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允许一事两诉,如果裁判结果不一样,以什么为准

作者&投稿:学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同一案件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请求不一样还可以重新起诉吗~

同一民事案件,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维持原判是终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一议原则,,原告不能再重新起诉。
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不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下面是申诉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再理、一事两诉、一事不再理。1、一事再理,是指已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
2、一事不再理,是指已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或一国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判的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再受理和审判。
3、一事两诉,是指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就同一诉由或诉讼标的,在两个法院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诉讼。
二、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1、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对于经终局判决裁判过的诉讼标的或诉由,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或诉由再行起诉,也不得就已经起诉并正在审理的案件再行起诉。
2、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一些国家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也就是说,一些国家对依据本国法律有管辖权的案件会加以受理,而不会因另一国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或诉由提起的案件而自己拒绝行使管辖权。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的最好方法是制定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公约,同时,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尽量自我抑制,于适当和必要时限制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如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自己主动拒绝管辖。

  1、涉外离婚案件,在中国境内不允许一事两诉。
  2、涉外离婚中,当事人在他人起诉并获得判决的,如该国与中国签订有判决互认协议或者相关国际条约的,我国可以承认该国的判决,在中国不得再提起诉讼。如该国未与中国签订判决互认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的,对该国判决可不予承认,中国法院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并作了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在我国大陆,以大陆法院判决为准。
另,在案件较多的省份,譬如广东,甚至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

国外(境外)的判决必须经过国内(境内)法院的裁定才能生效的,因此不能直接作为生效的法律依据的!反之亦然!

我认为在中国大陆判决的案件首先是以本判决为准,要是有其他判决还是需要我国法院承认的,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如果需要执行,首先执行的标准应该是我国大陆的判决,除非是另一个判决已经顺利的被承认了或是已经被法院受理了承认而导致我国判决被中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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