们达到这一目的的得力工具。诺曼底征服不久,这种询问制度便出现于英格兰了,通过强迫村庄居民回答郡守的提问,许多对国王有价值的情报、“恶行者”、秘密犯罪以及居民对某些人怀疑等情况为国王及其官吏所获得。同时,这样做的结果,还使国王获得了财政上的利益。征服者威廉曾命令其官员逐村逐区地召集一些人询问土地、人口等情况,对这些询问的回答构成了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末日审判书”,这对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的确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我们看到,诺曼底征服后的一段时间里,陪审制度也主要应用于行政和财政方面,正因为如此,英国法学家给陪审团所下的定义是“一个由公共官吏订的,在发誓的基础上回答问题的邻里组成的团体”。这里没有把它仅局限在司法方法。〔5〕

亨利二世(1154-1189)时期,陪审制在应用于行政财政事务的同时,广泛地应用于司法上。古典陪审团首次出现于土地诉讼中,其作用是证明国王的和平受到了破坏。当这样的诉讼出现时,法院便发给原告一种令状,命令他将邻居中与当事人无关的12人带到法院,发誓陈述真相,作出证明;可由司法大臣发布一个令状给争执土地所在郡的郡守,命令他召集12个“合法良民”,当巡回法院进入该郡时作出裁决,这个裁决就是对令状中所提问的争执土地的不法侵占是否发生的答复。1166年亨利二世克拉林顿诏令将陪审团要予以证明和控告的范围扩及几乎所有重大刑事案件。

2·早期陪审制度的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早期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身份与其说是审判官不如说是证人。陪审员们作出的裁断,完全基于他们本人对争议事实的了解,这样一个案件陪审团的组成便受到了地理因素的限制,因为通常只有事件发生地周围的人才能够对事件真相有所了解。这样做的结果,甚至有时是控告人审判被控告者。在陪审团与法官的关系上,这个时期法官对陪审团的选择、权限以及人数有很大的自由处置权,他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增加陪审员的数量,历史上曾发现过一个多达84人的陪审团。

陪审员的待遇也不能与后世同日而语:他们对于法院来说像是罪犯一样,起诉之后,陪审团被规定“不吃、不喝、不准生火或照明”或与别人交谈,直到他们达成协议。后来的发展,所有这些都有较大的改变。

第一,陪审团性质的变化。开始时它完全是作为证人组成的团体,后来,如果陪审团不知道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以前是不会有的),便给两个星期的时间让他们弄清事实真相。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期以后,陪审员逐渐具有两种职能,既要就其所知事实加以说明,又要对证人向他们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陪审团的组成不再受地理因素的局限,而是从众多的陪审员中挑选12人组成小陪审团作出裁断。到了14世纪,陪审团的司法职能明显地占优势了。15世纪时,陪审员就完全成为裁断事实的法官了。这样,在英国司法体制中裁决事实与适用法律分开来,这一点构成了普通法国家与大陆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区别。

第二,陪审团地位的变化。陪审员尚具有证人色彩时其地位是低于法官的。现由于早期陪审制度系国王实行统治的得力工具,所以其地位很快上升,及至15世纪成为案件事实的裁判者时便与法官不相上下了。在陪审团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伯谢尔案(1670)首次作出陪审团不能因作出与法官意见相反的裁断而受处罚。1792年国会制定的“福克斯诽谤法”中甚至规定给予陪审团较法官更多的独立性,引起了瑟劳勋爵为首的一些法官们的强烈反对。

当然,陪审团在审理事实方面也并非为所欲为,在早期,如果陪审员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与之相反的裁判,要受到所谓“剥夺刑”的处罚,即“其全体成员要被关进国王的监狱,其动产和所有物应被没收,其住所和房屋要被拆毁,树木应予砍伐,牧草应被铲除。”

第三,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的区别。早在1166年《克拉林顿条例》和1176年《诺珊姆顿条例》便规定每一个百户区要有12个“合法的人”报告他们所知道或听说的犯罪,他们不必对犯罪事实有所了解而只是反映嫌疑人在邻里中的声誉如何即可。1275年“威斯敏特条例”第一号规定“那些恶劣名声已公开的重罪犯,如拒绝将自己置于国王的诉讼中接受陪审团的调查,应作为拒绝服从国家的普通法而判处严重监禁”,一般认为这是英国大陪审团的开始。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小陪审团审理裁决事实这种分工延至近代。

