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8)4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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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8〕45号的附表内容~

  附表1:

  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一类地区(中心城区) 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城) 三类地区(都市区)
  渝中区 街道(13个) 七星岗、较场口、解放碑、朝天门、望龙门、南纪门、菜园坝、两路口、王家坡、上清寺、大溪沟、大坪、化龙桥
  大渡口区 街道(6个) 新山村、跃进村、九宫庙、茄子溪、春晖路
  镇(3个) 八桥、建胜、跳蹬
  江北区 街道(9个) 观音桥、华新街、大石坝、五里店、石马河、江北城、寸滩、铁山坪 郭家沱
  镇(3个) 鱼嘴、复盛、五宝
  南岸区 街道(6个) 南坪、花园路、龙门浩、海棠溪、铜元局、弹子石
  镇(8个) 南坪、涂山、黄桷垭、鸡冠石 长生桥、峡口、迎龙、广阳
  沙坪坝区 街道(14个) 沙坪坝、小龙坎、渝碚路、磁器口、童家桥、石井坡、詹家溪、井口、歌乐山、山洞、新桥、天星桥、土湾、渝州路
  镇(12个) 覃家岗、井口、中梁、歌乐山 西永、陈家桥、回龙坝、土主、青木关、凤凰、虎溪、曾家
  九龙坡区 街道(6个) 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中梁山、石桥铺
  镇(22个) 石桥、九龙、华岩 白市驿、西彭、含谷、铜罐驿、陶家、巴福、走马、石板、金凤
  渝北区 街道(10个) 人和、龙溪、回兴、双凤桥、双龙湖、鸳鸯、天宫殿、翠云、龙山、龙塔
  镇(22个) 大竹林、礼嘉、悦来 石坪、王家、木耳 华莹山、大湾、茨竹、兴照、统景、古路、石船、龙兴、玉峰山、洛渍、张关、麻柳沱、大盛、明月、高嘴、御临
  巴南区 街道(2个) 李家沱、鱼洞
  镇(19个) 花溪 南泉、界石、一品、惠民、南彭 麻柳嘴、双河口、木洞、丰盛、东泉、二圣、天星寺、姜家、安澜、跳石、接龙、石龙、石滩
  北碚区 街道(5个) 天生、朝阳、龙凤桥、北温泉、东阳
  镇(12个) 童家溪、蔡家岗、施家梁 歇马 澄江、金刀峡、柳荫、三圣、静观、天府、水土、复兴


  附表2:

  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钢砼结构 300—330 285—315 270—30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70—300 255—285 240—270
  砖墙(条石)瓦盖 240—270 225—255 210—24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10—240 195—225 180—210
  砖墙(片石)瓦盖 180—210 165—195 150—18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65—195 150—180 135—165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180 135—165 120—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5—165 120——150 105—135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120 75—105 60—90
  简易棚房 45—75 30—60 15—45

  附表3:

  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430——1760 1320——1650 1210—1540
  粮食类 1100——1430 990——1320 880—121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附表4:

  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果树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2—3
  20—22

  22—33
  33—55
  55—88
  88—121 2—3
  19—21

  21—28
  28—50
  50—83
  83—116 2—3
  18—20

  20—23
  22—44
  44—77
  78—111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株 窝 窝 3—4
  28—44
  39—55 2—3
  23—39
  34—50 1.5—2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株 株 株 株 2—3
  7—8
  8—12
  12—22 1.5—2
  6—7
  7—11
  11—21 1—1.5
  5—6
  6—10
  10—20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株 株 株 株 2—3
  4—6
  7—12
  12—23 2—3
  3—5
  6—11
  11—22 2—3
  2—5
  5—10
  10—21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2—3
  3—6
  6—10
  10—20
  20—33 2—3
  3—5
  6—9
  10—17
  20—29 2—3
  3—5
  6—8
  10—15
  20—26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株
  株
  株
  8—14
  14—22
  22—33
  7.5—13
  13—21
  21—32
  7—12
  12—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
  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笼 笼
  22—44
  33—55
  18—39
  28—50
  15—34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8—10
  10—17
  17—28 7—9
  9—16
  16—27 6—8
  8—15
  15—26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窝 窝 9—15
  11—22 8—14
  10—21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0.6 0.5 0.4
  花 木 木本花
  草本花 株 株 3.3
  0.6 2.2
  0.4 1.7
  0.3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可按照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表5:

  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立
  方
  米 39—55
  28—44
  35—50
  5—7 34—50
  24—40
  28—44
  4—6 28—44
  18—33
  22—39
  3—5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 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
  方
  米
  55—70
  44—57
  33—44

