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ATT的成就与不足有那些体现?

作者&投稿:尚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贸总协定有哪些成果?其局限性有哪些??~

关贸总协定有着一套极为复杂和特殊的运行方式。一般他说,关贸总协定以三种方式运转:一是作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国际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质上也就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交通准则”;二是作为谈判和对话的场所;三是作为解决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国际“法院”。与这一运转方式相 适应,关贸总协定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作为世界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它所制订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各缔约国所普通接受的共同准则。保证了进行国际贸易的相对自由、透明及其稳定性,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和发展。据统计,自总协定成立以来,世界贸易总额增长了10倍以上。
  其次,它所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备缔约国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 互利恢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七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 平均关税从36%减到4.7%,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在同期也下降到13%;正在进行的第八轮谈判还谋求将总体关税水平再削减三分之一。
再次,它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特别是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矛盾提供了机会。在长期的接触对话过程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逐步开始注意,制定了一些适用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最后,它在处理各缔约国问经济贸易纠纷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总协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故而一旦发生争端,用多边贸易规则取代一国的贸易法进行裁决,可以较为公正地解决纠纷。虽然总协定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尚缺乏强制性手段,而主要依赖于协商、调解,但它仍有一个最后手段: 即缔约国全体的联合行动。这无论对哪一个缔约国都是有着强大的威慑力。
因此,自总协定签约以来,总协定已成功地解决了100多起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总的看来,关贸总协定40多年在调节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关贸总协定所包括的领域将越来越广,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也会越来越重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可以说,关贸总协定是先天不足的。作为40年代未为打破高关税壁垒的 产物,原本是想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为此而起草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因与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相矛盾而未被通过。关贸总协定只是将大宪章中可以被当时23个原始缔约国接受的有关贸易政策部分与当时原始缔约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议合在一起而成的一个“临时协定”。故而本质上这只是一个临时协定。虽在生效后的实施过 程中,它慢慢演变成一个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的国际性组织,但它仍只 是个准国际组织,这就是为什么在正进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人 们还在酝酿筹建一个新的真正的多边贸易体系的原由。
那么,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首先,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很严密,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同时,还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关贸总协定的第二部分第6条“反倾销 税和反补贴税”中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 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协。”其中“正常价值”和“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 等等实际上都是难以界定的。于是,一些国家就可借口利用国内立法来征收反倾销税,使其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从而违背总协定制定此 项规则的初衷;还有在总协定的第十九条有关保障条款中曾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急限制措施。这里仍未规定如何确定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 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也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
  其次,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 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至今仍没有具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这也是许多 重大国际贸易争端无法真正解决的重要原因。美日贸易战旷日持久,美欧农 产品之争相持不下,而总协定对此却束手无策,无能为力,其局限性也可窥 见一斑。
再次,关贸总协定中还存在着”灰色区域”,基本规则的例外也过多。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些缔约国往往采取“灰色区域”措施通过双边 安排来限制某些产品的出口贸易,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指的是成员国为绕 开总协定第十九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一些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自动 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等。这些灰区措施在总协定中没有适 用条款。自东京回合以来,“灰色区域”措施已达 90 多种,涉及钢铁、半导 体等敏感商品,影响总贸易量的 10%以上,极大地损害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由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过多例外,致使许多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例如,美国就曾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无理地取消过波兰的最惠国待 遇;许多缔约国也常利用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而大量采用非关税壁 垒的措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等等。
最后,关贸总协定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
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和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一直受到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的影响。30年代,因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由此导致了以 后一系列双边贸易谈判和关贸总协定本身的建立; 50年代,由于美国国内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会修改了“互惠贸易协定法”,增加了国家安全条款 和一般保护条款等,又致使总协定的第三轮和第四轮谈判收效甚微;70年代,美国推出“贸易改革法案”,这又成为美国发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法律依据;70年代以后,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 地位明显提高,但少数发达国家决定关贸总协定命运的状况仍严重存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因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问题上的分歧而一再中断的事实 即明显他说明了这一点。
  近年来,关贸总协定还受到区域经济集团化的挑战。区域经济集团对外 的排它性是不可避免的,故而这一趋势必将削弱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实施。如 何使各区域集团的成员国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定,无疑是摆在关贸总协定 面前的一个大难题。
至于关贸总协定未来的去向,由于生产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交往与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旨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关贸总协定必将在不断克服其缺陷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对调整世界经济贸易关系和建立国际贸易新秩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关贸总协定的优点: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点: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
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扩展资料:
作为一个贸易谈判场所,关贸总协定通过八轮主要的贸易谈判回合推动达成了史无前例的关税削减:1947年在日内瓦;1949年在安纳西;1951年在托奎;1956年在日内瓦;
1960—1961年在日内瓦(“狄龙回合”);1964—1967年在日内瓦(“肯尼迪回合”);1975—1979年在日内瓦(“东京回合”);1986—1993年在日内瓦(“乌拉圭回合”)。
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性远超出其他谈判回合,经过这三个回合的谈判,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关税(排除农产品)降至约3%的水平,美国的平均关税从1934年贸易协定计划启动前的60%降至3.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参考资料来源:社会科学网-五、国际贸易领域的挑战