纠纷发生后,原告将案件诉至普通法法院,然后由大陪审团审查批准起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和小陪审团面前陈述、答辩、举证,然后法官就案件有关问题向小陪审团作出指示,然后陪审团进入陪审团室就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作出裁断,最后法官就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判决,这就是英国陪审制的大概内容。曾几何时,这个制度作为国王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平民反对王权的武器。布莱克斯通将这一制度誉为“每一个英国人”“自由的伟大堡垒”,是人民的自由和国王特权之间的“强有力的和双重屏障”;凯姆顿勋爵这样提出陪审制度的不可成缺:“陪审团审判的确是我们自由宪政的基础;失之,整个大厦将毁于一旦。”〔6〕

3·陪审制度走向衰落

19世纪下半叶以来,陪审制度在英国走下坡路了。在民事诉讼方面,1854年的“普通程序法”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案件才由法官独任审理,到1873年“最高法院组织法”就已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免用陪审制度。1933年的“司法管理令”第6条把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的范围限制在侮辱、诽谤、恶意告发、错误关押、诱奸、破坏婚约等案件。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审判将包括对文件、账目或有关科学的或地方的调查的话,也可以拒绝使用陪审团。1948年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被正式废除了。

刑事诉讼方面,大陪审团于1933年颁布《裁判管理法》对大陪审团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制,其审查起诉的职能由治安法院行使。虽然法院仍规定17岁以上的具有普通法上陪审团审判权利的人,其权利未经同意不得剥夺,但是目前,只有3%的刑事审判使用陪审团。1977年“刑事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审判中必须有陪审团、只能简单审判和两者皆可的三种情况,属于第一类的只有谋杀、凶杀和强奸案。这样,昔日被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热情讴歌的“自由的堡垒”、“人权的屏障”的陪审制度在前后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衰落下去了。什么力量除掉了陪审团神圣的光环,甚至使它在许多方面受到了冷遇呢?大致有以下原因:

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等过程,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旅费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这是原因之二。

第三,审理需要专业知识。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作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作出的决定异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这是原因之三。

很久以来,人们对陪审制度的利弊得失就有许多争论,主要集中在:第一是关于陪审团所起作用的评价问题。拥护者认为它提供了一个公民体验司法的重要机会。它缓和了确定性判决的严厉性,并有利于和解当事人双方的敌意,使得判决更加持久。另外,它还是公正的保证,因为贿赂12个人比1个人要困难很多。反对者则认为陪审团对公民来说是一个不公平的负担,它费资太高,同时使诉讼没完没了地拖延。第二个问题是有关陪审团和法官办案优劣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受过专业训练的具有更高知识水平和更多经验的法官,比没有持久责任的陪审员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和事实。拥护者则争辩道,12个大脑要优于1个,陪审团在才智方面要胜过它的单个成员,而且,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但不是陪审团的缺点,反而是优点,因为它能够保证每次清新的观念,从而避免那些有可能影响司法观察力的陈规旧习。争论的第三点是关于陪审团对法律的解释问题。反对者认为陪审团不会忠于法律,这或者是因为它不理解法律,或者因为它不喜欢法律,它使得司法不稳定,会导致一个人治的政府而不是法治的政府,而这是与英美政治传统格格不入的。拥护者则认为灵活性正是陪审团的持久特点,正是依靠它,严格的、一般的法律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与特殊的案件相结合。法治是指法律精神的统治,而不应拘泥于文字。以上两派的观点看起来都有一定的道理。可以认为反对陪审团的观点和学说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也是陪审制度衰落的一个原因。

