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强化皇权有那些

作者&投稿:山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明朝强化皇权有哪些?~

为了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明朝司法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望采纳!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体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四)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二、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厂卫”制度

明朝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是明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统治,在普通常设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的特务司法机构。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是皇帝最亲信的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查、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匠人员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设有专门监狱。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明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但到永乐年间,又恢复了锦衣卫干预司法的职能,并一直延续到明末。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年),成祖依靠宦官设立东厂,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使审判权。由于东厂直接听命于皇帝,事无大小一律向皇帝奏报,甚至夜间遇有急事也可面见皇帝,就连锦衣卫也在东厂侦查的范围之内,而且东厂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的特务网,权力很大。宪宗成化年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原有的厂卫机构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又设立西厂。其四处刺探民间反叛行为,权力和人数又大大超过东厂,进一步发展了特务司法机构。武宗正德年间,为强化镇压职能,又在东西厂之外设立内行厂。其不仅侦缉官民,而且还操纵、控制、监视东西厂,权力更在东西厂之上。

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权。厂卫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而有一套特殊的手段和程序,可监视各类会审,可随意到各级官府或各地侦缉、查讯,可自设法庭对犯人进行随时随地的刑讯问罪,可制造口供、迫害异己、严刑定案、任意杀戮。这些做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加深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官僚与厂卫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激烈,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厂卫干预司法,导致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四、监狱制度

自汉朝以来,监狱多称为“狱”。明朝以后,监狱始称“监”。至清朝末年,才合称“监狱”。明朝监狱组织,自中央到地方已系统化。中央有刑部司狱司管辖的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下属的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地方各省、府、州、县也设立监狱。全国监狱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提牢厅专设提牢主事负责,但无专人专职,一月变更一人主持。提牢主事的职责是点视囚犯和监狱,都察院等机关可以派人提调监督。

明朝的监狱管理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当时已有男监、女监、内监、外监之分。为了保障监狱系囚安全,明朝正式规定了狱官“点视”制度,定时点检囚犯、巡视监狱。对于提牢主事、典狱官以及狱卒失职或纵囚行为,明律规定了比唐律更重的惩罚。明朝还对囚犯的衣、粮、医药等待遇规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囚犯的生活管理制度。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使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高度发展。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清朝沿袭明朝政治制度又有所改革,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清初仍以内阁作为政府的中央机构,但权力愈来愈小。内阁之外又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军国大事。康熙时设南书房分内阁之权。雍正时推行奏折制度,内阁之权更为削弱。雍正七年成立军机处,此后,一切机密大政均归军机处办理,成为执政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军机处无定员,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的制度上的规定,只是奉旨办事,更有利于皇帝集权。中央机构有六部分管政事,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全称“三法司”,审理重大案件。另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设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以大臣统领,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
在地方上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大致两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督抚以下各省设承宣布政使管民政、财政,设提刑按察使管司法刑狱。省下为道,道下为府,府下为县。
清朝统治者大兴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加强思想统治。

