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罪名详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

作者&投稿:拓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m,性疾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卫生标准。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违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根据本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应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根据本节之规定,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围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

  三、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本罪的性质,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生产、销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投毒罪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本罪与故意投毒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与过失投毒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言之,完全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当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当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往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三、处罚

  犯本条规定之罪,依其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学题目请大神帮忙解答下
甲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造成被害人轻伤)。一、关于罪名 甲欲杀妻,虽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女儿,但其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故意杀人罪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伤害的对象是“人”即可,而不要求其认识的程度具体到某个人。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二、关于犯罪形态 甲在砍伤被害人后,发现是自己女儿,遂...

哪些罪名是行为犯
(注:参见叶高峰主编:《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有的还认为行为犯包括举动犯(举止犯)和过程犯。(注: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116页。)由高铭暄主编的《中国刑法学》教材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

刑法上的各种罪名,这些罪名的定义有分别出自哪里呢?有没有一个寻找的...
罪名在刑法上一般都有简单的释义,是根据刑法总则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定义的 那此只规定了量刑的,可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其他部门法,但更多的是刑法学的教材中可找到

刑法罪名精释作者简介
他现任国家法官学院的资深教授,并担任多项重要职务,如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改革小组顾问,以及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多个专业小组的负责人。他的学术领域涉及中国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文书学,造诣颇深。他的学术成果丰富,著作包括《应用法学与司法实践》、《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

新修罪名诠解:刑法修正案深度解读与实务作者简介
、《中国律师》、《中国司法》等知名法学期刊上发表了二十余篇论文,充分展示了他在刑法领域的独到见解和深入研究。在学术贡献方面,曹磊还积极参与了多部法学著作的编撰,如《犯罪论体系研究》和《青少年犯罪学》等,这些著作不仅提升了我国刑法研究的理论水平,也为刑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哪些罪名是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刑法中行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坏军婚罪、妨害作证罪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

刑法中的罪数形态包括哪些内容
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需要进行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二、罪数判断标准有哪些?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

口授刑法学内容简介
在刑法分论部分,陈教授选取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14个重点罪名进行深入剖析。他不仅讲解了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定刑、量刑情节等,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让学员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法律应用能力。通过《口授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学员不仅能系统地掌握刑法学的基本...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从刑法学中体验思辨的乐趣,以及对正义的关切...
而 这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乃是由得到课程转化而来,秉承了得到讲义系列一贯的风格,面向普罗大众,注重理论介绍和具体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性和易读性兼具 。即使是法学的外行人士,也可以通过该书轻松入门。该书按照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分别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问题、犯罪的成立...

刑法分论内容简介
使读者对每一个罪名有清晰准确的理解。此外,作者在分析具体罪名时,会进一步深化探讨。首先引用《刑法》原文,接着阐述罪名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指出在认定这类罪时应注意的问题,最后详述相应的处罚规定。这种全方位的解析,有助于读者全面理解罪、责、刑、罚的关系,极大地便利了学习过程。

濮阳县1832179534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构成要件
针斧九味: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濮阳县18321795346: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需要什么条件? -
针斧九味: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濮阳县18321795346: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与诈骗罪的区 -
针斧九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场...

濮阳县18321795346: 怎么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针斧九味: 1、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按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濮阳县1832179534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
针斧九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濮阳县1832179534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怎样定罪的?
针斧九味: 罪名的成立 1、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主观要件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3、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4、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濮阳县18321795346: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怎样的犯罪 -
针斧九味: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中包含两种意思表示、涉及两个不同的罪名:(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品” 和 “伪劣商品”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法》规定如下:第二百一十四条 【...

濮阳县1832179534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
针斧九味: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

濮阳县18321795346: 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那些罪名??、
针斧九味: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3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

濮阳县1832179534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针斧九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是根据销售的金额不同而变化的.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