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里的禁制令在多少条里

作者&投稿:公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事诉讼法义务是多少条~

民事诉讼法广义上指由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对民事诉讼也具有规范作用,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

民事权利有哪些呢,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6)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而划分的。

同样的,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望采纳。可追问。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由第二百三十条进行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该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没有禁制令,有相似的禁止令。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科学与否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风向标,也是实施权利救济措施的有效手段。通常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有有三层命题:第一层命题是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指引下能使民事诉讼的参与者进行角色分配和自我定位,第二层命题是按照程序规范的要求,法官诱导当事人及其律师选择法律预期的行为,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制裁,第三层命题是法院是诉讼的当然参与者,也是是角色分配的重要实施者。民事诉讼改革多年积累的经验看,影响以上命题实现的重要因素是:1、程序法律规定的完善性程序,2,实体法律规定的完善程序,3、司法裁判权行使的合理性4、过程的对抗程度或公开程度5、民事法律规范的设定对诉讼参与者的刺激因素等。可以说,民事诉讼价值理念重构的这些年来,从立法机关到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诉讼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做了大量而积极的工作,包括《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民事诉讼程序性司法解释和裁判适用标准,各地方法院也围绕总体目标在各自的权限内纷纷出台了裁判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更加令人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07年10月28日第三十次会议上适时的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正。但是,由于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法律条文的设置出现漏洞成为必然。笔者这些年从事法律实务,从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某些程序的设置上存在空白地带或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种种问题,下面做以剖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第一个问题,审前程序缺失。在庭审阶段作为诉讼程序的母体和核心的传统审理观念的支配下,任何审前程序的设置无非是建立在有利于高效、及时的裁决案件,使得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得以彰显。通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现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将这种原本处于模糊状态或者说近似边缘化的一种前置诉讼架构逐渐演变为能够决定或者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尤其是在英美法系某些国家,这个程序的设置已经成为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纠纷的主要途径。对比一下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是虚设的或者准确的说是根本缺失。这样的弊端是,无法使得当事人之间对于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行反复交锋,案件证据的固定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没有清晰的判断和预测,和解解决纠纷的概率就会降低进而导致诉讼效率不高,司法资源浪费情况严重。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笔者建议,在立法时可以考虑建构“审前程序加集中庭审”的二元化诉讼结构模式。在这一程序中可以考虑构建强制诉答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所谓的强制诉答制度就是改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由被告人可以选择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或者不提出书面答辩修改为必须提出书面答辩。这样就避免了案件的信息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交流,法官也无法全面掌握案件信息,使得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前整理争议焦点和固定证据的功能得以强化。实质上这样规定的理论基础是答辩不仅仅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被告的诉讼义务,因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是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依据相应的法定程序介入了案件纠纷,那么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法律框架内的一切行为也是要对国家履行义务的。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提出书面答辩则意味着是对原告的诉请、事实和证据默认,从而也使被告在庭审中丧失答辩权利,进而导致可能败诉的结果,笔者将这样的制度设计称为答辩失权制度。至于证据开示制度,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证据制度方面已经开了先河,但该规定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中的操作层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扩张,明确庭前证据开示的范围和对证据开示的方式并规定证据开示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法院的制裁措施。
第二个问题 督促程序存在较大缺陷。依据诉讼法理论,督促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债权人无须向法院起诉,只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书而且该申请书也无需人民法院送达给债务人,这样相比普通民事审判程序省去了送达、答辩的程序性环节,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2、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根据该程序本身功能的需要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即可,所以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效率。
3、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只做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债权债务从形式上看是否存在、内容是否明确。这是与普通的审理程序相比极大的简化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益。
4、不存在可以启动上诉和二审的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特征,我们可以认为是《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略式诉讼特别程序,也可以称之为“混合性程序”从立法宗旨上看,确立督促程序的目的并非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利用略式审判程序使简单、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及时清结,从而促使当事人的争议快速解决。对于这一程序设置的现实作用和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设计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程序发挥不了应有的功能作用。主要表现在:1、该程序没有设定纠错制度。当支付令本身出现错误而债务人又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致使错误支付令生效时,法院将怎样进行纠正,《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这就造成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无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纠错程序对错误的支付令提起再审或重新颁发支付令。同时当督促程序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时,债权人既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而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都规定了出现错误以后的救济措施,如对人民法院做出的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获得补救;对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来获得补救。2、诉权分配显失公平。民事诉讼之所以区别于刑事诉讼的最根本点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在该程序中,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申请权时必须承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的举证责任,而债务人只要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就可以到致督促程序终结。这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的有关平等的基本原理和准则。3、案件管辖权的配置与级别管辖和选择管辖相冲突。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标的额多大,只要债权人选择了督促程序作为主张权利的法律措施,那么受诉法院必然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从而排出了其他审级的人民法院对该程序的管辖权;同时也排除了债权发生基础法律关系中可以选择法院的管辖权。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从“诉讼效益原则”出发,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该程序做如下改造:
