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发放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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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老干部去世 丧葬费如何发放?由谁来发?~

离休老干部去世的丧葬费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以陕西省为例: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报、审批工作由厅人事处(离退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机关党委(财务)负责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陕民发[2011]3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领取程序
第七条 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法定第一继承人负责领取,如第一法定第一继承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继承人领取, 其余人员一律不得代领、冒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遗属本人前来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家属前来领取, 其余人员一律不得代领、冒领。
第八条 家属需持人事处(离退办)填制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表,并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在机关党委(财务)办理领取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九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对象应于每年6月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持近期相关报刊杂志(带日期)合影照片到厅人事处(离退办)进行认证年检。
提交审批材料:
1、原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汉滨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丧葬费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国土厅——《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参考一下唐山市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离休老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费怎么给法?
一、 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变动处理: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二、离休人员丧葬费给付...

父亲是离休老干部,死后丧葬费等,怎样办理,领取丧葬费,需要子女共同佥字...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丧葬费:可能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但最高也有一次性补助10个月基本退休费(有遗体火化证才能领取),包干使用,即多不退少不补。

离休老干部死亡抚恤金领取程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退休干部死亡之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1、死者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离休老干部遗属去世后有丧葬费吗
人员在岗时都对工作岗位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其离世后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离休人员离世后,给予其家属一定的丧葬费是我国政策所规定的。

离休老干部去世在那领抚恤金
您好,离休老干部的一切生活均由你属地的老干部局负责,老干部去世后,相关的丧葬和抚恤费一般由老干部局负责发放。

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家属的待遇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关于离休老干部去世后的待遇?
1、死亡抚恤金,一般标准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2、丧葬费,标准各地不一;3、遗属补助,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可以享受遗属补助。

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有土葬和火化之分吗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规定 发放原则;1、户籍在火化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分居住地区,实行火化,方可享受三项费用;2、户籍地在土葬改革区,但在火化区死亡的人员,均按火化区死亡人员对待,实行火化,其家属方可享受三项费用;3、在外地就医、探亲或意外事故等死亡的,按...

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是多少
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按照如下标准发放:(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

老干部丧葬抚恤金如何继承?
老干部丧葬抚恤金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因为它并不属于我们国家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的范围之内,这是属于老干部自己所获得的一个人生方面的损害的赔偿,只是用于他的一些办理丧葬的费用,不能随意的来进行继承。 一、老干部丧葬抚恤金如何继承?老干部丧葬抚恤金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

静宁县18374554972: 关于离休干部病故后的补助问题~~~!!! -
大狐英六氟: 离休干部死亡,没有医疗补助,也没有工龄补助,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致,数额有差异,一般来说,是发给丧葬费,抚恤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困难补助费,

静宁县18374554972: 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
大狐英六氟: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

静宁县18374554972: 目前河北省 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具体待遇有什么规定?? -
大狐英六氟: 关于丧葬费各省情况不同,在河北省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是月工资的两倍.见冀劳社[2000]29号文件规定: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681.html 抚恤金一般全国统一,但根据具体身份和工作单位区别对待,具体见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searchLaw.asp?q=%B8%A7%D0%F4%BD%F0&page=1&qid=1739%2C2650%2C2556%2C2356

静宁县18374554972: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 -
大狐英六氟: 最新执行的标准应该是民政部[2007]6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静宁县18374554972: 石家庄离休老干部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
大狐英六氟: 楼上热心网友还列少了一项丧葬费,丧葬费标准是3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这个新标准是在2011年8月1日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离退休人员病故的,由财政拨发给死者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为火化丧葬费发放的).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改,规定亡者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 希望能帮到您. 节哀顺变!!

静宁县18374554972: 河北省保定市 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遗属补助有什么规定? -
大狐英六氟: 1、丧葬费支付标准 退休人员:2200元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员)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日...

静宁县18374554972: 河北石家庄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怎么计算啊!~??还有其他补助吗?
大狐英六氟: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丧葬费;对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在其去世后,发放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丧葬费;对建国前就参加工作的工人和离休人员,在其去世后,要发给700元人民币和10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丧葬费

静宁县18374554972: 离休干部丧葬费 -
大狐英六氟: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扶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静宁县18374554972: 关于河北省保定市事业职工抚恤金和丧葬费相关规定 -
大狐英六氟: 如果是事业单位退休的按最后一个月的退休基本工资20个月领丧葬抚恤金,400的丧葬费,配偶无工作的每月领196,这个文件可以到本单位的人事部门查也可以去新北街老地委院了人事局问问,那只给解答.

静宁县18374554972: 社保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大狐英六氟: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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