成就
尽管GATT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国际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也没有规定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来审理缔约方之间的争端。但是为了保证缔约方在总协定下的利益不受侵害,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GATT文本中有第22条与第23条两个事实上的争端解决条款,后来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由第三者——工作组、专家小组审理、裁决解决争端的程序。总协定在其存在的近半个世纪里,解决了数百起贸易争端,极*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其早期的成效尤为显著。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成功的,堪与它的另一更伟*的成就——关税减让(从平均40%的税率降至4%左右)相媲美。据统计,到1993年为止,GATT裁决的案件达230多起,其中关于“数量限制”的争端75起;关税减让争端53起;关于“国民待遇原则”44起;关于“利益损害”的44起;关于“最惠国待遇”的40起;关于“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27起;关于“反补贴”的25起;关于“出口补贴”的15起。这些案件由专家小组裁决的达115件以上,专家小组断案的成功率在90%左右。正如美国著名教授休德克评价的“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成功率为88%……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者,若不算独一至少是罕见的。”

从总体上说,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缔约方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提供了保障,使得总协定基本上得以贯彻执行。发达缔约方,特别是美国和欧盟是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使用者。从争端的事由或内容来看,农产品贸易是产生争端的主要事项。向缔约方全体呈交的专家小组报告,绝大多数都获得了通过,对于所批准的裁决而言,除极少数外,都得到了有效实施。从争端解决的效率来看,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断案的平均速度是10个月,与某些耗时较长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和国内解决程序相比,这些平均时间并非不合理。发展中国家的投诉成功率*体上不低于发达国家的投诉成功率。可以说,保持如此高的成功记录和受理如此多的争端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不足
尽管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调整各国的经贸关系,促进多边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尽善尽美。可以说从总协定诞生以后,其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缺陷一直受到各缔约方的指责。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及实际运中遇到的难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内部缺乏协调性

自东京回合以后,在总协定争端解决基本程序以外,又形成了一系列相对独立的争端解决特别程序体系。由于当时非关税壁垒协议的谈判是分小组进行的,各小组没有进行充分协调,使得各个特别程序与基本程序的关系不明确。几个争端解决程序的并存,使得整个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显得沉重、繁杂,容易产生“管辖权”冲突或造成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散性。这种各种守则或协议中争端解决程序各自为政的现象被称为“巴尔干化”。此外,总协定争端解决一般程序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和规定特别程序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也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

2、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

多年以来,各缔约方对争端解决机制最*的意见是争端解决过程太慢、拖延阻挠。以致于许多当事国不愿意把时间性较强的案件提交总协定解决。这对总协定的威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拖延和阻挠有两种情况:第一,在专家小组成立阶段的阻挠或拖延;第二,因阻挠理事会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而产生的拖延。根据《东京谅解》规定,缔约方要求成立专家小组,该专家小组须经缔约方全体批准后才能成立。这种协商一致原则为被诉方单方面否决阻碍专家小组成员的任命来拖延争端解决提供了条件。专家小组报告只有经过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的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专家组报告通过需缔约方协商一致等于给予了败诉方阻挠专家小组报告通过的权利。“协商一致原则”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致命的弱点,使得被诉方或败诉方对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拥有否决权。此外,争端解决程序过程缓慢的原因在于各步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不少学者希望对解决争端的每一阶段以及全过程都作出明确的时间限制。这个问题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得到了解决。

3、总协定的管辖权有限

关贸总协定的管辖权仅仅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对于某些领域如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某些重要的敏感性商品如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无管辖权。

4、实体法规范的混乱

总协定实体法混乱是总协定争端解决活动中最棘手的问题。总协定是由一般规则和例外规则组成的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定。在急剧变动的国际贸易关系中,为了维持建立在“条约必须信守”基础上的法律正义与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各缔约方眼前贸易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总协定根据各种现实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成为一个由各种文件组成的庞然*物。这个庞然*物充满活力和灵活性,结构复杂,但难以在各种规定之间进行协调,从而使其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找到可以正式适用的明确实体规范,这在农产品的贸易、保障措施、最惠国待遇例外等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世贸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解决争端的程序法规范是相互依存的,实体法规范的混乱,必然影响程序法的运作。

总协定争端解决的成就和问题表明,在一个日益世界化的贸易组织中,争端解决透支涉及各种因素和面临许多矛盾。长久以来,在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活动中,围绕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及手段的基本政策,一直存在争论。*致可以分为三*派别:务实派、默守法规派和拆衷派。务实派认为,法律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毫无作用,主张用谈判的方法来解决争端,扩*总协定的行政职能,尤其是加强秘书处和总干事对国际贸易制度的监督作用。欧共体和日本传统上对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活动的态度更接近于务实派。默守法规派与务实派相反,他们认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总协定都是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典范,是崇尚法律的国际体制的样板,是法律和国际义务。所以他们主张,所有国际贸易争端应依照法律规则解决,尤其是以仲裁或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强调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专家小组程序的司法色彩。美国和除欧盟、日本以外的其他缔约方及多数发展中缔约方传统上都属默守法规派。折衷派虽然承认在国际贸易中法律有一定的作用,但更强调法律的局限性。事实上,国际争端是复杂的,有的是事实争端、有的是法律争端、更多的则是政治性争端与法律争端交织在一起,需要采用实务方法与司法方法相结合的解决办法,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强和完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并为之成立了争端解决谈判组。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一个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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