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付款方式(即期)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爨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D/P付款方式(即期)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 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 at sight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 after sight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 付款交单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一般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因为提单是有价单据,通俗地说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对出口商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货到进口国后,进口方资金出现问题货或市场发生变化,进口方可能会不到银行赎单,对出口方来说,如何处理货物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所以,在D/P付款条件下,最好要争取30%左右的电汇(T/T)预付款。这样有相对的保障。












D/P

的风险

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

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

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





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

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

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

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 .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D/P,付款交单,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手续简便,但收汇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采用FOB条件出口交运货物,通常做法:由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商银行托收议付,待进口商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商。 所以进口商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商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如果你是出口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如果你是进口商,“刀把子”握在你的手中,你不付款,银行不会把货权单据给你,你也就提不了货啊。(除非货物不是海运或者你已经取得货权单据)楼上的提到对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我想问一下如何对这些单据进行鉴别呢?

目前国内鉴别的方法主有两种。其一、通过国内的船公司查询;其二、通过地市级的有进出口结算业务的银行向伦敦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查询。Lloyd's of London的查复时间大致分7和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的查询比较详细,但是费用较高,另外当地银行的电报费也要承担。
但是请问世界银行家:那这么说,如果是CIF条件的话,D/P应该没什么风险吧?因为你主要是说到船公司的资信,因此我的理解是即使进口商信用不好,但如果单据和议付银行没问题,应该就问题了对吗??

不应该这样理解。 D/P结算方式,属于无证托收,商业信用,收款上存在着风险,考虑到国外不法商人伙同船公司一同诈骗,FOB成交风险尤为突出,所以我才着重提到船公司和货权单据。如果进口商信用不好,不论银行的信誉和单据的质量如何,请一定不要用D/P结算方式和他发生业务。 除此之外,D/P的风险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
,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 (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
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一定
风险; (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另外前段时间,中国驻土耳其经济商务参赞处陆续接报有一些不法土耳其商家利用我国出口商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漏洞对我国出口商实行诈骗的情况。特别是有一家名为Guler Gida San ve Tic Ltd.Sti的伊斯坦布尔公司,已对我多家食品企业进行了诈骗,其惯用手段为:    在通过互联网与我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我货物抵港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原进口商在拍卖中享有优先权。如欲申请延长滞港时间或办理退运手续,都需由原进口商提供书面材料。上述不法进口商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以期达到以低廉的拍卖价格获取我商品的目的。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
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
at
sight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
after
sight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
付款交单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一般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因为提单是有价单据,通俗地说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对出口商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货到进口国后,进口方资金出现问题货或市场发生变化,进口方可能会不到银行赎单,对出口方来说,如何处理货物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所以,在D/P付款条件下,最好要争取30%左右的电汇(T/T)预付款。这样有相对的保障。
D/P
的风险
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
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
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
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
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
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
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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