1、 针对级别管辖权,可以同其他普通程序一样按标的额设定审级即改为督促程序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减轻基层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压力,也进行了合理的分权,同时达到了对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2、 针对督促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设置当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由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债权人可以做出选择:(1)同意督促程序直接转为普通诉讼程序的,按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据普通审判程序的受理条件补充相关材料;(2)不同意督促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该裁定不能上诉、不能复议。
3、 针对已经生效的错误的支付令,可以启动由债务人申请不予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不予执行条件的,做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告知债权人有权提起普通审判程序,已经启动过的督促程序可以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第三个问题 在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规定中,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性质、担保方式不明确,容易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错误。首先在担保方式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提供担保问题分别在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八条做了同样内容的规定,即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是该两条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是什么以及此类担保是何种性质的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由申请人或第三人用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的一般理论,担保的方式为: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过严格审批的准金融机构的各类担保公司在金融服务市场和实体经济市场日趋活跃,他们所从事的业务模式是为客户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保证担保,同时资信良好的其他主体也有相应的保证担保的资格,那么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否包括保证,《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此应当明确规定申请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方式,避免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理解和适用时产生歧义。其次,针对担保性质,如果依据《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债权法中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来解释就失去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因为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依据的不是申请人或第三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债权合同关系,自然也就失去了物权的法律基础;同理,申请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也不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还是先予执行的担保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担保法》与《物权法》上的担保,而是《民事诉讼法》所特定的一种担保性法律措施。否则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权利人无法来确定。对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予以明确表述,防止在适用时理解错误。
第四个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启动再审的各种条件和启动再审的时限以及主体,可以说是形成了比较完善和科学的纠错体系。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具体操作模式又没有及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予以规定,造成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众多困难。在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征求各地方法院已经成熟的经验,在审判监督程序项下设置二级程序即再审受理案件听证审查程序。这样就会使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在受理阶段,通过严格的听证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予以排除,必要时在此程序中可以请做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这样既解决了诉累,又提高了司法机关裁决的公信力。
第五个问题 现行民事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规定的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虽然最高法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出台了法释【2001】33号证据规定,但是,该规定毕竟法律层级较低,加上专业性较强,公示受众范围窄等因素,导致适用起来公信力不高。即使有些规定很科学、起到了价值与利益相平衡的功能,但由于已经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其自身效力问题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充分吸收该证据规定的科学的养分,树立严谨的证据理念,从建立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的大局出发,在立法体例上将证据的有关规定单独编排一章,同时,将证据开示制度、证据裁判规则等证据适用规则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特有的证据科学体系,为定纷止争,维护法律的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五个问题 诉讼期间缺少禁止令制度,强制措施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之前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只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而《侵权责任》、《物权法》、《商标法》、《公司法》等民商事实体法律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扩张,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行为责任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的案件中,当事人无法以私力救济来制止侵权人或责任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此无能为力,形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院审理阶段继续遭受侵害,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权的奇怪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是立法的缺失,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禁制令保护制度,以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没有禁制令这个说法,可以采用诉讼保全
“行为保全”,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禁止令


法律英语每日一词3-Proceeding
[6]  garnishment  adj.  扣押第三债务人财产令 [7]  injunction  adj. 禁制令 [8]  ne exeat  n. 禁止离境令     writ of ne exeat  禁止离境令状 [9]  remittitur  n. 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减少损害赔偿...

