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

作者&投稿:展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

生态补偿机制公共产品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它们的划分一般根据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这两个特征,私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栖息之地,在受益的非排他性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应该由政府供给。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一定要意识到,完善生态领域的公共服务重要的是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中国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期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关键,只要政府重视并有一定财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就可以进入轨道。浙江就是典型的例子。浙江省专门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如台州市设立600万元长潭水库饮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绍兴县每年从自来水费中提取200万用于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浙江省财政口子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2005年达65亿元。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这种生态服务应该是全体受益者购买,或者说是其代表——政府购买,政府购买的资金来自公共收入,即可以由公共财政支付。但是,这不是补偿的全部。生态补偿机制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付费主体。根据生态补偿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因此,谁来付费这个问题,其实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问题。“生态补偿”的本质内涵是,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的行为。因此,付费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体、企业或者区域。目前,我国已明确划分“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区划”,但是这两种区划都没有将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建议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生态功能的定位、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在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后,接下来就要建立“利益相关者补偿”机制。 “利益相关者补偿”是代表生态链和产业链上不同区域之间的补偿。主要方式:一是“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方式,二是利益双方的博弈与协商,即市场化交易方式。 根据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在其供给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性。这是生态补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谓“解决”,就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就是说,将额外成本或者收益都由生产者自己来承担或享有。那么,如何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公共对策有两个:一是庇古思路(政府干预):征“庇古税”;二是科斯思路(市场机制),即政府不必出面干预,由市场自行解决,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明晰产权关系。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政府与市场两种途径。 生态补偿机制(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我国目前的补偿机制基本模式是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比1994年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巨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2)征收“生态税”。我国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是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其宗旨是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被划分为地方税,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此,我国目前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税收作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考虑设置生态税种。(3)政府“赎买”。“禁止商品性采伐”使得“靠山吃山”的林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针对这部分农民的补偿问题,国家应实行“赎买”的办法。如生态公益林由政府赎买,变为国有,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从国外经验来看,发达的林业国家走的都是这条路。如美国在生态森林养护方面,采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预算投入,即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等方式来改善生态环境。目前,贵州省正在探索此办法。但政府“赎买”要考虑林地的产权及土地价值,解决农户在林地被收购后的生存基础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市场补偿相对于政府补偿来说是一种激励式的补偿制度,是通过市场的调节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目前,我国市场化补偿方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生态补偿费的实践。早在1983年,云南省环保局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1989年我国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广西、江苏、福建、陕西榆林、山西、贵州和新疆等地试行生态环境补偿费。1993年,内蒙古、包头和晋陕蒙接壤地区等17个地方,试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2)排污权市场交易模式。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州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实施大气排污交易政策。(3)水权交易模式。一是跨行业水权交易的尝试。2003年,内蒙和宁夏两区通过转让水权的方式,将农业用水权转让给火电厂,开创了水权理论在中国跨行业交易的先例。二是流域上下游的水权交易。如上游地区将节余的水资源有偿提供给下游地区;或是上游地区通过努力保护水质,给下游地区提供了优质水资源,下游避免了使用劣质水资源的损失,这部分受益可以以某种方式补偿给上游地区,实现流域上下游双赢。由于这种补偿有赖于在对生态环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为此,国家和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快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4)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后,调动了林农护林的积极性,从“要我造林”向“我要造林”转变。从2005年-2007年,江西武宁县长水村先后有上百户农民自发上山造林,造林数量超过此前20年总和。 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理论则从量上回答了补偿多少问题。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1.8倍。这种价值构成全球社会经济价值的一部分。这是目前最有影响的对生态系统服务类型的研究结果。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2000年后,我国在林业系统先后实施了退耕还林(草)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等三大生态政策;在农业系统实施了退牧还草政策。但是4个现有的项目预算,考虑了生态补偿因素,但在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时,实际上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与瑞典等发达国家对退耕造林实行50%的补助率相差甚远。为此,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生态补偿机制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时,美国和欧盟的标准值得借鉴。美国的退耕补偿政策,政府主要是借助竞标机制和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来确定与各地自然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补偿标准,通过农户与政府博弈,化解了生态补偿中的潜在矛盾。欧盟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广泛采用“机会成本法”,即根据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一,生态保护属公共产品,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理应归属于公共部门。其二,生态保护为社会提供的生态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需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三,生态补偿的背后反映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利益相关者责任机制,才能真正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其四,生态补偿标准需要科学量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2015年5月8日,在汉举行的长江论坛上,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在做长江中游宜居城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主题发言时表示,长江中游城市群目前的生态资产比较丰富,要建设好生态文明城市,还需要做好污染控制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潘家华透露,从现在进行的评估的情况来看,长江中游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是好的,资产总体是优的,比如森林覆盖率是全国的3倍,水域面积在全国是绝无仅有,这是优势所在。而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来讲,最大的资产就是水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们的福祉,宁要绿水青山,也不要金山银山,况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对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非常重要。“目前,两型社会建设在中游城市群中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融入当地经济发展、融入社会建设的成效非常显着。”潘家华呼吁,要将生态建设不断延伸,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方面以及全过程。他认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区的公共优质资源均衡配置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和途径,如果相应的优质教育、医疗和文化资源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加以配置的话,特大和中心城市的交通和污染就必然得到相应的疏解和控制。潘家华建议,长江中游城市群应从污染物控制、资源利用和生态补偿三个方面来作出努力,建立生态文明的评估、监管和考评机制,并对生态补偿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创新。“现在的补偿创新是对生态进行直接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将优质资源、社会服务资源与生态资产进行相互补偿,比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2800个亿,如果进行资产投资,生态资产就地利用,就会使得社会优势资产得到更好的利用。”潘家华说。

