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提高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作者&投稿:公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一项事关反腐倡廉建设全局和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任务。笔者认为,应正确把握好履职与服务、惩治与预防、继承与创新、查处与保护的关系,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正确把握履职与服务的关系,提高保障发展的科学性。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既要全面履职,为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又要主动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认真解决好服务缺位和错位的问题。一是积极主动服务。切实找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中有所作为。二是围绕发展服务。自觉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把握,放在检察事业发展大局中去推动,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破除影响检察事业发展的各种障碍。三是改进方法服务。要善于把握重点,在服务和推动对检察事业发展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工作上下功夫;要善于把握关键,在事关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上下功夫;要善于把握时机,在服务和保障检察机关阶段性重点工作上下功夫。 正确把握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增强标本兼治的实效性。惩治与预防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从严惩治,才能有效遏制腐败,为预防创造前提条件;注重预防,才能巩固惩治成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因此,要认真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善于做到以惩促防,在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制衡力;要着力强化制度防范,抓住事关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点,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大巡视督查和检务督察力度,发挥好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根本性作用;要坚持自律与他律并举,通过教育宣传,增强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正确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注重制度建设的前瞻性。继承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只有坚持继承,才能保持工作连续;只有坚持创新,才能保持工作活力。一方面,要坚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机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在工作思路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在制度建设上,要针对惩防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形成用制度管权、管案、管人的长效机制。在科技运用上,探索“制度+科技”的方式,大力推广网上办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技含量。在制度落实上,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正确把握查处与保护的关系,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一方面,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努力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注重保护检察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保护检察人员的民主权利,尊重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畅通党内民主渠道。要认真对待受到处理的检察人员的申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受到诬告的要及时查明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 (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当前,在制度执行力问题逐渐凸显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破解制度执行难题,对于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制度执行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地区和部门抓制度落实的自觉性、紧迫感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与制度设计相比,制度执行是块“短板”,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的问题普遍存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尽管都认识到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并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看,抓制度落实的思路还不够开阔,措施还不够得力,效果不够理想,工作离中央要求和群众期望还有一定距离。
制度执行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制度搞形式主义,以文件贯彻文件,表面上热闹而实际收效甚微;有的搞功利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不利的则不执行;有的执行制度不够严格规范,敷衍塞责,变通规避,附加不正确、不合理的内容,或者在贯彻落实中以配套规定替代上位法规制度,将制度的硬性规定软化为弹性要求;有的执行制度“宽严不济”,制度之上有特权、制度面前有例外,不能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制度执行力呈递减态势。中央一级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相对较好,层级较低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中央机关和部门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到位,基层单位执行情况相对较差。有的地区和部门抓制度执行时紧时松,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有待形成。
当前制度执行力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传统文化不利因素的影响。一是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礼教名分、主张“德主刑辅”,忽略了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造成人们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较为缺失,法规制度缺乏外在的监督力量,制约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同时,一些封建思想文化残余,诸如官本位思想、特权意识、人治观念等仍有市场,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着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作用的发挥。二是“熟人社会”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看重关系而轻视契约,很多人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循制度,而是找门路、托关系。当前,这种社会“潜规则”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较为盛行,大大抵消了正式制度的施行效果。受此影响,社会对制度的认同感有所下降,对消极腐败现象的容忍度逐渐提高。三是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催生制度工具主义思想。个别地方和部门将法规制度作为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需要时捡起用之,不需要时放下弃之,这一趋利性执行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违反制度的成本较低。一方面,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处措施不严厉。个别地区和部门对一些违规行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制度设计上,以停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问责措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等,影响了制度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不严格。对违反制度的一般性问题,时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对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查处率低、惩处不严。违规的经济、政治代价较小,客观上促使一些人面对制度规定“铤而走险”。
