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证部门对了老山前线参战人员有什么待遇

作者&投稿:百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央对老山参战人员有什么优抚政策~

我不知道具体情况 但是我同学的父亲据说也没有获得什么优抚,我身边有的人给安排了工作 但是有的人似乎什么都没有,政策上的缺失

一个已经退休应战五级残疾军人,我们是一支工兵队伍,1979年执行的就是自卫还击战的任务。但是有一个区别的,就是在没有执行战斗任务、排雷任务以外,执行的就是境内修筑通行道路意外负伤,就是因公的性质,如果执行的就是指挥部下达的为后续部队开拓道路的那就是应战性质。
应战、因公不是由受伤者自己有权决定的,那是部队依据负伤处境而决定的;再讲已经多年以后,你要改变档案记载的伤源记载,那是没有可能的。

请参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酢〔屑簿说母艚鸨曜加Φ辈握杖肮て骄ぷ仕饺范ā2屑哺艚鸬谋曜家约耙患吨潦恫屑簿讼硎懿屑哺艚鸬木咛灏旆ǎ晒裨好裾棵呕嵬裨翰普棵殴娑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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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13626634380: 1、民政部门对参战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什么优抚政策? 2、军龄可以直接底冲十五年内的基本 -
汗趴益肺: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保局系统管理的范畴,与民政局、参战人员彻底无关;仅有1-6级的残疾军人按照《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医保有国家保障,不少地方就是与离休干部同等待遇. 2.参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20元的参战补贴(同时是残疾军人领取抚恤金、涉核人员领取涉核补贴的之内就高的取其中一项) 3.军龄不管在什么期间,都算作缴费年限(就是你讲的15年的底线事宜);要说明的是,退役到地方,因为地方民政局的原因等待安置时期也是算作军龄(工龄)的.

神池县13626634380: 现在国家对参战军人有什么优抚政策? -
汗趴益肺: 家现在对参战人员有照顾,包括参加对印作战,对苏作战,缅甸警卫勘界作战,参加核试验,对越作战,对越海战等等 参战人员生活补助办理程序: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和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材料和(或)能够证明参战有关证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认定,上级认定的予以审批,具体发放补助金的多少由当地情况而定,发放时间由审批后次月开始

神池县13626634380: 民政部门对参战退伍后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
汗趴益肺: 交费困难,女儿上学,本人身体欠佳,无单位,无工作.

神池县13626634380: 国家民政部门对退伍军人现在有没有新的优扶和补助 -
汗趴益肺: 有,补助就是you mum is no face

神池县13626634380: 参战企业退休人员是否应该享受民政部门优抚金
汗趴益肺: 你指的参战是指抗日战争或者是解放战争的吧,如果是职工在企业退休的话由企业提业相关待遇.不能叠加享受相同待遇.

神池县13626634380: 越战企业事业行政人员为什么没有优抚证.等于没有作战参战过 -
汗趴益肺: 民政部门发的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其作用是做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凭证,仅此而已.而民部门只发放没有工作单位、没有退休金人人员的待遇,而有工作单位的、领取退休金的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

神池县13626634380: 我也参加过中越边境第二次大扫雷,档案里也有作战卡,民政部门为什么不能给我们作战待遇, -
汗趴益肺: 扫雷不能算参加战斗,只有直接参加防御作战人员才能享受有关参战人员待遇.

神池县13626634380: 当兵十四年,上过老山前线,后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后因病去世,遗属有什么待遇?民政方面有什么照顾吗? -
汗趴益肺: 参过战的,其本人有补助(参战荣誉金),退役后因病去世的,家属没有什么补助. 因战牺牲的,家属才有抚恤金.

神池县13626634380: 我是八七年入伍九一年退伍,请问民政部门对我们有什么优抚政策 -
汗趴益肺: 八七年入伍九一年的退伍军人跟其他年份的退伍军人一样,到地方就是普通老百姓,没有任何优抚政策,只有到六十周岁之后,可以按军龄计算,每年军龄可以领身取二十元补助.

神池县13626634380: 我是云南省 遮云山前线 退伍老兵 档案有参战卡 请问政府有补助吗?、 -
汗趴益肺: 可以从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参战补助,好像一月100,涨了没有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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