生态赔偿是惩罚性机制
生态赔偿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一点在《试点方案》也有所体现。方案中多次出现侵权、担责、索赔等,这说明生态赔偿强调的是法律上由于损害方的任何原因导致对他人环境权的一种侵害。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受损对象不具体、赔偿主体不明确等特点,与生态补偿区别明显。同时,由于受损对象难以具体化,《试点方案》提出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受偿主体,这样规定,也避免了受偿主体的随意性。因此,生态赔偿具有强制性、契约性和惩罚性。由于受偿人是政府,生态赔偿的利益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特征,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不对等的行政管理关系。
从经济学上分析,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概念均是基于外部性理论而产生,但两者却反映了外部性的不同方面。生态补偿可以看作是对受偿人的生态正外部性收益内部化手段,是生态受益人主动、有意识地承担生态补偿成本,达到生态环境的成本与收益均衡。生态赔偿则不然,《试点方案》提出,由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出赔偿权利,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举报要求赔偿。可以看出,生态赔偿更倾向于对损害主体环境负外部性一种事后矫正,是赔偿义务人的被动反应。如果说生态补偿是一种激励性机制,而生态赔偿则是惩罚性机制。在赔偿款项上,不仅要包括功能恢复性价值,还应该包括损害行为惩罚性费用,增加其违法成本和损害成本。从结果看,理论上,生态补偿可能会接近生态服务价值的上限,而生态赔偿则是趋向生态服务价值的下限。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价值赔偿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避免逐底竞争式的审判案例发生。

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1、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补偿和破坏主体相一致,一个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有义务进行修复补偿。但是不要求必须在原地修复补偿,如果在经济区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区可以随意破坏,不进行任何修复。必须努力把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只是在经济区无法完全修复的部分,才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投资者和建设者在项目上马之前就必须做好补偿安排和预算,投资总额必须包含适当比例的补偿费用。
2、自行补偿和委托补偿。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破坏者必须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投资或成本。既可以由经济区的破坏者直接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并由前者承担全部费用。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可以由高速公路的建设者进行异地修复补偿,也可以由投资者和建设者向有关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金,由后者专门进行异地修补补偿。可以成立专门从事生态修复补偿的实体,按照不同的破坏类型、范围和程度进行异地修复补偿。
3、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为了从总体上保持生态平衡,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实行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等量补偿就是破坏量和补偿量相等。例如,在一个地方破坏1公顷森林或草地,在另一个地方营造1公顷森林或草地。有些破坏可能没有明确的计量单位,可以通过综合测算相关生态功能来进行等量补偿。加倍补偿就是补偿量大于破坏量。例如,在一个地方砍伐5棵树,在另一个地方种植10棵树并保证成活。对表2中一般保护区的破坏可以实行等量补偿,但是对全面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对象的破坏,应当实行加倍补偿。
4、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破坏者向专门机构交纳一定费用,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区划出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异地治理和修复补偿。
生态建设补偿机制
1、实行共享共建原则。所谓共享,是对生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果而言,不仅生态区受益,而且经济区也分享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所谓共建,就是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照合理的分工共同进行生态建设。其中生态区具体实施保护和建设;经济区承担部分保护建设费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和提供技术指导。共享共建是构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利益基础。
2、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如上所述,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要依托行政区,生态区和经济区通常由不同的行政区管理,一般不能由生态区直接向经济区索取生态建设补偿费用,而只能通过国家或上级政府在经济区征税,然后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向生态区提供生态补偿费用。从全国来看,经济区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业绩评价体系,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组织对生态区环境保护实效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转移支付。
3、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水平。需要全面考虑生态区和经济区的多种因素:(1)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成效;(2)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直接成本,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消耗;(3)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主要是生态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放弃的本来能够得到的经济收入;(4)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能力。其中(2)(3)两项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
4、飞地补偿。所谓飞地补偿,是指两种主体功能区各划出部分区域,分别由对方来建设和发展。这是条件下的一种生态补偿途径。




生态补偿是什么?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狭义的生态补偿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

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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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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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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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有哪些
2.公共产品理论: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是公共产品,它们不仅对当地居民有利,也对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这些产品。因此,需要政府或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生态补偿,以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3.环境伦理学:环...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目录
本文将深入探讨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第1章概述了研究背景,包括研究的起因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在自然保护区和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章节中明确了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包括目标、主要内容以及采用的方法和技术。第二章深入解析了海洋保...

水源涵养与保护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内容简介
该研究提出了一套详细的水源涵养与保护区生态补偿计算方法,构建了生态补偿的实施策略,并确立了制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针对水源涵养与保护区域,文章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为构建与水资源相关的生态补偿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技术支撑。《水源涵养与保护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其严谨的科学性、丰富的知识...

生态补偿的国际比较模式与机制出版信息
全书共360页,内容详实,深入探讨了生态补偿在国际间的各种模式和机制,对于理解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图书馆的分类上,这本书应被归类于工程技术类别,特别是与环境工程、生态经济和国际环境政策相关的部分,对于专业人士和研究者来说,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专业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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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疫桂圆: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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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疫桂圆: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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