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有补贴嘛?

作者&投稿:謇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占用土地被转成了农转非户口~

征地有赔偿啊。

农田可以分为旱田和水田,
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
其中,旱田征收每亩补偿大
概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
补偿大概9.9万元,菜田征
收每亩补偿大概15.6万元。

从补贴的定义和初衷来看是应该补贴给种地的人。补贴就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嘛,当然一部分也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只为增加收入的话应该跟人口挂钩才更合理呀,所以说初衷主要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但如果别人有权力不让你租种的话就可以变相的剥夺你受补贴的权利。所以从理论上分析是没有用的,现实当中补贴是和土地使用权挂钩的,非农业户口没有使用权啊。当然你可以争取自己的权利,许多事情是通过讨价还价实现的。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是有补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应该是给你家经济补偿了,而且还不少。另外应该给你妈安排工作。如果是农转非了,可以考虑申请低保。

我也是2006年修南渝高速的时候,政府强制要求每家转2个人,我当时才16岁,一次性补助了6000元就了事。现在城镇户口和粮农享受的权利差别很大。医保报销都少很多,这对当时16岁的我们那群人真的很不公平。

我的户口不知道什么时候被转成了城镇户口我都不知道!这个有没有人知道怎么办的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


征地拆迁补偿和户口有关系么?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户口迁出去了家里土地被征收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

户口在农村土地征用后就能得到补偿吗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如果经集体同意,就算没有本村户口也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

户口迁出土地被国家征收有补偿吗
1、户口迁出后被征地不能获得征地补偿;2、征地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集体的认定其不具备该村的村民资格;3、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将户口迁出就不具备村民资格,不能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如果地上有建筑物,比如老家还有房子,拆迁房子...

征地赔偿完了,后来迁过来的户口有享受吗
一,不能享受:1,征地补偿是以征地的特定时期内,在册的符合征地补偿政策的人口总数来计算的;2,征地补偿款划定并分配完毕的,不能再分配。二,征地补偿:1,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

农村征地补偿后将孩子迁出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后将孩子的户口迁出是可以的,而且,迁移孩子的户口并不受到争议补偿的任何影响,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完毕了之后。但是如果政府征地之前孩子的户口就已经迁出了,那就不再按照需要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孩子不在安置人员之内了。迁户口时只需要符合落户当地规定的落户政策就行了...

政府征地把我户口办成农转非一年多了.至今分钱补偿未拿到.还先交了9000...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户口对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究竟有没有影响?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

拆迁签完房产以后,户口本在户口未迁移的情况下也无效了吗?
完全是两码事。房屋拆迁是房子的事情。户口并不会灭失。依旧有效。但所有的被拆迁户的户籍原则上会被冻结,只能迁出,不能迁入。拆迁完成后,户籍会整体有公安及之前所在地政府协调后统一办理迁址和管辖移交。

安徽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4、婚入人员:应按照户籍所在地来决定是否享有分配补偿,但只能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员安置补助费;5、迁出人员和死亡人员:如果是在征地之后才把户口迁移到别的地方或者才发生死亡的,可以享受土地补偿费;如果是全户迁移或者全户死亡的,他们的土地将被依法回收,其他相关的亲属没有享受补偿的权利;6、在农村有...

邱县13270529139: 农村土地确权,户口已经转非农业户口,户口能否迁回农村户口?
励殷血宝: 一、农村土地已确权,户口已经转非农业户口了,户口可不可以迁回农村户口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需要满足写了列条件才能由城市户口转回农村户口.1、因读大中专院校...

邱县13270529139: 土地征收把户口农转非好吗? -
励殷血宝: 如果你的土地一定征用,那就服从大局,卖了土地;如果你的土地不一定征用,你有不卖的权利,建议不要卖掉,一来城乡户口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我30年的城镇户口没给我带来一点点好处),二来毕业后工作越来越难找,留着土地至少是一份保障,比转户口后国家给的低保安全且收益高.

邱县13270529139: 将户口迁入农村,然后因为征地,我和村民农业户口都转非农业户口,哪么我和村民是平等吗? -
励殷血宝: 肯定不一样的.你将户口转入农村,但没有土地给你,户口相当挂靠在那而已,别人有土地卖,收入一般不会给你分的,除了这一点不同外,其它权利可能是平等的.

邱县13270529139: 土地被征收后,政府要求农转非后户口仍在村里,也享受村集体分红,福利待遇,还算村集体成员吗 -
励殷血宝: 关键之处有两个. 一是, 所征收的土地,是否是已经发包的责任田?如果是的话,谁家责任田,谁就有资格享受分红. 二是, 农转非后的户口,是不是地级市以上?如果是的话,应该就不能享受分红了.

邱县13270529139: 农民土地被政府征收完了,户口可以转成非农业户口吗?积分多多
励殷血宝: 可以,对于已经征用土地的农村人口应该农转非,并且进行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争取为失地农民交纳养老医疗保险.

邱县13270529139: 农村要拆迁了,但户口已经转成非农村户口了,还能否得到补偿? -
励殷血宝: 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临时安置的补偿,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使用: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只要拥有产权证,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拆迁和户口关系不大

邱县13270529139: 农村户口,土地将征用,但村里要农转非.什么意思?? -
励殷血宝: 1、农转非都是土地被征用以后办理; 2、征地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 3、你们可以坚持等到土地被征用以后办理农转非.

邱县13270529139: 拆迁读书的时候户口变成了农转非否能得到补尝, -
励殷血宝: 朋友你好,如果你的户口在拆迁所在地且有房产或土地就可以得到补偿,否则是不可以的.按你的意思应该是你们的户口应该没在拆迁所在地了,是没法得到补偿的.

邱县13270529139: 拆迁求助!!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房屋拆迁能得到补偿吗? -
励殷血宝: 你好,不可以.因为你的户口已迁出,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此不能获得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

邱县13270529139: 我们村在2000年被房屋被征用后分了集体住房用地盖了房后.村民在不知道的情况被上面把我们农转非了
励殷血宝: 农转非是户口性质变了,征地补偿是按土地性质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如何补偿你可通过亲戚、朋友或土地局咨询了解农转非相关政策,确定目前土地性质:是集体用地还是国有建设用地,两个补偿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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