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拒绝其入学案

作者&投稿:镡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拒绝其入学案~

不交。

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学校获得了对在校学生法定的惩戒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尤其对于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学生。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项宪法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49条、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表明,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未成年学生,但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1、答: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和少年就学是否违法。
2、答:《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4条又规定:“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根据各地教育实践来看,目前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情况主要有:(1)违反规定乱收费,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如强令学生交纳学校配备先进教学设备的费用;强令学生订阅学校主编的讲义和辅导材料,并预先收费;强令正常转学的学生缴纳捐资费或集资费等。(2)以学生未缴纳杂费为由拒绝接受学生就学。我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对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未作同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也可以收取杂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其他情况可以适当收取杂费。有些学校利用可以收取杂费的机会,大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缴纳就不准学生就读。(3)擅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由拒绝其入学。现实生活中,有的学校擅自制定适用于本校的土政策,适龄儿童要想正常在本校入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5)拒绝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学以及工读学校结业应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以上这些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当然,如果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有正当理由,则不视为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楚某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他的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3000元。这一理由是不正当的,因为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楚某的父母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这一做法是正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楚某入学,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3、答:本案对我们有两种不同的启示:

一种是认为,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学校也需要不断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形势和教育形势的需要,因此,就需要对校园校舍进行建设。学校要想进行建设,不能光靠政府、地区的支持,还应依靠学校自己的力量,并充分动员学生参加建设,因此,可以向学生借用集资款建房,更何况学生小学毕业后,会如数返还集资费,因此,学校的这一入学要求也是合理的,因此拒收楚某入学并不违法法律。

另一种是认为,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没有附带要求其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因此在本案中,学校拒收适龄儿童楚某入学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是违法的,其行为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接收楚某入学,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1、答: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和少年就学是否违法。
2、答:《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4条又规定:“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根据各地教育实践来看,目前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情况主要有:(1)违反规定乱收费,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如强令学生交纳学校配备先进教学设备的费用;强令学生订阅学校主编的讲义和辅导材料,并预先收费;强令正常转学的学生缴纳捐资费或集资费等。(2)以学生未缴纳杂费为由拒绝接受学生就学。我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对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未作同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也可以收取杂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其他情况可以适当收取杂费。有些学校利用可以收取杂费的机会,大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缴纳就不准学生就读。(3)擅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由拒绝其入学。现实生活中,有的学校擅自制定适用于本校的土政策,适龄儿童要想正常在本校入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5)拒绝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学以及工读学校结业应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以上这些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当然,如果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有正当理由,则不视为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楚某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他的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3000元。这一理由是不正当的,因为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楚某的父母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这一做法是正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楚某入学,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3、答:本案对我们有两种不同的启示:

一种是认为,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学校也需要不断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形势和教育形势的需要,因此,就需要对校园校舍进行建设。学校要想进行建设,不能光靠政府、地区的支持,还应依靠学校自己的力量,并充分动员学生参加建设,因此,可以向学生借用集资款建房,更何况学生小学毕业后,会如数返还集资费,因此,学校的这一入学要求也是合理的,因此拒收楚某入学并不违法法律。

另一种是认为,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没有附带要求其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因此在本案中,学校拒收适龄儿童楚某入学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是违法的,其行为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接收楚某入学,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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