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规

作者&投稿:戈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生活中需要谨记的10个必备法律小常识

生活中常用的法规有以下7条:
1、《婚姻法》:用于处理夫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感情破裂离婚时必用。
2、《继承法》:用于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与继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可能会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
4、《合同法》:用于生活中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时签订合同。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于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处理邻里关系纠纷。
6、《刑法》:用于受到伤害,如家中被盗、路遇抢劫等犯罪情况,如何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7、《劳动法》: 用于工作与单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

扩展资料:
普法、懂法的好处:
落实好普法责任制,让普法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具体实践携手共进,不仅能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还有助于形成司法过程与社会的有机互动。
事实上,执法者同时是普法者,对于执法行为本身也是有好处的。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都在推进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网,不仅满足了公众知情权,也促使各级法院提升办案水平。
同样的,当每一个国家机关都需要向公众普法,就会再一次审视自身行为的合理性,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各个部门理顺了责任分工,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如未成年人保护等,才有望真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合力。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建设好法治中国,就必须让法律的发展根植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一起成长,与时代共同进步。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照进现实,成为最好的普法教材,法律的力量就会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跟随着每一个公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法
百度百科:劳动法
百度百科:刑法
百度百科:合同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百度百科:继承法
百度百科:婚姻法
百度百科:用有责任的普法提升守法自觉

婚姻家庭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户口条例,工伤条例,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房产法,身份证条例,税法,环境保护法,消费则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


家庭生活中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中第五编专注于婚姻家庭,明确了家庭关系等关键法律规定。宪法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共权力,而民法典的核心则是保护个人权利。无论是合同签订、公司设立这样的重大事项,还是缴纳物业费、离婚等日常琐事,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

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名称
民法典,户口条例,工伤条例,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房产法,身份证条例,税法,环境保护法,消费则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名称
1. 法律分析:涉及家庭生活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合同编、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公务员法、消防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

家庭生活中有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家庭生活中能够涉及到许多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家庭成员在购买房产、日常消费、工作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

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家庭生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涵盖了婚姻、继承、抚养和收养等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在家庭生活中有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涉及到家庭生活的,主要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

哪些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
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10.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两者共同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国家安全。这些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学校生活中无处不在,无论是在家庭、学校、工作还是消费等方面,都离不开这些法律的规定和保护。

家庭生活的法律名称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身边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目前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基础法 2、《婚姻法》、《继承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与人们婚姻家庭生活密切相关。3、与政府部门接触最基本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民事诉讼法 4商业\/经济交往〈公司...

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众多,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抚养,收养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绵竹市19679395946: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龙帖加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

绵竹市19679395946: 家庭成员在国家法律上有什么法律规定?
龙帖加味: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绵竹市19679395946: 谈谈家庭生活中应该知道那些法律知识 -
龙帖加味: 民法知识要多看;婚姻法、物权法;邻里纠纷;业主与物业纠纷;生育与教育等

绵竹市19679395946: 有关家庭关系的法律问题??? -
龙帖加味: 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户口条例,工伤条例,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房产法,身份证条例,税法,环境保护法,消费则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绵竹市19679395946: 你能懂些关于家庭生活法律的知识吗 -
龙帖加味: 最起码的还要是懂的,比如家庭暴力,冷暴力等等,还有责任和义务,离婚后财产分割,哎,人活着真累,需要条条框框来约束

绵竹市19679395946: 关于家庭赡养的法律名称 -
龙帖加味: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都涉及家庭赡养.不过,由于赡养涉及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关系,故各部法律只作基本的、原则的调整.

绵竹市19679395946: 我们身边的法律有哪些?它们的作用是什么??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
龙帖加味: 、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目前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基础法 2、《婚姻法》、《继承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与人们婚姻家庭生活密切相关. 3、与政府部门接触最基本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民事诉讼法 4商业/经济交往〈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5、刑事方面 〈刑法〉〈刑诉法〉 太多了,除了法律法规还有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律是成文法,虽然不能包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也涵盖了人们生活交往的绝大部分,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也正被逐渐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如果你想知道得更清楚,建议登陆一些法律网站,会更加明白

绵竹市19679395946: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有何区分?
龙帖加味: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从领取结婚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

绵竹市19679395946: 民法典夫妻可否有抚养关系
龙帖加味: 1、民法典夫妻没有抚养关系.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夫妻不是长辈与晚辈的关系,所以没有抚养关系.法律规定夫妻间只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绵竹市19679395946: 问一下,宪法和法律中有许多条例和我们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其中规定了我们有 - -------------------的权利, -
龙帖加味: .,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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