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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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以下简称公共客运)的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维护以及管理、营运、服务、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的设施,是指用于公共客运的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计划、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客运的发展、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协调发展、服务乘客、安全运行的原则。
对公共客运车辆按人口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客运发展中对大型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给予优先和扶持,并鼓励公共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再由规划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公共客运线路设置规划、公共客运设施建设规划、公共客运车辆更新及增减规划等内容。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定和预留、控制的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变更使用范围。第九条 政府应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公共客运事业建设。
政府投资的公共客运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第十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大型工业园区以及居住小区、旅游景点等建设时,应当按照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公共客运设施。第十一条 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客运首尾场站及中途停车站点。城市主干道有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合理布局线路、设置站点,并根据客运状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公共客运线路中途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方便乘客安全乘车和转乘,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50米。第十四条 公共客运线路的首尾场站及中途站点,应当有统一、规范、明确的名称并设置醒目的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尾站点、始末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内容。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公共客运设施,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和相关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客运设施发生故障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调整或者迁移、拆除、占用公共客运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予以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补偿。第十七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或者运输超高物件穿越电车触线网和馈线网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并与之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通行。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客运设施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共客运设施;
(二)覆盖、涂改公共客运线路站牌、标志牌和客运交通标志;
(三)在公共客运场站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和悬挂物品,倾倒废料污物,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
(四)其他危及公共汽车、电车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汽车客运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司售人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汽车客运的治安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小客运汽车、出租汽车等。第四条 市公安局主管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配合做好客运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在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客运治安举报投诉等相关服务制度,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维护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司售人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客运治安教育培训,并对其治安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当向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手续由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集中统一办理。
  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向备案的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核发营运车辆备案标志。第七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歇业、停业、复业,转卖营运车辆,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营运车辆外观、号牌,更换司售人员,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和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治安管理机关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商定。第九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
  (一)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上的,设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下的,配备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营运车辆保持车锁、门窗完好,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三)营运车辆号牌、门徽清晰,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
  (四)客运汽车司售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并经客运治安培训合格;
  (五)驾驶员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售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在出租汽车上安装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安全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无损。第十一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协助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开展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二)公共汽车、电车、小客运汽车营运线路、站点的增加、变更,应及时告知交通治安管理机关;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客运治安教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安安全知识;
  (四)接受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对治安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城市汽车客运司售人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出城区营运的,必须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设立的登记处进行登记;
  (二)不得在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上贴太阳膜、反光纸及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三)不得遮盖营运车辆的号牌、门徽;
  (四)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不能归还失主的,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其行业主管机关。第十三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和司售人员不得欺诈乘客财物,不得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和嫌疑人员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四条 乘客在乘坐城市客运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二)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安全;
  (三)不得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营运;
  (四)不得携带动物乘车。第十五条 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应当经常对客运治安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向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畅交通、治污染和公共汽车(含以电力、天然气以及其他燃料为动力的公共电车、公共燃气车等,以下统称为“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节能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生态、城管、审计、安监、国资监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支持新能源车辆购置等方面。第六条 鼓励按照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的要求,向周边的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鼓励和引导公共汽车客运行业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智能化的先进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鼓励和推广使用新能源、低排放和无障碍设施车辆,减少燃油车辆,淘汰老旧车辆,建设新能源、无障碍站点设施。第七条 鼓励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开展爱岗敬业、明礼诚信等各类文明服务和安全技术竞赛,表彰奖励先进线路、班组、车辆和个人。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方便市民换乘。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生态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和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给予保障,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一条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进行综合利用。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利用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第十二条 建设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项目,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确定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相关责任,并不得擅自变更;对于分期开发的,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成前,应当设置过渡公共汽车站点设施。
  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对未按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配套设计、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应有明确标识。
  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首末站应当配建供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工间休息的基本用房和相关设施。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运行,并按照核准票价收费的载客汽车,其运营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机构,由其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管理职责,包括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

大型客车和城市公交的区别?
1、外观不同。大型客车是指车长大于6米并且运距多达数百公里载客汽车。一般上车和下车只有一个门。如下图所示。城市公交车,指在城市道路上循固定路线,有或者无固定班次时刻,承载旅客出行的机动车辆。城市公交有前后门。前门用来上车,后门用来下车。如下图所示。2、运营方式不同。大型客车的运距多达数...

城市公交车需要什么驾驶证?
城市公交车需要A3驾照,车辆类型为: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现持A照、准驾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6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大型载客汽车(A1照);满24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A2照);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A3照)。●现...

城市公交车需要什么驾驶证
城市公交车需要A3驾照。A3驾照车辆类型为: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现持A照、准驾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6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大型载客汽车,满24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公交车泛指指城市范围内定...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公安、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交车的优点和特点
缺点:1.公交车上人员流动大,容易造成失窃情况。2.公交车上人数较多时会显得十分拥挤,空气很难流通,乘坐环境不好。公交车,又称公共汽车,城市客车,即巴士或大巴,是客车类中大、中型客车的典型车型,是为专门解决城市和城郊运输而设计及装备的商用车。

城市中型客车要什么驾照才能开
1、B1(中型客车)(1)准驾车辆: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2)其他准驾车型:C1、C2、C3、C4、M。2、A1(大型客车)(1)准驾的车辆:大型载客汽车。(2)其他准驾车型:A3、B1、B2、C1、C2、C3、C4、M。3、A2(牵引车)(1)准驾的车辆:重型、中型...

开公交车要什么级别的驾照?
\\x0d\\x0a其具体准驾车型、代号、准驾的车辆规定如下:\\x0d\\x0a1.大型客车、A1、大型载客汽车。\\x0d\\x0a2.牵引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x0d\\x0a3.城市公交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x0d\\x0a4.中型客车、B1、中型载客汽车\\x0d\\x0a5.大型货车、B2、重型\/...

广州是什么省?
目前,广州市已经成为世界大都市协会正式会员城市。 7.交通 广州是华南地区的海陆空交通中心。 羊城通 羊城通是广州一种电子收费系统,卡片的大小和信用卡相同,内置芯片,使用时把卡片放在接收器上即能完成付款过程,可用于广州市的公共汽车、的士、地铁、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付费,广州地铁为羊城通使用者提供单程票车资的9.5...

城市电动公交汽车需要什么驾照?
需要A3驾驶证。A3驾照有点特殊,它的准驾车型大家经常坐的公交车,而其他准驾的车型只有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这种驾照并不可以驾驶B1或B2的车型。虽然公交车和大型载客汽车长得很像,有的公交车甚至要更长一些,但是A3驾照是不能开大型载客...

无锡市18314142810: 坐长途汽车可以带酒吗?能带多少? -
拱凡爱菲: 1、交通运输部2012年9月份出台的《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可以限量随身携带一些生活用品,其中包括可限带包装完好的白酒2公斤. 2、由于各车站的执行标准不同,乘客需按照各地汽车站不同规定携带....

无锡市18314142810: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 -
拱凡爱菲: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

无锡市1831414281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车辆以外的其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行驶超过规定 -
拱凡爱菲: 你好!根据123号令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

无锡市18314142810: 驾照a3可以开多少人以下的城市公交车 -
拱凡爱菲: A3:是驾照种类的一个代号.准驾车型:城市公交车准驾的车辆: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C1、C2、C3、C4一般,A3的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还可以驾驶C1...

无锡市18314142810: 请高人帮我找到县级客运管理条例! -
拱凡爱菲: 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行情况和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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