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红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德国分支民法理论的基础,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沿革罗马法并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的中国应否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借鉴该制度,学者近年来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有关论述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该制度的了解。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通过对罗马法的要式买卖规则的研究,抽象出物权行为理论的。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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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
  由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民法明确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这两个概念,负担行为是指仅发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而处分行为是指直接移转或设定物权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实施负担行为之人不必有处分权,但实施处分行为之人对于所处分的标的物则必须有处分权,没有处分权的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方构成无权处分行为,而没有处分权的人所实施的负担行为是自始有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在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下,擅自出卖者与买受人签定的合同是负担行为,从而自始有效,而基于该买卖合同而所为的移转物权的行为方构成无权处分。

  同时,根据物权行为的公示要件主义原则,物权行为的完成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若没有交付或登记,物权行为在仅有物权合意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效力的,也就是说,物权行为只有在完成交付或登记手续之后才能成立。那么,无权处分行为的构成也只有在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完成交付或登记的手续后才成立。在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中,擅自出卖者与买受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自双方合意开始起即构成,而无权处分行为却只有在擅自出卖者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或与买受人完成物权变动的登记手续之后才构成。

  由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自双方合意之时起即为有效,此契约双方当事人自然为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而处分权人的追认只是使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权处分行为的瑕疵得以补正,从而使无权处分能够发生与有权处分同样的效力,这将产生这样的问题:处分权人的追认是否可以使得处分权人成为物权契约的当事人,并负有担保无权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这个问题将留在后面加以论述。

  (二)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

  依通说,我国民法界不采用物权行为的概念,而采用统一法律行为概念,当然,这里面也要注意区分纯粹负担行为与非纯粹负担行为,纯粹负担行为是指仅发生债权关系的行为,如广告、保证等债权行为,而非纯粹负担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义务的负担行为,即包含处分行为的负担行为,也就是说,此种债权的行使或债务的履行的结果将导致物权的移转变更,在此种行为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合二为一的。在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中,擅自出卖者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契约,本身既是负担行为也是处分行为,所谓的无权处分无效指的就是包含无权处分的买卖契约无效。

  由于无权处分中的处分指的是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契约,那么,它的成立就不需要以独立的公示行为为构成要件,只要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就移转他人之物达成合意之后即可构成,不管该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或登记。在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中,擅自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标的物的移转达成合意的时间也就是无权处分成立的时间,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这与物权行为模式下买卖契约与无权处分先后成立有很大的区别。

  同时,由于没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之分,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中的无效合同指的就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契约,处分权人的追认是补正无权买卖契约的瑕疵,使它自始就发生效力,这与物权行为模式下的买卖契约自始有效而处分权利的追认只是使独立的无权处分行为自始有效是不同的。但是,此种追认也同样产生一个问题:处分权利的追认是否使得处分权人成为买卖契约的当事人,从而使第三人取得向处分权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并使处分权人承担使无权处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虽然两种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所产生问题看起来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质上,二者有比较重大的差别,而不同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对此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1、要看什么合意了,并非合意都是物权行为
2、只有关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才构成物权行为
3、你要看物权行为的定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物权行为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意思合致,即合意
4、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仅仅代表物权行为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如果像在日本那样采用物权意思主义的国家,(有争议),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原则上物权行为就生效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如果在德国那样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后,不动产还需要登记,动产还需要交付作为生效条件。
5、有句名言,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实际上就是说的在移转动产占有的过程中,本身包含着变动物权的合意。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交付包含了物权行为和占有移转的事实两者,而第4点的交付,则是从狭义地角度,只包含了占有移转的事实。登记其实也可作同样的解释。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对称。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也称为处分行为(本文将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混用),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区别于合同行为(也称为负担行为)。

采用物权行为这个概念是个什么感觉呢,拿买卖一本书为例,签订买卖合同是合同行为,在签订完买卖合同,至书交付完毕所有权完成转移之间,存在着一个称为物权行为的法律行为。

至于这个法律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是与合同行为同时发生呢,还是与书的交付同时发生,采用物权行为概念的人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从逻辑上讲,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既然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成立也就需要不同的法律事实,债权行为只能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行为才能引发物权变动,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相反,且不说大陆法系是否真有国家或者地区采取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存在此种物权变动模式,从逻辑的角度看,也存在问题。

因为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意味着当事人的债权意思结合交付或者登记即可引起物权变动,但债权意思如何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这在债权与物权严格区分的背景下是无法理解的。

扩展资料

至于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问题,则涉及到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物权行为并非虚构的法学概念,而是对现实生活的法律抽象。

例如,在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后而未交付标的物(动产)之时,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知道此时标的物仍归出卖人所有,但是,一旦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就都知道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

可见,动产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事实行为,而是一个包含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的法律行为。动产交付如此,不动产登记更是如此,因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必须由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该登记申请,无疑是当事人移转物权之意思表示的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行为



热心网友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小到公民的各种收入、房产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等等。产权不明,纷争不止,假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如何谈得上财富创造和积累。明晰产权,就是我对物权法的第一个期待。此外,物权法必须解决现实难题。物权法不是宪法,也不像民法典,它应该切实指导经济生活。此外,物权法还应该是一部“绿色”物权法,不只是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还应确认其生态价值。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有学者把它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对于森林、矿产资源等,不仅要“有偿使用”,还要进行“生态补偿”。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主要解决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法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而火势苗头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项基本原则为猛,并直接涉及到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以及将来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以故,对物权法三项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似有必要。

主要应用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你买车买衣服,卖菜卖家具,使物权发生变更的行为就是物权行为, 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小到你买瓶水,大到你买房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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