为了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明朝司法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体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四)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二、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厂卫”制度
明朝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是明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统治,在普通常设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的特务司法机构。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是皇帝最亲信的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查、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匠人员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设有专门监狱。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明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但到永乐年间,又恢复了锦衣卫干预司法的职能,并一直延续到明末。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年),成祖依靠宦官设立东厂,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使审判权。由于东厂直接听命于皇帝,事无大小一律向皇帝奏报,甚至夜间遇有急事也可面见皇帝,就连锦衣卫也在东厂侦查的范围之内,而且东厂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的特务网,权力很大。宪宗成化年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原有的厂卫机构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又设立西厂。其四处刺探民间反叛行为,权力和人数又大大超过东厂,进一步发展了特务司法机构。武宗正德年间,为强化镇压职能,又在东西厂之外设立内行厂。其不仅侦缉官民,而且还操纵、控制、监视东西厂,权力更在东西厂之上。
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权。厂卫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而有一套特殊的手段和程序,可监视各类会审,可随意到各级官府或各地侦缉、查讯,可自设法庭对犯人进行随时随地的刑讯问罪,可制造口供、迫害异己、严刑定案、任意杀戮。这些做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加深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官僚与厂卫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激烈,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厂卫干预司法,导致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四、监狱制度
自汉朝以来,监狱多称为“狱”。明朝以后,监狱始称“监”。至清朝末年,才合称“监狱”。明朝监狱组织,自中央到地方已系统化。中央有刑部司狱司管辖的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下属的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地方各省、府、州、县也设立监狱。全国监狱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提牢厅专设提牢主事负责,但无专人专职,一月变更一人主持。提牢主事的职责是点视囚犯和监狱,都察院等机关可以派人提调监督。
明朝的监狱管理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当时已有男监、女监、内监、外监之分。为了保障监狱系囚安全,明朝正式规定了狱官“点视”制度,定时点检囚犯、巡视监狱。对于提牢主事、典狱官以及狱卒失职或纵囚行为,明律规定了比唐律更重的惩罚。明朝还对囚犯的衣、粮、医药等待遇规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囚犯的生活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明朝司法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体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四)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二、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厂卫”制度
明朝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是明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统治,在普通常设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的特务司法机构。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是皇帝最亲信的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查、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匠人员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设有专门监狱。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明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但到永乐年间,又恢复了锦衣卫干预司法的职能,并一直延续到明末。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年),成祖依靠宦官设立东厂,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使审判权。由于东厂直接听命于皇帝,事无大小一律向皇帝奏报,甚至夜间遇有急事也可面见皇帝,就连锦衣卫也在东厂侦查的范围之内,而且东厂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的特务网,权力很大。宪宗成化年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原有的厂卫机构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又设立西厂。其四处刺探民间反叛行为,权力和人数又大大超过东厂,进一步发展了特务司法机构。武宗正德年间,为强化镇压职能,又在东西厂之外设立内行厂。其不仅侦缉官民,而且还操纵、控制、监视东西厂,权力更在东西厂之上。
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权。厂卫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而有一套特殊的手段和程序,可监视各类会审,可随意到各级官府或各地侦缉、查讯,可自设法庭对犯人进行随时随地的刑讯问罪,可制造口供、迫害异己、严刑定案、任意杀戮。这些做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加深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官僚与厂卫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激烈,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厂卫干预司法,导致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四、监狱制度
自汉朝以来,监狱多称为“狱”。明朝以后,监狱始称“监”。至清朝末年,才合称“监狱”。明朝监狱组织,自中央到地方已系统化。中央有刑部司狱司管辖的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下属的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地方各省、府、州、县也设立监狱。全国监狱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提牢厅专设提牢主事负责,但无专人专职,一月变更一人主持。提牢主事的职责是点视囚犯和监狱,都察院等机关可以派人提调监督。
明朝的监狱管理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当时已有男监、女监、内监、外监之分。为了保障监狱系囚安全,明朝正式规定了狱官“点视”制度,定时点检囚犯、巡视监狱。对于提牢主事、典狱官以及狱卒失职或纵囚行为,明律规定了比唐律更重的惩罚。明朝还对囚犯的衣、粮、医药等待遇规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囚犯的生活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明朝司法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体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四)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二、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厂卫”制度
明朝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是明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统治,在普通常设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的特务司法机构。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是皇帝最亲信的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查、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匠人员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设有专门监狱。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明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但到永乐年间,又恢复了锦衣卫干预司法的职能,并一直延续到明末。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年),成祖依靠宦官设立东厂,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使审判权。由于东厂直接听命于皇帝,事无大小一律向皇帝奏报,甚至夜间遇有急事也可面见皇帝,就连锦衣卫也在东厂侦查的范围之内,而且东厂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的特务网,权力很大。宪宗成化年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原有的厂卫机构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又设立西厂。其四处刺探民间反叛行为,权力和人数又大大超过东厂,进一步发展了特务司法机构。武宗正德年间,为强化镇压职能,又在东西厂之外设立内行厂。其不仅侦缉官民,而且还操纵、控制、监视东西厂,权力更在东西厂之上。
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权。厂卫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而有一套特殊的手段和程序,可监视各类会审,可随意到各级官府或各地侦缉、查讯,可自设法庭对犯人进行随时随地的刑讯问罪,可制造口供、迫害异己、严刑定案、任意杀戮。这些做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加深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官僚与厂卫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激烈,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厂卫干预司法,导致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四、监狱制度
自汉朝以来,监狱多称为“狱”。明朝以后,监狱始称“监”。至清朝末年,才合称“监狱”。明朝监狱组织,自中央到地方已系统化。中央有刑部司狱司管辖的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下属的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地方各省、府、州、县也设立监狱。全国监狱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提牢厅专设提牢主事负责,但无专人专职,一月变更一人主持。提牢主事的职责是点视囚犯和监狱,都察院等机关可以派人提调监督。
明朝的监狱管理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当时已有男监、女监、内监、外监之分。为了保障监狱系囚安全,明朝正式规定了狱官“点视”制度,定时点检囚犯、巡视监狱。对于提牢主事、典狱官以及狱卒失职或纵囚行为,明律规定了比唐律更重的惩罚。明朝还对囚犯的衣、粮、医药等待遇规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囚犯的生活管理制度。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加强君权的措施有:在中央、废除丞相和中书省,由六部分理朝政;在地方、废行中书省,设立直属中央的三司。 司法上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监视臣民;思想上实行八股取士,其危害是:读书人只埋头读书,专研八股,不讲求实际学问,禁锢其思想,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 明成祖加强君权的措施有:迁都北京,控制北方;继续削藩;增设特务机构东厂。

