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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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刑罚的体系

  1、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2、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追答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典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主刑与附加刑分别包括若干刑种,各个刑种所造成的剥夺性
痛苦内容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给予有效、合适的制裁.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单一刑种的局限性.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全部由轻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轻重衔接,结构严谨.如拘役与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种,但期限却相互衔接.
刑罚体系由轻重不一的刑种组成,主刑与附加刑都有轻有重.如主刑中最轻的管制只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最重的死刑则是剥夺生命.这使得刑罚体系有宽有严,宽严相济.确立这种刑罚体系,目标是通过贯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预防犯罪的实效.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危害轻重不一,故刑罚种类必须有轻有重;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都不利于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不适应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不能为国民所接受,其结果必将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分子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同时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还有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

《刑法》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扩展资料

期限的区别

1)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无期徒刑的期限是终身,但以后根据条件可能获得减刑、假释。

所以刑罚的期限从短到长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与外国刑罚体系相比,我国刑罚体系 特点是: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要素齐备体现在刑种多样,轻重不等,有限制权利的,有剥夺的;有轻的、不予关押的,最重有处死刑的。结构合理首先体现在主刑与附加刑配合适用,主刑在先,附加刑在后,主次分明;其次各个刑种结构合理,各主刑或各附加刑之间的排列是按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刑罚有十分严厉的——死刑,有很轻的——管制,轻重搭配,宽严相济。衔接紧凑,表现为拘役的上限6个月,与有期徒刑的下限6个月相衔接,有期徒刑的上限15年与无期徒刑也有衔接性。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刑罚种类的设置,符合中国国情,是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存有相似性,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丑辱刑,即使死刑存在,但在执行上也越来越文明。

从总则来看,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是指导和适用于整部刑法的通则性规范;第二章犯罪,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等犯罪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三章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第四章是运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这两 章属于刑罚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是关于若干名词术语的界定及刑法典总则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关系问题等内容。这就在刑法典总则部分大体形成了从刑法通则到犯罪总则再到刑罚总则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结构。从分则来看,在分则体系上,从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理论与现实出发,根据犯罪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小,我国刑法典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和排列,把形形色色的409种犯罪分成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三大类,每类犯罪各包括多少不等而同类客体相同的若干种具体犯罪,这种刑法分则体系显然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分则的“二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的犯罪与侵害个人的犯罪两大类)或“多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三大类,或者甚至支离破碎地分为几十类)有原则性的区别,从而具有犯罪分类标准统一而科学、犯罪类型排列合理而清晰的优点。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与外国刑罚体系相比,我国刑罚体系 特点是: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要素齐备体现在刑种多样,轻重不等,有限制权利的,有剥夺的;有轻的、不予关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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