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丁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规定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下面是我们公司的,仅供参考

  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出和使用能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06]4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二、管理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安全投入
  (1)公司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公司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财务部、生产安全部每年做好安全投入资金的相关报告(年初做安全资金预算报告;年末做安全资金审计报告)。
  (4)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2)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标志牌的购置、安全宣传栏的设置、安全报刊、书籍、标语的购置等费用;
  3)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考察、培训等);
  4)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5)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包括的费用;
  7)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费用;
  8)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费用;
  9)新、改、扩建和在役生产装置的安全评价费用;
  10)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科技投入;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1、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06]4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安全费用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安全费用由财务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进行管理。
  3、安全费用由专户储存,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审查批准权,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必须在规定的要求范围之内,否则不得批准使用,确保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防止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及建设施工过程中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用于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中。
  四、对不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费用或安全费用落实不到位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委会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统一调配使用;因此而发生职业病或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部门、班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煤矿企业

(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设有尾矿库的独立选矿企业,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60万元;100-1000万立方米存储100万元,1000万立方米以上存储200万元。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5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同档次基础上增加存储20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

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二)采掘业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所属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以及县(市、区)以下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煤矿企业已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但不是指定代理银行的,在

2008年元月1日前转存到指定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将《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附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县(市、区)经营的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缴纳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或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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