雅典城邦公民陪审制度是古代雅典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公民陪审制度过于依赖随机性。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是通过抽签产生的,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随机性,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审判过程不够专业,甚至出现误判的情况。例如,在苏格拉底受审的案件中,尽管他被指控不敬神和敬事新神,但最终陪审团以280票对220票判他有罪,这种结果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其次,公民陪审制度也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每个案件都需要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过程也较为繁琐,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此外,由于陪审员数量有限,每个案件的审理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也会导致审判效率的下降。
最后,公民陪审制度缺乏专业法官进行裁决,全部依赖公民投票,可能导致判罚尺度不合理,影响审判公正性和专业性。
总之,雅典城邦公民陪审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一切都是抽签进行,过于依赖随机性。同时因为其不设法官,一切都由投票进行,判罚尺度也不会合理以苏格拉底受审的案件为例:公元前399年,年已七旬的哲人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判处死刑,在众位弟子面前饮下毒鸩,从容就死,整个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公律来审判的。起诉人是三位雅典公民,以美莱特斯为首,他们依法指控苏格拉底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受到专门负责有关敬神审判的程序很复杂但又很民主。不同于现代,雅典的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判决的权力则在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产生,挑选5000人。法庭开庭之日,城邦官员事先根据案件大小确定审判每件案件所需陪审团规模,从5000名陪审成员中抽签选出从5人至2000人不等,开庭之日,再以抽签将这些陪审员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审理不同的案件。开庭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块小金属牌,一个铸着“有罪”,一个铸着“无罪”。当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把一块牌放入一个罐里,最后点数。审判苏格拉底一案的陪审团由500人组成。法庭上的审判同样不同于现代。先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为自己辩护,并进行举证;之后陪审团举行第一次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最后如果判定被告有罪,则由原告和被告本人分别提出刑罚,再由陪审员投票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最终的刑罚。苏格拉底在第一轮投票中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随后提出对自己的处罚,即罚款100德拉克玛,理由是自己非但无罪反而有功。由于此一刑罚太不合情理,反而迫使部分本来同情他的陪审员转向选择原告提出的刑罚,以360票对140票被判死刑。

在雅典城邦的大多数案件中,诉讼的胜负常常不是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取决于诉讼双方的自我辩护能力及其证人、以及那些在法庭上替他们讲话的朋友的态度,看他们像不像清白无罪,看他们像不像在说实话,看他们的发言技巧以及他们平日的品行是否端正。人数众多,感情的因素便常常胜于理性的因素,巧言善辩的能力,激昂慷慨的陈述,混淆视听的证词,常常使陪审团作出十分错我的裁决。

陪审制度只适用于奴隶主和自由民,不适用于奴隶,奴隶不受诉讼制度保护。


什么叫公民陪审法庭
B 试题分析:从材料“设立新的司法矶关一民众法庭(陪审法庭),……”可以看出这是指的梭伦改革,梭伦改革时期设立了司法机关——民众法庭。故选B。A项错误,城邦之初是实行君主制;CD项是在梭伦改革之后,与材料要求的“最早出现”不符。点评:梭伦改革是雅典走上了民主制的道路,推动了雅典的进步,...

代议制民主的两种民主
罗马虽然不是典型的直接民主,元老院和高级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人民大会远没有希腊城邦公民大会那般压倒优势的权力。但罗马的人民大会(Comitia)不是代表机构,而是公民直接行使权力的机构。人民大会采用两级投票制,即公民们先在库里亚、百人队或特里布斯(部落)内投票,然后再按上述各团体投票。但是与...

陪审法庭可以处死任何人说明希腊的民主制度具有什么性质
1.雅典民主政治和积极作用:(1)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城邦民主制度,铸就了希腊人渴求知识、乐于探究的民族性格;民主政治重视与强调公民人权、自由与责任感、注重文化教育,极大地发挥了公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促进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全面繁荣。(2)雅典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

希腊城邦的特点是怎样推动希腊民主制度发展的?
民众法庭(dikasteria)是古希腊城邦雅典的民主政制的其中一个司法机构,法庭的职责是接受公民就执政官的判决所作的的上诉,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担当十分重要的司法角色组成民众法庭的前身是heliaia,是梭伦在公元前六世纪所创立的法庭,其陪审员的选取不同于其他行政官员仅由五百medimnoi阶级pentakosiomedimnoi、骑士阶级...

民主政治确立的标志
其中财产越多者等级越高,权力就越大。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前三级公民均可入选;建立公民陪审法庭;废除债奴制等。梭伦的改革沉重地打击了氏族世袭特权的利益,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不过这仅仅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开始。克利斯提尼被称为雅典民主之父...

雅典为实现民主政治 做了那俩次改革
①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可以担任几乎一切官职。他们也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商定城邦重大事务。②公民大会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③五百人议事会(各部落轮流执政)是公民大会常设机构,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职能也进一步扩大 ④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⑤为鼓励公民积极参政,向担任公职和参加政治...

