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重庆市巴南区现在还在执行农转城制度吗,如果再执行的话,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作者&投稿:姜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巴南区“农转城”的具体补偿政策,谢谢!希望能有具体的数字~

我是巴南区安澜人,我现在结婚在渝北区,我想把户口转移到城里,听说现在退出农村宅基地可以得到补偿,我想问一下就是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然后我还听说这个补偿款本人是得不到现钱的,要求买什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我们现在已经有那个什么农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了。现在我是一头雾水,不知道这个政策具体是怎样的,希望你们能给我一个更详细的解答,但是我的户口又是和前夫他们一起的,我在巴南区没有房产,怎么才能分户呢?谢谢,有劳了。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的通知》([2011]238号)文件要求: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
农户自愿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2010年8月1日以后户籍制度改革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执行以下政策。
(一)复垦实施面积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后,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的测绘审查单位审查为准。每户农户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的晒坝、猪圈、牛圈、羊圈、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亩,超过部分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地上构附着物进行综合定额补偿后,剩余价款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为准。
(二)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照 9.6万元/亩预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按1.7万元/亩预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复垦验收合格并地票交易后,所得地票交易价款在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和前期补偿费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 85:15 比例分配,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土地使用权人所得费用不低于12万元/亩,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费用不低于2.1万元/亩。户改退地和建设用地复垦不再对农村住房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巴南区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也不再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
(三)退出宅基地后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申请复垦后,原则上不得在集体土地上重新申请单独建农房,可统一申请入住政府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新村)。新申请建农房(农民新村)新占耕地面积要扣减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补偿款。
(四)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合法的宅基地除外)及其构筑设施用地需要复垦,必须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统统一组织复垦工作,减轻拆除旧房及复垦的安全隐患,社集体经济组织按巴南府发〔2011〕12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第(三)、(五)款之规定(即构附着物补偿和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原权利人,其余归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补偿
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居民的房屋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可自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置换,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价款等事宜,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后,将置换后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对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并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执行以下政策。
(一)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并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合规性证明,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红线范围(含房屋占地及与之相连院坝、圈舍)需本户和相邻权利人签字认可并作为产权变更依据。每户转户居民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亩,超过部分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且不予以补偿。
(二)以实际测绘认定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照 9.6 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并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宅基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申请表;
(2)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a.房地产权证;
b.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c.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7天接受监督。
3.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协议》(以下简称退出宅基地协议)。协议签订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社汇总将退出宅基地协议、公示证明、收回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移交所在地片区国土所初审。
4.国土所初审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分局审核,区国土分局统一登记造册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6.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转户居民,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将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交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纳入市级周转金支付范围,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后将资金通过银行直拨给转户居民。
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补偿完毕后,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持退出宅基地协议、补偿完毕证明和收回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等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测绘红线范围确权);
相关事宜由区城乡一体发展中心、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文章来源:巴南热线网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区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当地年平均流转收益水平标准给予补偿,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农户协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将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土地整理中心审查。
(三)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区国土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款拨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支付给转户居民。同时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请区农委注销。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镇乡(街道)农业主管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五条 国土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补偿承担单位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承担单位可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九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农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方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补偿承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由补偿承担单位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或交易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区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六条 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委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 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土局、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一、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政策
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对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退出其全部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正在调整中。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 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 9.6 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二、农村承包地退出政策
根据渝农发〔2011〕139 号文件规定,农村承包地的处置与利用采取市场化原则,由农村居民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流转,引入社会资金予以平衡,严格防止承包地的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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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18321398670: 农村户口被强制转为城镇户口是否是国家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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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18321398670: 重庆农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到底有多少补偿? -
余查血液: 应该是25万元左右

卫东区18321398670: 户口农转城后,还能转回农村户口吗? -
余查血液: 这个问题要看地域及具体情况了.如果是十几年前购买的小城镇户口,或者是因为拆迁后政府进行了人员安置(如购买社保等)那你不能转回农村户口了;如果是学生,部分地区原来有政策是大中专毕业学生在毕业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工...

卫东区18321398670: 重庆市巴南区农转城没退承包地和宅基地后开发征地能得到赔偿吗? -
余查血液: 可以得到赔偿

卫东区18321398670: 关于国家现行政策农转城的问题 -
余查血液: 没听说过有强制性,不了解具体事实不好妄自评论,是不是这几个村民把户口迁出迁到城市户口了?如果落在城镇户口自然是自动转非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地户口制度改革,户口本上不区分农或非农,但是原有身份待遇都是保留的,目前没有取消集体土地制度的政策.

卫东区18321398670: 重庆城镇户口转移农村户口 -
余查血液: 不能办理结婚证,没有姻亲投靠关系,转不了户口;如果你们办了结婚证,你的城镇户口是可以转移到她家成为居民户口,请注意,户口的性质不是农村户口是居民户口.

卫东区18321398670: 我是重庆的,最近要实行农转非的政策,不知道是农业户口好呢,还是城市户口好 -
余查血液: 这要看你以后往什么方向发展以后, 你要是不想到城里或是没机会 ,农业户口可以有土地没什么不好,城市户口要是有什么福利 啊 什么的 也好 什么都不是绝对的,得看个人不同的情况

卫东区18321398670: 重庆农转城政策说得这么好,为什么那么多人都不想转呢? -
余查血液: 最主要的是政策说要转,但又没有明确转出来会有什么样的待遇和明确方案,比如一家五口人转出来怎么做货币补助,是多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手里,现在叫转,却要转后才知道会得到什么?这会不会有些让人不理解呢?到底在隐藏些什么呢?有什么不能透明化,让老百姓转得安心,转得放心.转得开心呢..

卫东区18321398670: 重庆户市巴南区农转城未退地有没有补偿金
余查血液: 有的,具体要根据国家政策文件来执行. 扩展知识:巴南热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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