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认识

作者&投稿:韦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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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提交申请,经审查、实地考察评审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事与医疗保险有关的业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医疗专家组成)进行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即可获资格证书。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2、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人);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人);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系统,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PS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且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执业许可证副本;3、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7、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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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配药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四)开业6个月以上,营业场所实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者优先;  (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职称的专业人员;营业员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达到1200种以上;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八)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实施证明;  (三)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药监培训合格证;  (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七)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在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保中心对其收费人员进行医保软件操作培训,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在取得医保软件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必须按市社保中心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市社保中心负责对其药品库的对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社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服务。  第八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规定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必须分柜摆放,其中保健品不得与药品混放。  第九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医疗保险药品要有明显提示标记。  第十条 市社保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市社保中心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保中心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市社保中心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有权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单位性质、营业地点时,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资格。药店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单位性质、营业地点未经药监部门审核批准的,暂不核(换)发定点资格证书,并暂停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专用处方、门诊病历,到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险卡、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划卡配购处方药;也可持IC卡、门诊病历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医保规定范围的非处方药品。  (二)参保人员配购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时,必须携带门诊病历,定点零售药店药师要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  (三)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医保规定范围的药品时,药师应认真查验有关证卡,询问病情,指导用药。一次配药量一般: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天;同类药品不得超过2种。  (四)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医保专用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配方、复核。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五)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在显著位置要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六)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保中心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定期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参保人员处方配药服务及费用发生数据。  第十三条 市社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用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市社保中心应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四条 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  (二)未取得药监部门培训合格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非药品的商品没有分柜摆放;  (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80%;  (五)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  (六)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  (二)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  (三)无处方或医保专用处方配处方药;  (四)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  (五)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二)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  (三)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  (四)将本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五)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七)其它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费用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  市社保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款中所列内容的,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中规定条款的,按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优秀,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总得分低于80分的,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总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一年内不予受理重新定点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现有定点零售药店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知 ...
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六)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七)...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财务制度 法律依据:《保定市五一大药房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这是困扰许多人的问题。政府明明知道是怎么回事就是不说。我来告诉你,这类定点医药店都是自己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其实就是他的药店里可以刷“医保卡(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店里安的刷卡机既能刷银行卡又可以刷医保卡),前提是你卡里要有钱(现金),明白了?扩展...

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达39万家,是否能够满足民众要求?
国家医保局官网提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进一步促进了定点医疗机构还有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2021年2月1日还实施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里面提到全国在2019年已经有39万家零售药店纳入了医保定点,基本上可以满足参保人的需求。医保定点的零售...

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什么意思
将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范围。根据2023年2月15日晚,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意思是,将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范围,使患者可以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并由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零售药房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一...

零售药店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

零售药店办社保刷卡
1.要想取得医保刷卡药房的资格,就应当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药店申请医保卡具备的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中华人民...

医保零售药店几点下班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药品处方由定点药店保存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东城区15866448956: 医保定点药店不能经营什么 -
安砌波利: 医保定点药房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东城区15866448956: 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安砌波利: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2、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处方审核、药品划价、收费记帐等内部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管理人员; 7、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东营区医疗保险管理事业处筹集管理区级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

东城区15866448956: 自家开一个药房怎么办医保刷卡 -
安砌波利: 申请资格: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一般是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流程:提供1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东城区15866448956: 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哪些条件?
安砌波利: 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

东城区15866448956: 深圳社保 异地就医 -
安砌波利: 深圳社保在东莞市并没有定点医院,只能申请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用,不能直接使用社保卡直接结算. 依据《关于2010年度确定新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无深圳市以外的意愿.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

东城区15866448956: 零售行业管理规则制度 -
安砌波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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