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规则

作者&投稿:陀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及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分配制度规则有哪些?~

你好,大部分都是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典型的有继承、法院判决、建造、制造等等。
动产物权的变动主要是交付主义,特殊之处一般为动产的混合,一般由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物权,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

扩展资料:
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变动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通过对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物权变动规则分析,很容易看出我国采取的是一种相当于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41条关于不动产和准不动产的抵押规定为:“当事人依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43条关于动产抵押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等等。我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一方面认为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承认物权行为;同时又认为仅有物权变动的意思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也就是公示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动产抵押上,我国民法规范采取的却是登记对抗主义。

总体说来,我国民法现有规范关于物权变动采取的变动规则是从实用的角度出发,但是却缺乏理论和制度上的逻辑性。

我国目前正在讨论中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七条规定,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 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

物权法草案采取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是继承了我国民法原有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折衷主义,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动产的公示为交付,经过公示后,物权才能发生变动的效果。由于准不动产的价值大小不一,对其无论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还是以交付为公示方式,都不能完全符合社会经济流转关于交易安全和迅速的要求,所以对于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草案以交付为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以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在我国现行理论及实践框架下构件物权变动规则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思考

物权变动不管采取的是哪一种立法模式,其最重要的效果就是能够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迅速,要维护交易安全和迅速,关键在于能够在保护交易时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交易双方的交易公平。法国式的“公示对抗主义”偏重于交易的迅速,但是却是以不安全的交易为代价的,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法国的动产与不动产都使用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现在市场经济民事法律体系下,显然是不能对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德国式的“形式主义”立法,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只要物权行为一经设定,物权就告移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使得在原因行为有瑕疵的时候,如债权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的时候,物权的权属状况仍不改变,卖方只能够依照不当得利向买方行使请求权。但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却能够很好的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交易迅速的要求,第三人再向买方交易的时候,只要求买方的物权符合法定公示的要求,而不必担心其物权原因是否有瑕疵。我国采取的是相当于折衷主义模式,我国的物权法理论的主流并不赞同物权行为无因性,当债权合同因为瑕疵被撤销或无效后,卖方可以以物上请求权向买方请求返还,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这种折衷主义模式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物权行为的客观性,但是我国的物权法理论为了避免无因性对出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否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人认为,我国的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应当从理论上对它进行完善,并从形式上构建逻辑严明的立法模式。

首先,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性,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找到理论上的依据,但是,承认物权行为并不意味着必须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有因还是无因只应该是立法的选择而已,应当从实践上,从制度是否能实现市场经济的交易迅速、安全和公正上来确定。

其次,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规定了公示公信原则,但是不能仅仅依照这个原则来实现交易的迅速和安全,而是要对它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完善。公示原则规定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法表现出来。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草案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原则,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可以说公示为处于交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定纷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公示的公信力重在保护第三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公示暇疵确实存在,而且自己对于公示的暇疵并无过错,对公示的公信力仍不产生影响,第三人仍可藉公示的正确性推定和自己对于公示的暇疵不知情而获得保护。 最后,不动产和动产虽然都属于财产范畴,但是他们的性质却有很大的差别,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和动产的公示方式从效力上来说也是有差别的,所以,本人认为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物权变动的规则以达到有利于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对不动产适用公示公信原则来确定财产的归属与变动符合物权变动迅速和安全的要求。

不动产权属和变动的公示为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消灭等物权事项依据法定的程序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它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第一,登记机关。此即对不动产的权属和相关事项进行记载的人或机构;第二,登记对象。即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第三,以书面记载的方式实现。口头的方式一般不能成立登记。但是书面记载可能包括多种形式,可以表现为一般的记载,也可以表现为正式的登记表格填造,还可能是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等等。以不动产的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由于登记机关是国家的相关部门,所以其形式上的准确性可以得到保障,并且不会有被随意更改的危险。其次,这种登记能够以一定方式被外界知晓。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具有相当的公信力。第三人基于不动产公示,能够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这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是十分有利的。最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很少会产生错误登记,即使产生了错误,由于其责任在登记机关,而登记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对于利益的损失人,能够进行有力的赔偿。当然,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优势是建立在登记审查制度的严格、严密的条件下的。在建立了完善的登记制度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使用公示公信制度就能够很好的保障交易的迅速和安全。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进行了法条上的规定。这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适合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这种立法模式,实质上是承认了物权行为的客观性。债权行为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要经过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物权变动。并且这种物权在转给第三方的时候,第三方不需要考虑前手的交易是否有瑕疵。我国的物权法理论主流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性,但是在立法实践中,却体现了承认性的效果。

这个写的很好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12/15/227541.shtml


物权变动指什么
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主体对特定物所拥有的权利发生状态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包括权利的初始设立、转移至其他主体、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以及权利的消灭等。物权变动是物权法领域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乎财产权的归属和利用,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二、物权变动的类型 1. 物权产生:这是指新的...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定义:物权法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物权法》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
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 1.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3.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只需...

物权法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原则来规范物权的变化过程。这包括因交易、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的这一内容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共有权规定 在物权法中,对于共有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

法律对动产物权变更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具有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

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
一、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

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什么
物权变动的要件包括公示和公序。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应当通过某种形式公之于众,让公众知道物权的变化情况。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第三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公示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

什么是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变动样态(一)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消灭 变动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

彬县18640687455: 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蔡柯盐酸: 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是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彬县18640687455: 帮我想想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是什么?
蔡柯盐酸: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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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18640687455: 物权不动产的变动制度有哪些? -
蔡柯盐酸: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具备意思表示要件和交付或登记两项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称为物权行为. 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彬县18640687455: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急需答案!!求赐教 -
蔡柯盐酸: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可能蒙受损害. 公信原则:物权的...

彬县18640687455: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哪些基本规定 -
蔡柯盐酸: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彬县18640687455: 简述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 -
蔡柯盐酸: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变动规则: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现实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物权对抗规则:(1)一般动产:看占有;(2)特殊动产:看登记(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彬县18640687455: 急求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蔡柯盐酸: 首先想知道区分原则就要理解物权中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而区分原则:首先区分原则是单向...

彬县18640687455: 简述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
蔡柯盐酸: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他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凡是符合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他人信赖这种形式所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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