明朝时,朱元璋通过胡惟庸案废除丞相制度,大大削弱了相权对皇权的限制。
但他同时成立了内阁制度,规定内阁大学士可以直接参政议政,但没有决策权,官品不超过五品。以此来限制内阁的权利。(其实内阁制发挥了丞相的参政议政权,而无决策权),但明朝的皇帝不怎么遵守祖训,后来的内阁权利就大啦,比丞相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啊。这是后话。
特务机构的设立,也只是加强对群臣监视的一种途径,只是一种具体措施。
废丞相才是从制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皇权)


的内阁制度究竟是加强了皇权还是架空了皇权
当时来看却实是加强了皇权,因为朱元璋是一个很强势的皇帝,他能镇得住群臣,同时他还是一个工作狂,没有宰相的辅佐一样可以处理政务,所以他才废了宰相。关于这个问题,当年明月在其著作《明朝那些事》中有关于朱元璋废宰相的描述: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就像拔河,皇帝一头,大臣们一头,皇帝一人很难拔过...

历史哪一个皇帝最有权?
理论上说,皇帝拥有无限权力,当然不是每个皇帝都实际拥有,或是把这些权把握在手里。做到乾纲独断的古代皇帝,我认为包括:秦皇,汉武,武则天,朱元璋,清朝从雍正起,到咸丰的历代皇帝,都最为集权。

科举制度始于哪个朝代 科举制度开始于哪个朝代
科举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中国古代的隋朝,由开国君主隋文帝杨坚所创设,旨在强化皇权统治。隋朝后,科举制度逐步发展,唐朝时期进一步完善,分为常科与制科两个类别。宋代的改革使得考试时间固定,防弊机制得以建立,考试内容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明朝时,科举制度达到了巅峰,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选拔...

清朝为强化皇权对,中央中枢机构进行了改组其中雍正帝时期设置的机构是什...
同时,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而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另外,军机处在办公场所和官员设置上没有正式的规定,也无品级和俸禄。需要强调,军机处虽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但归根结底听命于皇帝,成为封建皇权的统治工具。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责任内阁成立后军机处被撤销。

分析内阁和军机处的职能,看看二者对皇权的加强有何作用?
由于这两对矛盾一直存在,而且对皇权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你学习历史应该知道,历史上的王朝有被地方势力推翻的,也有被朝中重臣推翻的。),所以,历代统治者都会对地方或者相权采取削弱措施,地方与中央的矛盾真正的解决是在北宋时期,太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兵权、财权、行政权全部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中央内部的矛盾是...

从整个中国的封建王朝来论,为什么说清朝雍正时期,皇权达到顶峰...
雍正帝设立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集权的进一步强化 清朝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权的中央机构,皇帝选派满汉大臣入军机处,只能“跪受笔录”皇帝对军政大事的裁决,然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军机处的设立,使清朝初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皇权限制很大)实权尽失,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

看透两千年历史
宋朝以来,科举制的延续塑造了文人的主导地位,然而胥吏权力的增长,读书人的英雄气概逐渐消磨。大一统不再单纯代表和平,而是专制统治的工具,如赵匡胤统一的动机,便是为了强化皇权。<\/自宋代起,官僚制度的分散相权和地方权力,逐渐形成了皇帝直接控制、各部门相互制约的复杂体系。然而,每一次权力的集中都...

清朝军机处为什么能体现皇权的高度集中?
1、政治上,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使皇权的极度膨胀,民主制度难以形成。2、经济上,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3、思想文化上,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扼杀了人们的创造力,使人们思想日益僵化,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4、对外关系上,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使中国和世界逐渐隔绝...