雅典的公民大会的主要职能
[1]本文之所以选择雅典公民大会作为研究民主制的视角,原因有二:一是雅典是当时希腊民主制的典范,“我们不模仿我们的邻人,但我们是他们的榜样”。[2]二是雅典公民大会是全体公民集体讨论城邦政治的场所,是对一切重要问题进行最终决议的政治机构。在本文中,笔者将分三部分对雅典的公民大会进行讨论:在第一部分里,笔者...

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制各自设立了哪些主要机构
保护私有财产,巩固了罗马奴隶制统治的经济基础.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理论上承认公民权力,有利于笼络各阶级.②对后世——法律来源(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价值观等 6从罗马法看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

评价雅典的民主政治
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推动下,雅典历经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厄菲阿尔忒斯改革等一系列社会改革,最终确立民主的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权力;设立陪审法庭为最高司法机关等。伯利克里时期,雅典国家机构臻于完善,民主制度发展极...

雅典政治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预审提案.满30岁的公民,无债务均可通过抽签加入最高司法机关-陪审法庭,,陪审法庭因此成为平民控制国家权力和制约政府的工具。梭伦改革后,前509年,克里斯帖尼改革继续完善雅典的民主制度,废除传统上的4个血缘部落,代之以10个地区部落,清除了氏族残余对政治的影响。以部落为单位...

鄄城县17536235932: 雅典城邦民主政治的利弊 -
延奚来索:[答案] 益处:1、是古代希腊城邦制度社会中先进的政治制度. 2、有利于调动城邦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进步. 4、促进雅典的繁荣. 弊端:1、 只是城邦公民内部的民主,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真正享有民主权利. 2、妇女、...

鄄城县17536235932: 卓尔不群的雅典 -
延奚来索: 苏格拉底(公元前470—公元前399)曾经说过:“雅典就像一匹钝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1]正是他的这种性格使得他成为了一个传播思想的斗士.他通过与别人讨论,在刚开始时...

鄄城县17536235932: 古希腊民主政治的特点? -
延奚来索:[答案] 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以城邦为中心的城邦民主制.其民主的特点是: 第一,平民政体.公民之间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组成城邦的公民,不论他们的出身、地位和职务有多么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同类人.公民们有相当同质的特征,财产大致...

鄄城县17536235932: 你如何评价雅典民主政治 -
延奚来索:[答案] 益处:1、是古代希腊城邦制度社会中先进的政治制度. 2、有利于调动城邦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进步. 4、促进雅典的繁荣.弊端:1、只是城邦公民内部的民...

鄄城县17536235932: 西方陪审制度 -
延奚来索: 陪审制度一般史学家认为是源自雅典和罗马,二者没有具体的前后顺序,一些资料上可能会有出入.两者的具体制度也不同 雅典每年由执政官用抽签方法从30岁以上的公民(奴隶主、自由民)中选出6000名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每个案件由500名陪审官共同审理.罗马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奴隶主中挑选300~450人组成陪审法院,称常设刑事法院,每案由抽签决定的30~40名陪审官审理.

鄄城县17536235932: 分析古代雅典民主政治有哪些特点 -
延奚来索:[答案] 1、实行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次~4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平等享有立法权、选举权...

鄄城县17536235932: 雅典法和斯巴达法的异同 -
延奚来索: 雅典法(一)雅典法的发展•8世纪BC 提秀斯(雅典城邦的建立)•621BC 德拉古(氏族贵族)•规定公民权取得条件:自备武装•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

鄄城县17536235932: 古希腊民主的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延奚来索: 少数人的民主

鄄城县17536235932: 比较雅典与斯巴达政体之间的不同 -
延奚来索: 1.综观雅典政体,民主是其重要特点.全体公民都有权参与最高权利机关-公民大会的辩论,或提交议案,阐明观点.行政机关500人院的成员出于民选,每个无债公民都有机会进入最高司法机关-陪审法庭,虽然程序比较粗糙,但整个体制中公民...

鄄城县17536235932: 为什么雅典陪审团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公民大会不可以吗,陪审团和公民?
延奚来索: 公民大会与陪审团之间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前者作为雅典(城邦后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一般政策和军事、外交、财政等问题,后者以陪审法庭的组织形式作为最高司法和检察机关,它负责审理国事罪、渎职罪等要案,陪审法庭也参与立法活动,拥有对公民大会决议的最后批准权.苏格拉底的罪责可以说是反社会罪(蛊惑青年,散播不良思想),属于国事罪范围,与公民大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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