提高制度执行力的路径思考 提高制度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可执行性。一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坚持从“最坏”情形出发设计制度,限定权力范围及其运行方式,明确和细化违规处理罚则,减少制度执行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和消除不同制度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制度的集合效应和整体功能。二是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治腐败的客观规律,准确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努力使制度设计体现反腐倡廉工作内在要求,防止制度“朝令夕改”。密切关注反腐倡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特点、新要求,适时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三是提高制度设计的社会开放度和参与度。防止部门利益法定化,试行“委托立法”,增强制度的公正性。规范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意见采纳反馈等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社会认可度。
改善制度执行的社会环境,为制度落实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强化制度意识,形成全社会尊崇制度的浓厚氛围。强化干部群众的制度观念,引导干部群众尊重规范、敬仰制度,切实将反腐倡廉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打破潜规则,破除关系网,冲破制度执行的阻力和干扰,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二是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形成抓制度落实的带动效应和推动力量。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切实担负起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着力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和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制度落实的积极性。

政法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权机关,政法干警的一言一行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我国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可以信赖的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法队伍中的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也不容轻视,少数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严重,直接损害当事群众的利益,败坏政法机关的形象,降低法治的公信力,影响较为恶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解决。 一、当前政法队伍中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政法队伍中的腐败是指政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以及随之滋长的生活腐化堕落等现象。主要表现为: (一)权钱交易,中饱私囊。即利用政法干警特殊的身份或手中的权力,将执法权力商品化、市场化,为了获得金钱而出卖执法权力,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有的贪污、受贿,甚至敲诈勒索、包庇犯罪私放案犯。 (二)权色交易,腐化堕落。即利用政法干警的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参与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沉迷色情场所,参与赌博、嫖娼,包养情妇等。与社会不法分子串通一气,为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 (三)权力滥用,违法办案。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拘代刑、以罚代刑、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刑讯逼供等。 (四)权力无为,失职渎职。即不依法履行职权,不负责任,工作推诿,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如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侦破的不侦破,该查处的不查处,该重罚的不重罚,甚至不了了之。 二、当前政法队伍中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 (一)部分政法干警自我要求放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历史经验表明,在这一时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转型过程中,在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使用各种手段来腐蚀干部,包括政法干警。社会和其他个人财富增长,对于一些理想信念不坚定的政法干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导致他们心理失衡,放松自我要求,于是用权捞钱。而有的政法机关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政治学习流于形式,单调空洞,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于是少数政法干警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错位,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堕落成为腐败分子。 (二)对政法机关的各种监督未形成合力。第一,内部管理监督不到位。政法部门内部虽有政工、纪检、信访等监督部门,但是由于怕痛护短,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未实施有效监督。在少数政法单位,治党治警不严,纪律松驰,组织涣散,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个别单位和部门民主作风差,有些领导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不能过问,形成各自为阵、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成了腐败的“领头羊”。第二,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当前对政法机关的监督部门多、形式全、队伍大,但在实践中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同时,政法机关的办事透明度还不够高,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全面、详细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1.人大监督。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在实践中,人大监督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虽然各级人大一年一次听取“两院”报告,开展行风评议、任职评议等,但一些政法部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人大监督难免存在疏于形式的现象。2.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侦查职能时,没有其他机关对其监督制约,同时自己对自己的监督也有限。对其他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多是事后监督,加上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也很难监督到位。3.政法委执法监督。尽管近几年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囿于机构、人员编制原因,个案督办多,被动监督多,对大多数案件力不从心。4.社会监督。近来年,社会监督力度和作用越来越大,但往往由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群体多数不知情或难以知情,或受自身综合素质的制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三)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一是政法干警身份特殊,其熟知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导致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查侦落实,定罪概率偏低。