秦朝.唐朝.元朝.清朝四个朝代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体现了什么特点?_百度...
封建中央集权一步步加强,权利日益集中到皇帝一人手中。秦朝开始设立丞相,到明朝废止,表现了皇权与相权的斗争取得胜利。中央体制的不断演变,总体上来说是越来越完善,部门之间相互牵制,最终大权归于皇帝一人手中

高一必修一历史课后题,求解
答案提示:说明两个问题:①北宋从宋真宗开始,相权逐步强化,对皇权有所限制。李沆抵制宋真宗扩大财权的企图,不仅想维护相权,也是从有利于治国的角度出发的。②中国古代相权与皇权的消长,总体上虽然朝着强化皇权的方向演变,但其间也有相权强化的时候,并非简单的直线发展。本课测评 从汉至元,皇权不断...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
兴君麝香:[答案] 朱元璋废除丞相一职以加强皇权; 废三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 在地方废行中书省,设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分管地方政务、监察、军事; 设内阁为皇帝的内侍机构,加强皇权;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从哪五个方面加强君权?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
兴君麝香:[答案]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洪武时期为了加强皇权,首先是拿宰相开刀,杀文官废除几千年的宰相制度,设立内阁,六部部长向老朱直接汇报.第二,封藩王,将儿子派到各地当王(有实权)牵制地方的权利,第三,设立了锦衣卫制度(特务...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时加强君主权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兴君麝香: 1.废除丞相,设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设三司分相权(提刑按察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 都指挥使司),掌管大权2.废相后设内阁议政3.制定“卫所”制度,设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调有统兵权而无调兵权,兵部拥有调兵权而无统兵权,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相互节制互不统属4.颁布《大明律》,强化法律管理统治5.设东、西两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监督官员及百姓6.强化使用廷杖制度7.屡兴文字狱8.削藩王,加强中央集权9.迁都北京10.在科举的基础上,实行八股取士,加强思想统治11.编造黄册和鱼鳞图册,加强户籍和土地管理等等,以上是些主要、常见的措施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初年强化君主专制的措施是什么?
兴君麝香: 明太祖加强君权的措施: 1、在中央:明太祖废除了丞相,把中央的行政权分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各设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皇帝的权利空前提高,秦汉以来丞相制度从此废除,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最终以皇权的胜利而告终. 2、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相互牵制,大权统归中央. 3、军事上:明太祖将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 4、法律上:明太祖制订《大明律》,《大明律》内容集中,条理分明,增加了经济立法,同时主张量刑的“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5、特务统治上:明太祖设立“锦衣卫”,监视、侦查官名的不法行为.锦衣卫由皇帝直接指挥,不受司法部门的管辖. 6、科举上:实行八股取士.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强化专制统治的政治措施是什么? -
兴君麝香: 1、废除丞相,加强君权.明太祖废除丞相,由六部分理朝政,六部最高长官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2、八股取士.3、在地方设三司.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机构,在各地设立三司,分掌地方的行政(布政司)、司法(按察司)、军政(都司),三司直接隶属中央.4、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加强对官吏的监视和对人民的镇压.5、中央设五军都督府(前、后、左右、中军都督府)都直接归皇帝管,以分散兵权.

秀屿区15038946318: 2.明朝建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皇权,1在中央,废除( ).命( ),( ),( ) ( ) ( )分理朝政,直接听命于皇帝.设立( ),为自己的顾... -
兴君麝香:[答案] 明朝建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皇权,1在中央,废除( 丞相和中书省).命( 户部),(吏部 ),(礼部 ) (兵部 ) ( 刑部)(工部)分理朝政,直接听命于皇帝.设立(四辅官 ),为自己的顾问,后来成为(内阁 ),...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加强君权的措施?
兴君麝香: 1.改革行政机构,加强君主权力 在中央 废除丞相制度 在地方 实行三司分权 2.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 3.八股取士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清两朝为加强皇权而采取的措施分别是什么 -
兴君麝香:[答案] 明朝: a、废除实行1500多年的丞相制度,六部直接隶属皇帝 b、朱元璋时期设立锦衣卫,朱棣时期设立特务机关东厂 c、朱元璋设立廷杖制度 d、实行八股取是和文字狱 清朝: a、雍正时期设立军机处 b、大兴文字狱和八股取士 详见北师大版七年...

秀屿区15038946318: 明朝初期加强皇权的措施有哪些?清朝皇权的强化又有什么表现?清朝和明朝的表现和措施有哪些 -
兴君麝香:[答案] 裁撤三省,提升六部.废宰相,废大都督职,设五军都督府(兵权属皇帝).废八王议政,设军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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