  14—16
  44—60
  38—52
  28—39

  13—15
  40—56
  31—45
  22—33

  12—14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 4400—5500 3900—5000 3400—45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
  方
  米
  个 44—55
  22—33
  9—11
  220—330 38—50
  17—28
  8—10
  170—280 28—40
  11—22
  7—9
  110—22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
  双人 座
  座 200—220
  310—330 190—210
  300—320 180—200
  290—31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平
  方
  米 6—7
  9—11
  5—6
  3 5—6
  8—10
  4—5
  3 4—5
  7—9
  3—4
  3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立 方 米 28—39
  9—11
  4—6 22—33
  8—10
  3—5 17—28
  7—9
  2—4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
  方
  米 44—55

  22—28 33—44

  17—22 27.5—38.5

  11—17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
  根 88—99
  44—55 83—94
  39—50 77—88
  33—44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米
  米 2
  3 2
  3 2
  3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2.5 2.5 2.5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亩 3300—3850 2750—3300 2200—275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这个是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条例 渝府发(2008)45号来的,是一个统一标准,只是一个最低限值,当地政府也可以根据这一条例来进行拓展,只是大多数时候夏季政府都没有进行过修改,都是招搬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实际上也通过了其他途径给予了补偿的,比如说按人头算的拆迁款和搬家费等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span>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pan></p>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span>16000平方公里至</span>2737元,三类地区(都市区:</span>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span>14000元。</span>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span></p>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span>.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span></p>标准</span>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年</span>1月1</p>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span>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span></p>年</span>1月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span>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span>0.5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年</span>1月1〕</span>26号)的规定执行。年</span>1月1</p>(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年</span>1月1〕</span>67号文件同时废止。</p>2008年1月1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span> </span>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p> 3 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2737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年1月1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年1月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年1月1〕26号)的规定执行。年1月1

(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年1月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
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补充:
附表2:

单位:元/

结 构

类 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钢砼结构

300―330

285―315

270―30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70―300

255―285

240―270

砖墙(条石)瓦盖

240―270

225―255

210―24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10―240

195―225

180―210

砖墙(片石)瓦盖

180―210

165―195

150―18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65―195

150―180

135―165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180

135―165

120―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5―165

120――150

105―135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120

75―105

60―90

简易棚房

45―75

30―60

15―45

附表3:

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430――1760

1320――1650

1210―1540

粮食类

1100――1430

990――1320

880―121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补充:
附表4:

名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果树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2―3
20―22

22―33
33―55
55―88
88―121

2―3
19―21

21―28
28―50
50―83
83―116

2―3
18―20

20―23
22―44
44―77
78―111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株 窝 窝

3―4
28―44
39―55

2―3
23―39
34―50

1.5―2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株 株 株 株

2―3
7―8
8―12
12―22

1.5―2
6―7
7―11
11―21

1―1.5
5―6
6―10
10―20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株 株 株 株

2―3
4―6
7―12
12―23

2―3
3―5
6―11
11―22

2―3
2―5
5―10
10―21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2―3
3―6
6―10
10―20
20―33

2―3
3―5
6―9
10―17
20―29

2―3
3―5
6―8
10―15
20―26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8―14
14―22
22―33

7.5―13
13―21
21―32

7―12
12―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
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笼 笼

22―44
33―55

18―39
28―50

15―34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8―10
10―17
17―28

7―9
9―16
16―27

6―8
8―15
15―26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窝 窝

9―15
11―22

8―14
10―21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0.6

0.5

0.4

花 木

木本花
草本花

株 株

3.3
0.6

2.2
0.4

1.7
0.3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可按照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表5:

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

条石
片石

土围墙





39―55
28―44
35―50
5―7

34―50
24―40
28―44
4―6

28―44
18―33
22―39
3―5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 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55―70
44―57
33―44

14―16

44―60
38―52
28―39

13―15

40―56
31―45
22―33

12―14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石灰窑



4400―5500

3900―5000

3400―45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44―55
22―33
9―11
220―330

38―50
17―28
8―10
170―280

28―40
11―22
7―9
110―22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
双人




200―220
310―330

190―210
300―320

180―200
290―31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6―7
9―11
5―6
3

5―6
8―10
4―5
3

4―5
7―9
3―4
3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立 方 米

28―39
9―11
4―6

22―33
8―10
3―5

17―28
7―9
2―4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44―55

22―28

33―44

17―22

27.5―38.5

11―17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88―99
44―55

83―94
39―50

77―88
33―44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2
3

2
3

2
3

水管

室外饮水管



2.5

2.5

2.5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3300―3850

2750―3300

2200―2750

说明:1
2元计算。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2008月24日印发


实施方案的写法及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xx]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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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孙关小牛: 征地农转非重庆执行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该文件内容网上查得到.补偿标准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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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孙关小牛: 现在重庆执行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该文件内容网上查得到.有无房屋都无所谓,老房屋的面积按等级算成钱后,与所分的安置房要补的钱相减,多退少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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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孙关小牛: 2008年1月1日后卖土地可得补贴是28000元一人,但要交养老保险.《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可以具体看看这个,还有就是渝府发45号 文件.具体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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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孙关小牛: 你说的是渝府发[2008]37号文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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