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刑事行为包括哪些?

作者&投稿:常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违犯危险品安全管理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1.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肇事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犯生产、销售易燃易爆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肇事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它与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情节和结果不同。在主观上,这种行为可以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以上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那么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对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严禁烟火的场所。进入该场所必须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非防爆的器具和具有引起燃烧激发能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就有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事故,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因此,犯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及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燃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属于第二类危险品。如果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因此对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肇事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品的管理制度。从客观方面来说,这种行为既包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也包括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这种行为是过失,即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由于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造成了重大事故。这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来说的。至于对行为本身,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却往往是出于故意。由于危险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国家对其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极易在生产、经销、储存、运输及使用中发生事故,并且会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2.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及腐蚀性危险品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危害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危险品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都是人员聚集的地方,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以上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势必危及公共安全,一旦发生危险,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产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秩序。从客观上来说,这种行为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这种行为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故意生产、销售。如果易燃易爆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极有可能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对比如炸药、烟花爆竹、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性更大的产品均制定了严格的安全保障标准,对于这些产品的安全性能做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品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仍经常发生,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肇事的行为(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肇事主要是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这种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消防法规,但是并非所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都构成本罪,还必须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才构成本罪;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可能是过失,但违反消防法规,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或者消极怠工、推诿、拖延等,则往往是处于故意。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或者消极怠工、推诿拖延,就极有可能对公共消防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给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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