急求法律方面的词汇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见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发出,债权人必须令法庭满意债务人是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并会逃离香港,故便发出禁制令禁止债务人出境。 Quantum 赔偿金额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一些个人受伤赔偿的案件,很多时候,被告都会承应责任,但至于责任要负多少来制定一个赔偿金额便是这个Quantum的问题。 Que...

60余年磨一法 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民众生活?
毕竟就诉讼离婚而言,从法院受理到一审完毕一般都不止一个月,而且整个过程中法院还会反复劝解。 至于存在家暴等情况的离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诉讼离婚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请禁制令,担心财产转移的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

起诉离婚了一方死缠烂打闹法庭会不会管?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①一方患有禁止...

费的组词大全(约50个) 费的词语解释_费是什么意思?
解释:事情复杂,不容易办;费工力:给同志们烧点水喝,并不~|这样做也费不了什么事。 23、费力造句:她和雅各布漂亮地联手就此事撒了个圆满的谎,这么长时间以来??甚至在她申请了禁制令之后??她根本就不需要犹豫或费力就可以继续这个谎言。 解释:耗费力量:~不讨好|不怕~。 24、费解造句:然后,如果以后您有机会...

如何对付无赖?
回答:要么远离、要么比他更无赖。必要时报警。无赖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wú lài,原意指没有出息,无所依赖。后指放刁;撒泼;蛮不讲理。延伸:指撒泼放刁等恶劣的行为。1、《宋书·始安王休仁传》:“ 休祐 平生,狼抗无赖。”2、《新五代史·梁文惠皇后王氏传》:“ 太祖 壮而无赖,县中...

禁制令的介绍
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又译:禁令救济),通过法庭命令的形式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当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决货币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可能被判定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

民事诉讼法里的禁制令在多少条
《 民事诉讼法 》没有禁制令,但有相似的禁止令。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

民事诉讼法里的禁制令在多少条?
《民事诉讼法》没有禁制令,有相似的禁止令。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禁制令和禁止令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禁制令,通过法庭命令的形式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当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决货币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可能被判定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

贵定县17868762032: 民事诉讼法里的禁制令在多少条 -
保耿健脾: 《民事诉讼法》没有禁制令,但有相似的禁止令.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贵定县17868762032: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就是不想让一个人接触到?
保耿健脾: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就是不想让一个人接触到.我们国家所说的这种情形,在民事诉讼法下,称为“行为保全”,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行...

贵定县17868762032: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什么?
保耿健脾: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

贵定县17868762032: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保耿健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贵定县17868762032: 您好!离婚后为了不让对方无理取闹来看小孩,请问陈律师有没有婚姻法禁令探望小孩的文件,我想拿给对方看 -
保耿健脾: 造成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后果(你需承担举证的责任),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3、对于无理取闹的(你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名义进行强制措施,甚至可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1、如果对方探望子女的过程中

贵定县17868762032: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监禁”二字如何理解? -
保耿健脾: 1、应该是《民事诉讼法》第22条而非《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这里所说的“监禁”,...

贵定县17868762032: 债务人被司法拘留期限司法解释
保耿健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第123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贵定县17868762032: 知识产权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保耿健脾: 知识产权诉讼一般的流程如下:1、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民事起诉状;2、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3、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4、开...

贵定县17868762032: 审理中的刑事判决上诉的费用怎么计算
保耿健脾: 一、刑事案件上诉是不需要支付上诉费用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民司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上诉的,才需要根据规定交纳上诉费用,而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被告人不需要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贵定县17868762032: 送达方式多种
保耿健脾: 一、四种法定送达的方式,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法定送达的方式不止四种,包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