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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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一般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对还是错?~

所有的法律都是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但英美法系不同,是判例法。

二者在法律原则、法律运用、法律理念、规制原则与方法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从法律的调整对象上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的地位、权力。
国家行为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等,而私法则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法律关系。
在控制权力腐败和滥用的基础之上,公法的一个重要的职能是保障国家权力合理有限的进入市民社会领域内。
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井然的秩序,在这个方面公法能够保障政令的畅通和有效,同时也能有效的避免由于自由经济对利益的过分追求而带来的负面作用。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者在法律原则、法律运用、法律理念、规制原则与方法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对于正确认识和适用公私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拓展资料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公法私法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
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

公法、私法是什么?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而私法则是强...

大陆法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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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有何联系和区别
4. 法官权限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其解释受到制定法的严格限制,法官主要适用法律而非创造法律。而在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适用制定法和判例,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什么叫"大陆法系"?什么叫"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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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学民法——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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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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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民法系是同一个概念吗?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至于公法和私法,是任何法系都有的区分。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3. 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引用成文法规定,其解释受到成文法的严格限制,法官仅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4. 英美法系中,法官可以引用成文法和判例,并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三、诉讼程序的差异 1.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强...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大陆法系国际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

连平县13527896440: 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 -
刁贴精制: 你这里涉及两套概念: 首先是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学校均属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没有人的存在的,仅指某某基金会、某某财团等组织 其次,法人还可以分为公法人和非公法人,(依照是否执行公共行政职能划分)公法人可以分为公法社团与公法财团,非公法人也可以分为非公财团与非公社团 综上,学校不属于公法人,也不属于财团法人,属于一般事业单位(公立),应当归属于社团法人,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连平县13527896440: 大陆法系构成 -
刁贴精制: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公法和私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传统公法的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传统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调节方式.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

连平县13527896440: 公法和私法怎样区分?
刁贴精制: 大陆法系的最基本分类,有一定的争议.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如宪法、行政法等.私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比如民法、商法等.

连平县13527896440: 什么是以公法和私法为主要架构的二元法律结构体系? -
刁贴精制: 是指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传统上他们的法律体系由这两部分组成.不过,现在又有了社会法的概念.

连平县13527896440: 名词解释:公法 -
刁贴精制: 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连平县13527896440: 什么是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刁贴精制: 你好! 公法仅对国家行使公权力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适用,而私法可以适用于任何人、组织,包括国家. 把法律划分成公法和私法是传统法律的划分方法.现代社会随...

连平县13527896440: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谁提出来的? -
刁贴精制: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划分法域的基本方法.该理论的渊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法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他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

连平县13527896440: 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什么?还有其它法系吗? -
刁贴精制: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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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13527896440: 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 -
刁贴精制: 大陆法系的是参审制的陪审制度——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法律适用的决定 海洋法系则是一美国为主要代表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是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则由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之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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