二是查处方也是政法干警,工作中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平时学习工作在一起,不忍心往深处挖、往狠处查,导致对腐败问题的处罚普遍偏轻,打击不力。三是受查处人的单位怕影响声誉,怕影响评先评优,怕受牵连,而竭力对问题捂着、盖着,影响了查处工作的开展。有的领导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有的领导干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烧身,对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能敷衍则敷衍,有时找各种借口顶着不办,甚至干扰上级查案。 (四)基层政法经费短缺、执法环境复杂也是重要外因。近几年,各级财政给政法机关增拨不少经费,但实际仍存在一定缺口。一些地方、一些基层政法单位没有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经费不足,经费缺口较大,政法干警的待遇也缺乏有效保障(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身的)。有的地方正式警力不足,由政法部门自行聘请,如交警队协警、派出所辅警等,而这部分人员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由政法部门自己想办法;有的财政部门仍将罚没收入与返还联系在一起,这些都客观上刺激着政法部门多罚多收,甚至违法创收,导致少数政法单位滥用职权罚款、办金钱案等腐败问题,这在单位腐败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同时,社会其他行业不正之风侵蚀着政法机关,往往一案在手,说情者有之,斡旋者有之,行贿者有之,威胁者有之,各方考验或压力使少数政法干警不能把持住自己,走上违法违纪之路。政法机关“一把手”权力比较集中,为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提供了机会。再者,政法机关属双重领导,地方党政机关或多或少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影响,为地方保护提供了机会。 三、提高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对策 (一)加强政法干警的学习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思想教育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强基固本之策。要针对政法干警自身工作生活特点,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抵制腐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让每个干警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找问题,用先进典型的榜样力量,激发自身廉洁从警的自觉性。要抓好廉政教育,在组织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有关纪律、规定的同时,利用针对性强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抓好日常教育,以小型座谈、个别交心和经常提醒等方式,从一些细微方面进行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干警从小事着眼、从小处着手,养成廉洁从警的习惯。 (二)加强政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从日常行为提高反腐倡廉水平。抓好内部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减少腐败行为的滋长蔓延,是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举措。要重点加强对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政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政法队伍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要实行队伍管理监督领导责任制。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对队伍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监督领导责任。要抓好领导班子及分管的处、所、庭、室等“长”的作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凡是要求干警做好的自己带头做好,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干警。要建立健全政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执法环节、执法岗位,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预防制度和措施,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置于监督约束之中,确保一旦某个环节出现腐败行为和不法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要抓好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实行案件评议制度和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监督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对外界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政法干警贪腐情况,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核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加强对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外部监督,能够防止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并对各种贪腐行为予以纠正惩处,是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措施。加强外部监督,首先要依法推进司法公开、执法公开制度,便于外部监督。依法制订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的细则和实施办法,公开办事、办案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结果,以公开促公正,让社会各界知晓如何正确、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健全机构,配强人手,保障经费,完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形成监督合力,有效推进政法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大查处力度。查处案件是遏制腐败势头的重要手段。要大力查处政法机关中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不论职务多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毫不留情地依法惩处,使其罚当其罪,提高腐败成本,以儆效尤。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各级政法纪检监察部门要要将查处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提出源头治腐的建议和措施,堵塞漏洞。要善于抓规律,注重研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对腐败现象能及时给予有力打击。 (四)加强外部环境优化,为政法机关反腐倡廉提供有力保障。不断优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外部环境,能够有力助推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一是加强经费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政法经费,避免个别政法部门违规“创收”而导致出现执法不公、不严等司法腐败弊端,真正实行资金预算与罚没收入分开,遏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同时,落实和完善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法干警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提高基层政法干警的工资、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干警,要多关心、多过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加强人员编制保障。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足额配齐配强政法干警,避免政法部门为解决编外人员经费而乱收费甚至乱执法。三是加强政治保障。尽快在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问题上有大的突破,让基层的干警发展有空间、待遇有盼头,努力把更多有经验、有水平的干警稳定在基层一线。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政法工作,维护政法机关权威,切实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难题和困难;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齐抓共管,为政法部门执法创造良好环境。(新县政法委扶廷禹) (本文来源: 中国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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